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监利县法院管制敖文远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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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法刑字第094号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1958年1月13日

原告:周老乡人民委员会

被告:敖文远,男,49岁,本县周老乡人。

案由:反革命。

被告于头次革命时,任我少先队指导员,后叛变投敌任铲共大队副。伙同捉杀我革命同志敖德珍、熊维高等四人。于1942年又参加反动会门“一贯道”,发展敖国庆等三人为会众,并进行反动活动,求神拜佛,煽惑群众等违法活动。

根据以上事实,被告曾混入革命,叛变投敌,并杀害我革命同志,又参加反动会门,发展组织。据此,特依法判处被告敖文远管制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后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保 远

一九五八年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家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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