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临时政治会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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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临时政治会议条例
1926年11月29日
发布机关:国民政府
《湖北政府公报》第1期公布
临时政治会议于民国15年(1926年)9月15日成立,在省政府设立前代为决定湖北省一切军事、政治、财政各要政,同日,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决定,设置湖北政务委员会和湖北财政委员会,负责执行与处理湖北临时政治会议有关政务、财务方面的决议。
(1926年10月)

第一条 湖北临时政治会议(以下简称本会)由中央党部政治会议主席命令组织之。

第二条 湖北省政府未成立以前,本会承中央党部政治会议之命,有得以会议方式决定湖北省一切军事、政治、财政之权。全省军事、政治、财政各机关须承受本会决议处理一切军事、政治、财政。

第三条 湖北省政府成立日,本会即宣告取消。

第四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委员十三人,于必要时得添设之。

第五条 本会主席由中央党部政治会议主席兼任之,主席因事缺席时,得另派委员一人代理之。本会委员由中央党部政治会议主席任命之。

第六条 本会定每周开会一次,于必要时得由主席临召集之。

第七条 本会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得正式成立议决案。

第八条 每次会议须于开会后三日内将开会情形及议决案呈报中央党部政治会议及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如有特别重要问题,须经中央党部政治会议核准施行。

第九条 本会组织细则,由本会会议另行制定之。

第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党部政治会议主席颁布施行。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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