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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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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湘政函〔2024〕17号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为做好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省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普查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在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中所有登记的20366处不可移动文物;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在三普中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普查准备阶段,各地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普查准备阶段,省文物局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本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普查系统预置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统筹用好已有工作基础与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湖南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县级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查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5.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6.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以全省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湖南省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建立湖南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湖南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二、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省文物局主要负责涉及文物保护利用“六大工程”中的重点项目、跨市县重要项目等的专题调查,包括:中华文明探源、革命文物、廊桥(风雨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传统村落中的文物等专题调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域范围内的文物普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域范围内的文物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三)审核上报

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省级普查机构逐级审核,合格后上报。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四)质量抽查

结合统计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方法,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抽查各地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五)总结应用

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报请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三、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

1.建立湖南省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2.市、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3.建立湖南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湖南省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

形成湖南省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形成湖南省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

1.编制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2.编制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

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五)数据库成果

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湖南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成立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已经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办公室主任由省文物局局长兼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普查机构,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行政管理区,由所在地级市普查机构统筹协调普查实施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各部门、各地普查工作进展。

(二)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

(1)开展动员部署。2024年2月,召开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

(2)建立普查机构。2024年3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机构,制定、发布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各市州普查实施方案需于2024年3月22日前报送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到位。

(3)开展试点工作。以开福区作为试点县,健全工作机制、组建调查队伍、组织试点培训。通过开展普查试点,检验并完善技术路线、工作流程、标准规范、普查系统及采集软件。

(4)开展普查培训。2024年3月,举办省级普查培训班,对各市州普查骨干开展培训。2024年3—4月,各市州举办普查培训班,对县级普查队伍开展全覆盖培训,培训合格颁发普查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5)建立专家库。2024年4月,建立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加强对各地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

(1)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各普查队对三普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2025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域实地调查。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2025年5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登录工作。

(3)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普查队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

(1)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省、市、县分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3)建立资源目录。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级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2026年6月6日前,建立湖南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4)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成果公布。县级、市级、省级普查机构逐级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及总结,提请公布普查成果。2026年6月30日前。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普查成果及总结报送给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普查质量管理

(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

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省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二)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本实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对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是否按要求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工作。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在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支持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地方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主要承担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普查技术标准优化费、培训费、专题调查费、现场检查与会议费、普查成果整理出版费、设备购置费等支出。市县财政主要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专题调查费、现场检查与会议费、普查成果整理出版费、设备购置费等支出。以上未包括的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的支出,由市县财政部门承担。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宣传引导

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普查宣传建立省级新闻发布会制度,严禁擅自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未经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文物普查信息。湖南日报、湖南广电等新闻媒体和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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