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赵恒惕通电长沙日舰制造惨案触发“三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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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电
中华民国 湖南省长赵恒惕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6月1日
1923年6月1日
“三罢”即罢工、罢课和罢市

万万万万万万万万急。

北京参众两院、总统府各部,各省督军、省长、督理、督办,各师、旅长,各镇守使,教育会,农会,工会,商会,各法团,各报馆均鉴:

  近自旅大问题发生,全国舆情鼎沸。湘省日商杂处,特恐惹起龃龉,官厅尽力防护。并曾迭向日领声明负责。不料,昨晨日轮武陵抵埠,适值市民游行讲演,日本商人故意挑衅,而曾在宜昌肇事之日兵舰伏见号,率派徒手水兵游行河畔,启人惊疑。当经交涉司杨宣诚向日领交涉,将水兵撤回。乃日领竟置若罔闻。该舰更蔑视国际公法,反派全副武装兵士上岸,由官长指挥突向人丛冲击,枪刀齐下,立毙二人,重伤多人,血肉狼藉,情形凶暴,惨不可言。

  恒惕未能弭患无形,致使吾民横逍戕害,良深愧恨。现在市民愤激异常,商店罢市、学生罢课、工人罢工,万众一心,势将溃决。恒惕职责所在,不忍坐视。除一面切劝民众勉抑愤慨,静候解决;一面向日领严重交涉,并转电驻日汪公使,迳向日政府抗议,要求撤惩责任长官及加害兵卒,并谢罪偿恤等项外,特电明此事概略。

  望我国人同伸义愤,共救危亡。临电悚惶,伫闻明教。

湖南省长赵恒惕印。院司副署。东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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