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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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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6〕29号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湖北文物工作,推动新时期湖北文物事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文物工作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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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加强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文物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省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升整体保护能力和水平十分迫切。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要切实把文物工作纳入文化建设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文物事业科学发展,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准确把握文物工作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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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荆楚文化走出去、提高民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文物大省地位进一步夯实;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备,完成一批省级和市州地方专项立法,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州)、县(市、区)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博物馆体系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保护单位“县为基础、一处一策”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科技与文物保护深度融合,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文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文博管理机构完善健全,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升。

三、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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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政府责任。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内文物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研究解决文物保护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考核评估机制,将文物工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充实人员力量,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保障。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确保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

(三)加强部门协调。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建立相应协调机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建、国土、环保、水利、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发挥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文物、公安等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切实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经信委、科技、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财政、税务、物价部门要落实对公益性文博单位税费减免、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等政策。教育部门应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四)落实“一处一策”制度。坚持县为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切实可行的原则,按照文物建筑重点防火、古墓葬重点防盗掘、古遗址重点防破坏等防护要求,建立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制度,逐处夯实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县(市、区)、乡镇、村组(社区)逐级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逐处落实管护机构或专职管护人员,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逐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四、依法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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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全面廓清全省文物资源状况,健全文物登录制度,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传统村落申报工作。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建立全省文物资源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百项工程”,对存在重大险情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完善武当山古建筑群、钟祥明显陵、咸丰唐崖土司城址3处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体系;推进“万里茶道”、黄石矿冶工业遗产、荆州和襄阳明清城墙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加强荆州、随州大遗址片区等9处国家级大遗址保护,推进盘龙城、铜绿山、石家河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注重传统村落、古民居、文庙(书院)类古建筑、宗祠、戏楼(台)保护。加大大别山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加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实施丹江口库区、长江湖北段等水域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要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及时核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搞好配合,提高时效。落实国家对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保护补偿政策。

(四)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分类开展馆藏珍贵文物健康性评测,统筹制订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的珍贵文物,分类开展珍贵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建设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改善珍贵文物展示和保存环境。拓展博物馆藏品征集范围,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集工程,丰富藏品门类,构建各有侧重、协同发展的博物馆藏品体系。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重点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除外),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社会力量以捐资、捐助设施设备、捐赠藏品、兴办博物馆等方式参与文物事业发展。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制定文物公共政策应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五、着力推动文物合理适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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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依托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重点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引导性政策,构建学生参观博物馆长效机制,促进文教融合,完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功能。

(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完善博物馆基础设施,创新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覆盖面和免费开放范围。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实施“对口帮扶”工程。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荆楚文化、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文创产品和旅游纪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三)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将文博创意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重点支持发展。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带头和产业拉动作用的文博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积极培育具有荆楚特色文化的文博创意品牌。以湖北省博物馆为龙头,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采用独资、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博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将文博创意产业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支持鼓励国有文博单位开展文博创意产品研发和销售,在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销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创新营销模式。建立国有文博单位文创产品开发经营收益的分配和激励机制,对作出重要贡献人员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四)扩大荆楚文化影响力。加强馆藏文物研究,创新博物馆传播的内容、形式和手段,推出一批主题鲜明、富有特色的精品展览,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配合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依托全省博物馆展览联盟,加强文化交流,建立藏品交流机制和平台,促进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博物馆藏品利用效率,推动荆楚文物“走出去”。以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推进文物系统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带动其他国有文物单位定期或部分开放。

(五)依法开展利用。采取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依托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打造的旅游景区,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鼓励推行门票预约制度;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交由企业管理使用。

六、严格落实文物保护执法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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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文物执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文物执法职能,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据执法权限,依法查处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在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群、国家一、二级博物馆根据需要设立专门警务室,在文物犯罪突出的地方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加强对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监管,督促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

(二)强化执法督察。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构建“省级督察,市县执法,社会监督”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一级风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由省政府负责督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二、三级风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事故和案件由地方政府分级督办。建立文物违法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约谈通报曝光机制,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三)严格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职尽责,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造成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完善文物保护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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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法治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适时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尽快出台《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推动黄石、襄阳、荆州、咸宁等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开展工业遗产、明清城墙、古民居等文物专项立法,切实提高文物保护法治水平。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保障经费投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工作需要逐年适当增长。省财政要加大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博物馆的经费投入。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费投入力度。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物保护领域,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文物旅游景区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营性收入,用于文物的维修保护。博物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用气价格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场馆出租及经营活动除外)。

(三)加强科技应用。加强出土木漆器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武汉基地、长江流域矿冶考古联盟建设。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全省文物资源服务共享平台,实施“互联网+楚文化”展示利用、“互联网+文物安全监管”工程。重点支持文物价值认知、保护修复和传统工艺科学化、考古综合技术、文物保护装备、大遗址保护、文物预防性保护、智慧博物馆等方面的研发、转化和应用,全面提升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科技水平。

(四)重视人才培养。发挥湖北科教优势,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配合国家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学历教育、委托培训等途径,培养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加快文物保护修复、水下考古、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建立湖北文博行业“智库”。依托全省国家、省级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实践基地,重点培养行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全面提升基层文博人员业务素质,对“三区”人才培养予以重点倾斜。根据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文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人员结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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