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監利縣法院管制敖文遠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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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利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法刑字第094號

湖北省監利縣人民法院
1958年1月13日

原告:周老鄉人民委員會

被告:敖文遠,男,49歲,本縣周老鄉人。

案由:反革命。

被告於頭次革命時,任我少先隊指導員,後叛變投敵任鏟共大隊副。夥同捉殺我革命同志敖德珍、熊維高等四人。於1942年又參加反動會門「一貫道」,發展敖國慶等三人為會眾,並進行反動活動,求神拜佛,煽惑群眾等違法活動。

根據以上事實,被告曾混入革命,叛變投敵,並殺害我革命同志,又參加反動會門,發展組織。據此,特依法判處被告敖文遠管制三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後第二天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湖北省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 保 遠

一九五八年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家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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