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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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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湘政函〔2024〕17號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以下簡稱《通知》)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要求,為做好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普查主要任務

(一)普查範圍和內容

普查範圍是我省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普查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其中複查對象是指在我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以下簡稱三普)中所有登記的20366處不可移動文物;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在三普中尚未登記、2012年以來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實地調查階段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普查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二)普查任務

1.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複查。普查準備階段,各地全面歸集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逐處明確三普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級別、所屬文物保護單位名稱。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對三普所有登記不可移動文物逐一開展實地複查,參考三普登記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記表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核准、補充、完善相關信息,重點確認複查文物的當前保存狀況。

2.對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調查。普查準備階段,省文物局全面梳理2012年以來本轄區範圍內配合基本建設考古工作、文物資源專項調查、區域性專題調查等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清單,相關行業已公布名錄,建立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普查系統預置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根據線索清單逐一開展實地調查,統籌用好已有工作基礎與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記表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普查實地調查過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標準》,在縣域範圍內開展廣泛調查,加大文物新發現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對象全調查。按本次普查登記表對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重點做好文物核心價值載體部分的信息採集。

3.依法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對於已完成三普複查,且尚未履行認定程序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補充認定。對確認登記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對於新發現文物,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部門開展認定。經本次普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登記,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的,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時處理。

4.建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健全名錄公布體系。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普查結果,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匯總建立湖南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縣級人民政府應將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涉密信息除外)作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統籌考慮文物安全,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普查結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將普查成果作為相關領域、相關行業名錄公布的基礎依據。

5.開展普查成果匯總。分級開展普查數據匯總,開展目錄匯總、圖件繪製、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與發展態勢分析、報告編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錄成果、圖件成果、基礎數據、報告成果、數據庫成果。

6.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並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共享。以全省範圍基於遙感影像數據製作的正射影像圖為底圖,標註湖南省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關聯不可移動文物普查數據,建立湖南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

湖南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等工作提供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

二、普查技術路線

(一)統一標準

普查實施標準化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定的普查規範和技術標準。

(二)實地調查

實地調查採取分級負責的方式。省文物局主要負責涉及文物保護利用「六大工程」中的重點項目、跨市縣重要項目等的專題調查,包括:中華文明探源、革命文物、廊橋(風雨橋)、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和傳統村落中的文物等專題調查。市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域範圍內的文物普查。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域範圍內的文物普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根據國家統一下發的普查底圖、採集軟件,結合文物保護管理相關資料,開展實地調查。對於複查文物,由普查隊基於普查系統預置的基礎信息,逐一核准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現狀情況,補充更新相關信息,重點是掌握當前最新狀況,了解三普以來變化情況;對於2012年以來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普查隊基於普查系統預置線索信息,逐一實地開展現場調查,採集文物基礎信息;對於普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採集文物基礎信息,採集信息應重點突出文物價值載體部分,為開展文物認定提供依據。

(三)審核上報

普查隊完成現場數據採集後,縣級普查機構基於普查系統對普查內容進行初審,合格後上報。市級、省級普查機構逐級審核,合格後上報。國務院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最終審核。

(四)質量抽查

結合統計抽樣調查的理論和方法,制定抽查方案,開展抽查樣本的抽選、任務包製作、實地調查、內業審核、結果測算等工作,抽查各地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的準確性、規範性,客觀評價普查質量。

(五)總結應用

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成果,經報請國務院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文物普查相關成果與相關部門共享,充分發揮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務行業名錄認定公布、構建以文物資源為核心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中的基礎作用。面向政府機關、科研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不同層級的數據服務,滿足各行各業對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發揮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的綜合效益。

三、普查成果

(一)目錄成果

1.建立湖南省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目錄。

2.市、縣級人民政府分別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

3.建立湖南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

(二)圖件成果

基於普查數據成果,以縣域為基本單元,逐級匯總生成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圖,匯總生成湖南省不可移動文物「一張圖」。分類生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等六類文物空間分布專題圖。

(三)基礎數據

形成湖南省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數據,包括登記表信息、測繪數據、圖像及相關文件等。形成湖南省不可移動文物數量、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相關統計數據。

(四)報告成果

1.編制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

2.編制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分析報告,包括不可移動

文物現狀評估、發展態勢分析等內容。

(五)數據庫成果

建立集普查數據、圖件和文字成果的湖南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普查期間及普查結束後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基礎,並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共享。

四、普查組織實施

(一)組織方式

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統一領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各方參與」的方式組織實施。成立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審定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不作為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積極提供文物資源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做好普查工作,為普查隊員現場調查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及時準確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關信息,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協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護工作。已經公布行業名錄的部門,將普查成果作為公布行業名錄的基礎依據。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辦公室主任由省文物局局長兼任。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普查機構,負責本地區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依法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行政管理區,由所在地級市普查機構統籌協調普查實施工作,確保普查範圍全覆蓋。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壓實責任,具體組織實施普查工作,調動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博物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力量參與普查工作,充分發揮鄉鎮文化站、基層文保員力量作用。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承擔普查任務的,要加強監管、確保質量;聘用或商調編制外普查人員的,應嚴格規範普查行為,嚴肅普查紀律。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報送與通報機制。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編發工作簡報,及時通報各部門、各地普查工作進展。

(二)實施步驟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此次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務:

(1)開展動員部署。2024年2月,召開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會議。

(2)建立普查機構。2024年3月,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組建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機構,制定、發布普查實施方案,明確組織方式、隊伍組建、技術培訓、時間計劃、經費安排、宣傳計劃等。各市州普查實施方案需於2024年3月22日前報送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級普查機構負責具體落實,保證專業技術人員投入到位。

(3)開展試點工作。以開福區作為試點縣,健全工作機制、組建調查隊伍、組織試點培訓。通過開展普查試點,檢驗並完善技術路線、工作流程、標準規範、普查系統及採集軟件。

(4)開展普查培訓。2024年3月,舉辦省級普查培訓班,對各市州普查骨幹開展培訓。2024年3—4月,各市州舉辦普查培訓班,對縣級普查隊伍開展全覆蓋培訓,培訓合格頒發普查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5)建立專家庫。2024年4月,建立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專家庫,加強對各地普查工作的技術指導。

2.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務是:

(1)開展實地調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各普查隊對三普登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對已掌握的新發現文物線索、普查過程中新發現文物進行調查。按普查標準規範採集填報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開展測量、繪圖、標本採集、拍照等,認真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採集和登記工作。2025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域實地調查。

(2)及時整理、錄入調查資料和信息數據,普查隊負責人負責審定,保證資料、信息和各項原始數據真實完整。2025年5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普查資料和信息數據的登錄工作。

(3)加強普查數據質量監管。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相關普查資料和信息數據進行實地檢查,加強技術指導,及時解決普查隊實地調查中的問題和困難。

3.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務是:

(1)開展普查數據質量審核。加強普查數據質量監管,省、市、縣分級開展普查數據質量審核,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審核結果開展普查數據補充完善工作。

(2)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普查數據質量審核通過後,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文物認定。

(3)建立資源目錄。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本轄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縣級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2026年6月6日前,建立湖南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

(4)開展普查成果匯總驗收與成果公布。縣級、市級、省級普查機構逐級開展檢查驗收,編制普查報告,匯總上報普查成果及總結,提請公布普查成果。2026年6月30日前。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普查成果及總結報送給國務院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普查質量管理

(一)實施分級質量管理

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省普查成果質量把控,認真執行普查質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省質量審核和驗收,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二)加強普查質量控制

普查質量控制貫穿於普查全過程。各級普查機構對普查野外到達率和調查區域覆蓋率加強質量控制。對文物認定標準執行情況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普查隊是否按本實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認定標準等對符合條件的普查對象進行登記。對文物信息採集質量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登記信息是否完整、準確、符合實際,採集的文物信息數據、照片、圖紙等是否符合普查有關工作規範。對文物認定工作程序等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是否按要求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工作。

(三)建立數據追溯機制

為保證普查成果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主觀人為干擾和弄虛作假,所有普查成果應全部留檔,確保全過程可溯源檢查。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紀

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設活動,均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動。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普查隊應及時報告,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將有關情況報國務院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本次普查在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推進下有序開展。各級普查機構要加強對本地區普查工作的領導與組織實施,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好普查工作,確保各個階段的普查任務落到實處。各相關部門按照統一部署,支持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本部門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專人負責文物普查相關工作對接、落實。

(二)做好經費保障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地方所需經費,按照公共文化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由省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主要承擔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經費、普查技術標準優化費、培訓費、專題調查費、現場檢查與會議費、普查成果整理出版費、設備購置費等支出。市縣財政主要承擔本地普查機構工作經費、專題調查費、現場檢查與會議費、普查成果整理出版費、設備購置費等支出。以上未包括的市縣開展相關工作的支出,由市縣財政部門承擔。普查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使用。各級普查機構要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普查經費的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加強普查設備登記、使用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積極宣傳引導

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宣傳工作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後發布實施。普查宣傳建立省級新聞發布會制度,嚴禁擅自向媒體和公眾發布未經湖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的文物普查信息。湖南日報、湖南廣電等新聞媒體和各級普查機構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分別確定不同的重點內容,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宣傳文物普查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積極營造良好的普查氛圍,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普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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