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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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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
中华民国4年(1915年)10月6日
公布于民国4年10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4年10月9日)

《政府公报》第1229号

司法部呈拟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当否请示遵文并  批令(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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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拟订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缮单具陈仰祈钧鉴事。
  窃本部前因民间争赎远年典当田地之案,骤增审判,执行均极困难,业经于本年六月间拟订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呈请鉴核在案。惟查该办法原拟各条,参之各地习惯,暨现在各省受理此项诉讼情形,尚有未能详尽之处。兹经本部覆加审核,拟将原案酌加增补,订为办法十条,以期完密,而利进行。是否有当,理合具呈,并缮具清单,谨乞  大总统鉴核,训示遵行。谨 呈。

大总统印
中华民国四年十月六日

国务卿 徐世昌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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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民间所有典卖契载不明之不动产,远在三十年以前,并未注明回赎字样,亦无另有佐证可以证明赎回者,即以绝产论,不准回赎。其未满三十年契载不明之不动产,槪以典产论,准其回赎。但契载已明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

  典产自立原约之日起,已经过六十年者,不论其间有无加典或续典情事,槪作绝产论,不许原业主再行吿争。其未满六十年之典产,不论原典是否定有回赎期限,如未经找贴作绝另立绝卖契据,或别经合意作绝者,仍准原业主回赎。但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典主久视典业为绝产经业主相安无异者,或原契内载有逾期不赎听凭作绝字样,业主于满期时并未依约回赎者,均以有合意作绝论。

第三条

  未满六十年之典当,无论有无回赎期限及曾否加典续典,自立约之日起算已逾三十年者,统限原业主于本办法施行后三年内回赎。如逾限不赎,祇准原业主向典主吿找作绝,不许吿赎,其找价由双方协定,若协议未调,由审判衙门断定之。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得以回赎之典业,或向典主吿找作绝,或别卖与他人,或赎回自行管业,均听原业主自行选择,槪不许典主借端勒掯。

第五条

  凡准回赎之典业,若经典主添盖房舍、开渠筑堤,及为其他永久有利于产业之投资,原业主回赎时,应听典主撤回;其有不能撤回,或因撤回损其价格,或典主于撤回后无相当用途者,由双方估价归原业主留买,若协议未调,由审判衙门断定之。

第六条

  凡准回赎之田地,若经典主管领耕种满二十年,及现时地价确有增涨者,原业主于回赎时,除备原典价外,应加价收赎,其增加之额,由双方协议定之,如协议未调,由审判衙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断定之。其未满二十年之田地或已满二十年之房屋,仍照原价回赎。

第七条

  所有应行加价回赎之田地,得由该管地方行政长官,酌量地方情形,商同司法部订定应加等差,地方情形有不同时,得分别区域定之。其未经该管行政衙门颁定应加等差以前,审判衙门除令业主备原价外,应调查原典价与现时价值相差之率,以不过该率十分之五之范围内,酌量处断。田地之时价,以一年租金额二十倍为准。

第八条

  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应仍照前清现行律,务须注明绝卖或不准找赎字样,如系典业,务须注明回赎年限。设定典当期间,以不过十年为限,违者一届十年,限满应准业主即时收赎,业主届限不赎,听凭典主过户投税。不满十年之典当,不准附有到期不赎听凭作绝之条件,违者虽经逾期,于自立约之日起十年期限内,仍准业主随时吿赎。

第九条

  本办法所定各节,各省已另有单行章程或习惯者,仍从其章程或习惯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奉批准之日施行,由司法部分咨各省巡按使、各特别行政区域都统及京兆尹饬行各地方官出示通吿,用资遵守。所有京外诉讼未结案件,自施行日起,悉依本办法处断。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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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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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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