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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纪事本末/卷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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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五十八 清史纪事本末
英订《烟台条约》及续约
卷六十 

德宗光绪元年,春正月,英国翻译官马嘉理被杀于云南。先是,马嘉理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护照,往缅甸迎印度派来逼将柏郎等,既得遇,折回云南,是时行至腾越厅属蛮允地方被戕。英人以为云贵总督岑毓英实主使之,交涉遂起。 二月,饬署云贵总督岑毓英将英国翻译官马嘉理被戕一案,确实查办。时谕军机大臣等:“英国注意云南等处已非一日,现欲借此开衅,以为要挟之计,亟应加意筹防。着岑毓英将此案确实查办,并著刘狱昭迅即回任,会同办理。一面遴派明干之员,带领得力弁兵前往,就近驻扎,借弹压土司为名,暗杜彼族不测之谋。或腾越一带,本有兵勇屯戍,即由该督抚密筹,不可遇涉张皇,亦不可稍涉疏忽。总期边衅可息,后患无虞,方为妥善。” 三月,饬云贵总督刘岳昭等,迅将马嘉理一案持平办理。时总督探闻英国欲派兵进滇,并闻驻京英使威妥玛出京时,驻京俄使布策与之密商。英兵进滇,俄兵亦由伊犁进,使中国首尾不能相顾。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亦称其国现派兵五千,由缅甸蓝贡海口至云南交界处所驻扎。总督悉据以闻,政府以所闻各节,虚实虽未可知,而亟应先事绸缪之计,诏饬督臣刘岳昭、抚臣岑毓英:“迅将此案确查,秉公办结”,并谓滇省之野人:“虽居铁壁关外,其地尚属中国,不得谓非中国管理。”“设马嘉理非野人所戕,而诿之野人;或实系野人所戕,而谓野人非王法所能及,势必如上年台湾番社之事,彼族即可派兵自办,遂其奸计”云。 夏五月,命湖广总督李瀚章往云南查办事件,著即迅速赴滇,将马嘉理被戕一案会同该督抚秉公讯结。 秋八月,饬四川总督吴棠、传知前侍郎薛焕迅速赴滇,帮同李瀚章办理马嘉理被戕一案。

二年,夏六月,命大学士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李鸿章为全权大臣,即赴烟台,与英国使臣威妥玛会商一切事务。先是,李瀚章等查办滇案,覆奏谓:“马嘉理前此道滇赴缅,沿途地方均妥为保护。后由缅返滇,中隔野人土司地界,该处向多匪徒与进价勾劫,其时腾越绅民,闻洋人带有洋兵多名,将入关内,是以集团自卫。而马嘉理自缅折回,未经知会地方,致匪徒乘机劫抢。因洋人施放手枪,毙其伙匪阿用一名,登时起意拒捕杀害马嘉理及其从人四名,地方官实无调兵阻止及指使戕害事。”而威妥玛返京,与总署王大臣会议,仍坚请将全案人证提京覆讯。王大臣不允,威妥玛遂于四月出京。诏李鸿章佚其到津时,与之互商。既与威妥玛至烟台,未即南下,诏李鸿章驰赴与议。 秋七月,李鸿章与威妥玛定约于烟台。鸿章抵烟台,至威妥玛处会商,仍坚执事由由岑毓英主使,倘中国不允将全案提京,彼已令观审员格维纳回英面陈,并将全案文卷证据赉送本国查核,一月内方有办法,此时即与议商,仍须谘请本国政府作主等语。鸿章反复与之驳诘,以滇案业经钦派大员往查,讯取供证确凿,若必欲将督抚大员提质,须将所得岑毓英指使文扎信据,或的确可靠见证交出查验,当据以请旨,否则中外各国皆无此办法。继威妥玛又以上年秋间,在部署议定办理滇案,优待驻京大臣,整顿通商事宜三大端,须一并办理,乃可结案,其人欲甚著,而所言甚肆。适俄、德、法、美、日、奥六国驻京使臣及英、德两国水师提督均在烟台,鸿璋故示整暇,往来无䜩,并诣英、德两兵船阅操。会万寿节,鸿璋又邀请各公使、提督䜩饮庆贺,极力与之联络。情谊方洽,于是各使臣公议,亦谓无确实凭据,提提京为非,威妥玛始允另议办法,旋订会议条款三端,专款一条,所谓《烟台条约》者也。摘录于下:

第一端,昭雪滇案。

一、威大臣拟有滇案奏稿底本,由李大臣或总理衙门具奏。惟于出奏之前,须将折本交威大臣阅看。

二,奏明奉旨发抄后,由部署将折件谕旨抄录知照,并通行各省,将此折件谕旨详细列入告示。限两年内,由英国驻京大臣随时派员分往各省,查看张贴告示情形。即由地方大吏派委妥员,会同前往。

三、所有滇省边界,与缅甸地方往来通商一节,应如何明定章程,于滇案议结折内一并请旨,饬下云南督抚。俟英国派官员赴滇后,即选派妥干大员会同商订。

四、自英历明正月一日即光绪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以五年为限,由英国派员于滇省大理府或他处租宜地方一区驻防,察看通商情形,并随时可与该省官吏商办关于英国官民一切事宜。

五、所有在滇被害人家属,应给恤款,以及滇案用遇经费,并因各处官员于光绪二年以前办理未协,有应偿还英商之款,现定为关平银二十万两,由威大臣随时兑取。

六、俟此案议结时,奉有中国政府惋惜滇案玺书,应即钦派出使大臣前往英国。所有使臣衔名及随从人员均应先行知照威大臣,以便咨报本国。其国书底稿亦应先送阅看。


第二端,京外两国官员会晤礼节及审办案件交涉事宜。

一、现因两国官员往来会晤及文移往来一切事例,京外尚有未协之处,应由部署照会各国驻京大臣,会同商订礼节条款,总期中国官员看待驻居中国各口等处外国官员之意,与泰西各国交际情形无异,且与各国看待在外之中国官员相同。缘中国现有派员出使之举,此项章程亟应定明。

二、咸丰八年所定《中英条约》第十六款,所载:“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由英国领事官或他项奉派官员惩办”等字样。查原约内汉文,以英国两字包括。前经英国议有细章,并添派按察司等员,在上海设立承审公堂,以便遵照合约办理。现英国业将前定章程修改尽善,中国亦在上海设有会审衙门,办理中外交涉案件。而所派委员审断案件,或因事权不一,或因顾忌嫌怨,往往未能认真审追,兹议由总署昭会各驻京公使,将通商口岸,应如何会同总署议定承审章程,妥为商办。

三、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至中国各口岸审断交涉案件,两国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底使可无向隅,各按本国法律审断,此即条约第十六款所载“会同”两字本意。以上向恉,两国官员,均当遵守。


第三端,通商事务。

一、议准以各口租界作为免收洋货釐金之处,并添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口岸,作为领事官驻扎处所。及重庆可由英国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轮船未至重庆以前,英国商民不得在彼居处开设行栈。俟轮船能上驶后,再行议办。至沿江之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等处,均系内地处所,并非通商口岸,按《长江统共章程》,不准洋商私自起下货物。今议通融办法,轮船准暂停泊,上下客商货物皆用民船起卸,仍照内地定章办理。除洋货半税单昭章查验免釐,其有报单之土货,只准上船,不准卸卖外,其馀应完税釐由地方官自行一律妥办。

二、新旧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国租界,应无庸议,其租界未定各处,应由英国领事官会商各国领事官与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处所尽定界址。

三、洋药一宗,威大臣议请本国准为另定办法,与他项洋货有别。令英商于贩运洋药入口时,由新关派人稽查,封存栈房或趸船,俟售卖时,洋人照则完税,并令买客一并在新关输纳釐税,以免偷漏。其应抽收釐税若干,由各省察勘情形酌办。

四、洋货运入内地,请领半税单照。各国条约内,原已订明,自当遵办。嗣后各关发给单照,应由总署核定尽一款式,不分华洋商人,均可请领,并无参差。洋商将土货由内地运往口岸上船,条约内亦有定章,英商完纳半税,请领单照,即可运往海口。若英商自置土货,该货若非实在运往海关出口,不得援照办理。所有应定章程,免致滋生弊端之处,威大臣即愿会同总署设法商办。至《通商善后章程》第七款,载明洋货运入内地,及内地置买土货等语,系指沿海、沿江、沿河及陆路不通商口岸,皆属内地,应由中国自行设法防弊。

五、咸丰八年,所定条约第四十五款,内载“英商若将完纳税项洋货复运外国,禀明海关监督,发给存票,他日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等语。原约并未定有年限,今订明三年为期,限满作废。

六、香港洋面粤海关,向设巡船,稽查收税事宜。屡由香港官宪声称此项巡船有扰累华民商船情事,现在议定,即由英国选派领事官一员,由中国选派平等官一员,由香港选派英官一员,会同查核定章遵办,总期于中国课饷有益,于香港地方事宜无损。

七、以上议准添开通商各口岸及沿江六处准起卸货物一节,应由李大臣奏请于半年后,开办各口租界,免洋货釐金,及洋药在新关并纳釐税两节。俟英国会商各国,再行定期开办,另议专条。现因英国酌议,约在明年派员由中国京师启行前往,遍历甘肃、青海一带地方,或由内地四川等处入岁以抵印度,为探查路程之意。所有应发护照,并知会各处地方大吏暨驻藏大臣公文。届时当由总署察酌情形,妥为办结。


十一年,夏五月,驻英使臣一等毅勇侯曾纪泽,与英首相兼外务尚书侯爵沙力斯伯里续订《烟台条约》专条十款成。洋药税釐并征,载在《烟台条约》,延搁数年,迄未开办。迭经总署与英使威妥玛商议,总以咨报本国为词,藉作延宕地步,至九年正月,以威妥玛回国,诏派纪泽与英部商办此事,期在必成。如李鸿章前议百一十两之数,并在进口时输纳,即可就此定议。纪泽屡与前外部尚书伯爵葛兰斐尔磋商,至本年二月,始克成议。会葛兰斐尔退职,沙力斯伯里以首相兼外部尚书,纪泽叠催订期尽押。英外部忽称印度部因中国内阁学士周德润奏参凤阳关违例收税事,索纪泽文据,担保此次所订专条不致为官吏所坏,卒致不行等语。纪泽申辩再三,最后具牍声明条约既定,不致有意外之勒索,英外部始订期是月初三日画押。计条约专条十款,所谓《烟台续约》者也。列于下:

一、《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一、第二两节所拟办法,现在议定,应由两国国家日后再行商酌。

二、《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三节所拟洋药办法,今议定,改为洋药运入中国者,应由中国海关验明,封存海关,准设具有保结之栈房,或封存具有保结之趸船内。必俟按照每百斤箱向海关完纳正税三十两,并纳釐金不过八十两之后,方许搬出。

三、现在议定,凡照上节所载正税、釐金两项安纳之后,该货主即可在具有保结之封存处所,限同海关,将洋药拆改包装。其货包每种式样尺寸,应由海关官员会同该口领事官预告酌定,听货主择用。如货主于此时请领运货凭单,海关即当照给,不取分文。其所请凭单,或每包一张,或数包一张,悉听货主之便。凡有此等运货凭单之洋药,运往内地之际,如货包未经拆开,暨包上之海关印封记、号码数均未擦损私改,即无须再完税捐等项。此等运货凭单,只准华民持用,而洋人牟利于此项洋药者,不许持用凭单运寄洋药,不许押送洋药同入内地。

四、现在议定,给发凭单章程,各口一律。

五、中国国家应许此等货包在行销洋药地方开拆者,如有应纳税捐等项,或当时所征,或日后所设,或由明收,或由暗取,均不得较土烟所纳税捐等项,格外加增,亦不得别立税课。如此等税损系照货价计课,即应将洋药与土烟价值相较均算,其较算之法,应于洋药之市价内扣除进口时所纳釐金。

六、现在议定,此次所定续增专条,应与一千八百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所定《烟台条约》视同一律,其实力郑重之处,亦与逐字载入《烟台条约》无异。此专条应于画押以后六个月开办施行,此指两国批准文据已在期内互换而言。倘期内未能互换,即自互换之日开办施行。

七、专条所载洋药章程,议定昭行四年。四年以后,两国如有欲废弃章程者,无论何时,皆可先期十二个月声明,一经通知,届期即为废纸。惟议定,倘查所发运货凭单,于海口运送洋药前往内地行销处所之时,仍不免其输纳一切税捐等项,则无论何时,英国即有废弃专条之权。倘续增专条,既经废弃,则洋药办法,仍应昭现在所行之《天津条约》所附章程办理。

八、续增专条,即经开办,如查其中有应行变通更改之处,两国国家即可会同商议酌改。

九、《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七节所载派员查禁香港至中国偷漏之事,应即作速派员。

十、此次专条所改之《烟台条约》,暨此次议定续增专条,一并由两国朝廷批准文据,应在伦敦作速交换。定约大臣各奉本国国家之命,议定续增专条,画押盖印。此专条系在伦敦缮立汉文两分,英文两分,共为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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