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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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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鄂政發〔2016〕29號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報/2016年/第1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要求,為做好新形勢下湖北文物工作,推動新時期湖北文物事業發展,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刻認識文物工作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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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繫民族精神,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深厚滋養,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資源,是國家的「金色名片」。加強文物保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全省文物事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良好勢頭。但是,隨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文物保護面臨許多新問題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着全省文物事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提升整體保護能力和水平十分迫切。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提高對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對歷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加強對文物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好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推進文物合理適度利用,使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眾;要切實把文物工作納入文化建設重要內容,明確責任,強化措施,狠抓落實,推動文物事業科學發展,為「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湖北實施、在中部地區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二、準確把握文物工作總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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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文物事業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荊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荊楚文化走出去、提高民眾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中進一步發揮重要作用,文物大省地位進一步夯實;文物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完備,完成一批省級和市州地方專項立法,依法行政能力明顯提升;文物資源狀況全面摸清,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良好,市(州)、縣(市、區)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明顯改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得到落實;博物館體系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功能和社會教育作用更加彰顯;文物保護單位「縣為基礎、一處一策」管理制度全面落實,文物安全形勢明顯好轉;文物利用水平進一步提升,文博創意產業持續發展;科技與文物保護深度融合,文物保護科技含量和文博信息化水平進一步提高;文博管理機構完善健全,人才隊伍結構更加優化,專業水平顯著提升。

三、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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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實政府責任。文物保護實行屬地管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強管理和監督,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本行政區內文物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研究解決文物保護突出問題。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考核評估機制,將文物工作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二)強化主管部門職責。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強文物行政機構建設,優化職能配置,充實人員力量,為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職提供保障。文物保護,基礎在縣。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文物工作實際,明確相關機構承擔文物保護管理職能。確保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有機構承擔,有人員負責。

(三)加強部門協調。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文物工作協調機制,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參照建立相應協調機制,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在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中,發改、財政、住建、國土、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建、國土、環保、水利、旅遊、宗教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行政執法聯動機制,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發揮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聯席會議作用,公安、海關、工商、文物等部門和單位要保持對盜竊、盜掘、盜撈、倒賣、走私等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完善嚴防、嚴管、嚴治的長效機制,結案後應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移交涉案文物。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司法機關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文物、公安等部門要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達標創建,切實做好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經信委、科技、文物等部門和單位要共同推進文物保護裝備產業發展。財政、稅務、物價部門要落實對公益性文博單位稅費減免、社會參與文物保護等政策。教育部門應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養方面給予支持和傾斜。

(四)落實「一處一策」制度。堅持縣為基礎、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切實可行的原則,按照文物建築重點防火、古墓葬重點防盜掘、古遺址重點防破壞等防護要求,建立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制度,逐處夯實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安全責任體系,縣(市、區)、鄉鎮、村組(社區)逐級簽訂《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逐處落實管護機構或專職管護人員,配備必要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逐處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全面提升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四、依法實施重點文物保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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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夯實文物保護基礎。全面廓清全省文物資源狀況,健全文物登錄製度,規範文物調查、申報、登記、定級、公布程序。組織開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名城、村鎮、街區、傳統村落申報工作。做好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建立全省文物資源數據庫,實現文物資源動態管理,推進信息資源社會共享。

(二)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實施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百項工程」,對存在重大險情的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在項目審批上開闢「綠色通道」,在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完善武當山古建築群、鍾祥明顯陵、咸豐唐崖土司城址3處世界文化遺產監測體系;推進「萬里茶道」、黃石礦冶工業遺產、荊州和襄陽明清城牆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加強荊州、隨州大遺址片區等9處國家級大遺址保護,推進盤龍城、銅綠山、石家河等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注重傳統村落、古民居、文廟(書院)類古建築、宗祠、戲樓(台)保護。加大大別山紅色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加強文物日常養護巡查和監測保護,重視歲修,減少大修,防止因維修不當造成破壞。文物保護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規律,依法實行確保工程質量的招投標方式和預算編制規範。加強水下文化遺產保護,重點實施丹江口庫區、長江湖北段等水域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

(三)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要將文物行政部門作為城鄉規劃協調決策機製成員單位,按照「多規合一」的要求將文物保護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組織開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重點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規劃編制。及時核定公布本行政區域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名錄,依法劃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高度重視城市改造和新農村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加強歷史文化名城、村鎮、街區和傳統村落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保護,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等建設性破壞行為;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建設工程確需遷移、拆除的,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做好基本建設中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保護工作,搞好配合,提高時效。落實國家對文物資源密集區文物保護補償政策。

(四)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分類開展館藏珍貴文物健康性評測,統籌制訂文物修復計劃,及時搶救修復瀕危珍貴文物,優先保護材質脆弱的珍貴文物,分類開展珍貴文物保護修復項目,注重保護修復館藏革命文物;建設館藏文物保存環境監測平台,實施預防性保護工程,改善珍貴文物展示和保存環境。拓展博物館藏品徵集範圍,實施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物證徵集工程,豐富藏品門類,構建各有側重、協同發展的博物館藏品體系。

(五)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指導和支持城鄉群眾自治組織保護管理使用區域內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重點探索建立社會力量參與古民居保護利用機制。對社會力量自願投入資金保護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除外),可依法依規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鼓勵民間合法收藏文物,支持社會力量以捐資、捐助設施設備、捐贈藏品、興辦博物館等方式參與文物事業發展。對保護文物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個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制定文物公共政策應徵求專家學者、社會團體、社會公眾的意見,提高公眾參與度,形成全社會保護文物的新格局。

五、着力推動文物合理適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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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服務。挖掘研究文物價值內涵,以物知史,以物見人,傳播優秀傳統文化,引領社會文明風尚。依託重要文物保護單位、重點博物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推出一批具有鮮明教育作用、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陳列展覽、文物影視節目和圖書等多媒體出版物。地方人民政府應制定引導性政策,構建學生參觀博物館長效機制,促進文教融合,完善博物館青少年教育功能。

(二)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完善博物館基礎設施,創新服務方式,擴大服務覆蓋面和免費開放範圍。加強革命老區、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博物館建設,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引導非國有博物館健康發展,實施「對口幫扶」工程。發揮文物資源在傳承荊楚文化、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壯大旅遊業中的重要作用,豐富城鄉文化內涵,彰顯地域文化特色,打造文物旅遊品牌,培育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為支撐的體驗旅遊、研學旅行和傳統村落休閒旅遊線路,設計生產較高文化品位的文創產品和旅遊紀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擴大居民就業。切實加強文物市場和社會文物鑑定的規範管理,積極促進文物拍賣市場健康發展。

(三)發展文博創意產業。將文博創意產業作為文化產業的重要內容,重點支持發展。深入挖掘文物資源的價值內涵和文化元素,實施一批具有示範帶頭和產業拉動作用的文博創意產品開發項目,積極培育具有荊楚特色文化的文博創意品牌。以湖北省博物館為龍頭,按照事企分開的原則,採用獨資、以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等方式,開辦符合發展宗旨、以滿足民眾文化消費需求為目的的經營性企業。充分發揮各類市場主體作用,鼓勵企業通過限量複製、加盟製造、委託代理等形式參與文博創意產品開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機制。將文博創意產業納入文化產業投融資服務體系支持和服務範圍。支持鼓勵國有文博單位開展文博創意產品研發和銷售,在旅遊景點、重點商圈、交通樞紐等開設專賣店或代銷點,利用電子商務平台創新營銷模式。建立國有文博單位文創產品開發經營收益的分配和激勵機制,對作出重要貢獻人員按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四)擴大荊楚文化影響力。加強館藏文物研究,創新博物館傳播的內容、形式和手段,推出一批主題鮮明、富有特色的精品展覽,積極參與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組織的對外文化交流活動;配合國家「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等重大戰略,依託全省博物館展覽聯盟,加強文化交流,建立藏品交流機制和平台,促進資源整合共享,提高博物館藏品利用效率,推動荊楚文物「走出去」。以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為重點,推進文物系統管理的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開放,帶動其他國有文物單位定期或部分開放。

(五)依法開展利用。採取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文物保護利用。依託文物設施和文物保護單位打造的旅遊景區,合理確定遊客承載量,鼓勵推行門票預約制度;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將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管理機構交由企業管理使用。

六、嚴格落實文物保護執法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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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文物執法。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進一步加強文物執法工作,落實執法責任。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好文物執法職能,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加大執法督察力度。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依據執法權限,依法查處文物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公安部門要在文物資源密集、安全形勢嚴峻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古墓群、國家一、二級博物館根據需要設立專門警務室,在文物犯罪突出的地方組織開展專項打擊活動,加強對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監管,督促符合條件的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強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

(二)強化執法督察。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督察力量,構建「省級督察,市縣執法,社會監督」的文物執法督察體系。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一級風險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由省政府負責督辦,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二、三級風險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安全事故和案件由地方政府分級督辦。建立文物違法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和約談通報曝光機制,發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要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並予以通報。

(三)嚴格責任追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不依法履職盡責,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一定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珍貴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滅失的,要依法追究實際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造成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滅失的,要依法從重處理。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審核質量負責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造成文物和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建立完善文物保護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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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法治建設。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適時修訂《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儘快出台《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推動黃石、襄陽、荊州、咸寧等具有立法權的地方開展工業遺產、明清城牆、古民居等文物專項立法,切實提高文物保護法治水平。加強文物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將文物保護法的學習宣傳納入普法教育規劃,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教學內容,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二)保障經費投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按工作需要逐年適當增長。省財政要加大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重要博物館的經費投入。市(州)、縣(市、區)財政要加大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國有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經費投入力度。探索對文物資源密集區的財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換、容積率補償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加強經費績效管理和監督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文物保護領域,鼓勵社會力量設立公益性文物保護基金。文物旅遊景區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經營性收入,用於文物的維修保護。博物館等免費開放的公益性文化單位用水、用氣價格按當地居民生活用水、用氣價格執行(場館出租及經營活動除外)。

(三)加強科技應用。加強出土木漆器國家重點科研基地、國家水下文化遺產保護武漢基地、長江流域礦冶考古聯盟建設。充分運用雲計算、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全省文物資源服務共享平台,實施「互聯網+楚文化」展示利用、「互聯網+文物安全監管」工程。重點支持文物價值認知、保護修復和傳統工藝科學化、考古綜合技術、文物保護裝備、大遺址保護、文物預防性保護、智慧博物館等方面的研發、轉化和應用,全面提升文物保護與利用的科技水平。

(四)重視人才培養。發揮湖北科教優勢,加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文物保護相關學科建設和專業設置。配合國家人才培養計劃,通過學歷教育、委託培訓等途徑,培養文博領軍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複合型管理人才,加快文物保護修復、水下考古、展覽策劃、法律政策研究等緊缺人才培養。建立湖北文博行業「智庫」。依託全省國家、省級科研基地和人才培養實踐基地,重點培養行業急需的應用型人才,全面提升基層文博人員業務素質,對「三區」人才培養予以重點傾斜。根據文化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結合文博單位實際,合理確定崗位設置方案,建立崗位動態調整機制,優化人員結構。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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