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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案重查司法调查委员会报告/英国委员报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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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委员亨利戈兰之报吿
英属香港高等审判厅 厅长高兰(H.C. Gollan)
中华民国15年(1926年)2月
1926年2月于上海市
发布于《申报》
本作品收录于《申报
2月17至24日于申报发布调查报告全文

  荷兰公使阁下:余以委员会 英国委员受命调查:(一)一九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上海风潮之起源及性质;(二)有无预料发生之理由存在;(三)制止风潮所已取或可取之先事措置;(四)弹压之方法;及(五)致死受伤之环境。敬谨报告如下:

  一、余首先愿表惋憾:委员会行使所负职责时, 上海中国社会无人出相助理。委员会曾以十月三日通知载入上海发行或流通之华洋报纸,将调查之范围通告公众,并邀请一切人士,不问何国,如持有关于受命调查事项之事实,出头作证。

  二、委员会第一次公开会议于十一月七日星期三举行,当时宣读通告,决定调查应取之程序,并载有下列言词:‘本委员会所不得不表示者,希望有人出而为必要之助力,使本会得自致于圆满完成所负职责之地位。’

  三、委员会即改期至十月十日星期一上午十时,自此时起,除星期六及星期日外,继续公开会议,至十月二十七日止,出席作证者共证人四十一人,所录证言见附录一,证言中所引文件见附录二,附录三为会审公廨关于五卅事件之人等审讯记录,附录四为老闸捕房邻近发生事故处之地图。委员会以为无权使证人宣誓,故所采证言,均未宣。

  四、以事实言,除一华捕外,中国社会无人作证。自环境观之,此项拒绝出席,本无足异。中国商会继续数日间,在地方华洋报纸刊登启事,请中国社会人士,勿参加此次调查,其馀教育、商业、记者各团体,亦取同样行动,中国报纸从而赞助之,又曾举行抗议之集会。种种进行之报告,屡见于中国报纸,强硬反对委员会事务之小册子,亦复广为散布。

  五、调查之范围未尝直接包括上海工部局之组织及权限;但为辅助明了地方情形计,通常性质之若干观察,当甚有益。

  六、工部局在中国领域上行政,系由上海外国租界地皮章程及附律赋以权限,此项章程附律行已多年,历有修改,此区域内人口约一百万人,工部局所有收入,在一百万镑以上。

  七、在上海之人民,为系属于有治外法权国,所从法律,即系其本国法律,法律之执行,亦即由其本国治外法权之法庭;其本国无此项权利者,或中国市民所适用之法律为中国法律,由会审公廨执行之。

  八、依第一号地皮章程,关于行政委员会议或董事会(所谓工部局董事会)之选举,设有规定,此项章程赋与工部局之权限中,有视察或警察权,工部局所以建设并管理现存之巡捕并为租界安宁秩序之处置者,即依此项权限而然。又因其代表地方团体,故得拟定其赋有任何地方团体所必有之权力,直接或由其他机关如工部局者,代为保持其行政所及区划内安宁秩序之处置。

  九、关于上海外国租界地位当重视者尚有一事:租界四围均为中国领土所环绕,所划界线,并非天然界线,除黄浦江外,均仅为横断土地之线,由四围地域出入租界,无天然或人设之障碍物,工部局巡捕通常仅在其行政区域内执务;有时并仅在租界外工部局所属马路上执务,此项情形,极属有限。且因犯罪人得由租界移入华界,亦得由华界移入租界,又因中国警察与工部局巡捕缺乏合作,而租界上之警务,益加困难。此项合作之缺乏,对于过止(与弹压不同)租界内之扰乱,其起因在租界外者,必大增困难,是固显明之事也。

  十、余现拟论及委员会受命调查之事项,一依本报告开首所列之节目。

  甲 风潮之起原及性质

  十一、为型成一九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事件起原及性质之意见计,以余所见,察及该日经过以外实为重要;且于激动爆发之原因与使 华人心中发生该项状态,致令爆发为可能之原因,加以分别,亦所必需。

  十二、据工部局董事会主席费信惇及董事李满陈述,彼在事前虽已知中国人民之间,已有某种条件及原因存在,足使其心中发生不满及排外感情者,有如下述,但在五卅事件发生后,彼等以及其他在沪外人亦颇骇中国人心所激起感情之热烈。前项条件及原因者何:(A)国内政治状况不定及人民因内乱所受之痛苦;(B)华人在工部局未出代表;(C)收回会审公廨问题;(D)工部局管理租界外所筑马路之事;(E)撤废治外法权及取消不平等条约之问题。

  十三、克兰博士陈述证言时,谓五月三十日在南京路有学生与以传单,内有对于某项附律之提议,此项附律,即拟于一九二五年六月二日提出纳税人会议关于下列事项者:(A)印刷规则;(B)码头捐;(C)工厂内童工。此项附律,引起中国各界之强烈反对,中国商会在五卅以前数日间曾登全页广告于报纸,以反对其发布。工部局董事天赐德亦谓据彼意见,通过此项附律之提议,激动中国人心排外之感情。

  十四、此项原因为报纸及私人所聚讼,除此以外,由 信惇 天赐德 麦高云及总捕头 纪温士之证言中,足见布党党徒从事于激起劳工阶级心中之恶感,甚为忙碌。有学校名上海大学者,学生及讲师关于此事,尤为活动。该校校舍曾经两次搜查,获有辩护布尔雪维主羲之书籍多种。于此应述者:关系五卅案件之人,被逮送究于会审公廨者,其中十八人皆系上海大学学生也。

  十五、一九二四年十二月某日本纱厂内屡次罢工,罢工之中,曾表见双方最大之恶感。且依内外棉纱厂冈田氏及丰田纱厂经理 正木氏证言,财产上之损失,亦复不小,日本雇工颇有受伤,其中一人,因伤致死。内外纱厂风潮在表面上系由于经济原因,但丰田纱厂风潮则劳工方面对于雇佣条件,并未有何等非难。外纱厂位于租界之内,所有风潮,以五月十五日为最烈。其时巡捕及他人开枪射击罢工工人,受伤者若干,其中一人名 顾正洪,于五月十七日致死。

  十六、依总捕头 纪温土证言,学生多以个人对于激发纱厂罢工,居主要之地位,但顾氏之死,始使学生为团体运动。一九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在闸北举行追悼会。闸北系在华界,居租界之西北。追悼会中有著名共产党人及某某中国大学有关系者之演说;同时下午十二时五十分,上海大学学生组织游行约四十人,在上海大学门首前往追悼会。游行者执旗,并散发有排日性质之小册子,均被拘押,其中四人,并以散发小册子起诉处罚。五月廿七日,学生廿二人,代表廿个学校,开会于同德医学校,该校住于麦根路二十二号。会议结果,决定如二十四日被捕学生至五月卅日尚未释放,即应取释放彼等之办法,并决定以演说及散发传单援助日本纱厂罢工工人。

  十七、当五月卅日上午,老闸区内并无非常事件发生,该区当时以至今日系由爱活生捕头管辖。爱氏为一有经验之官员,自一九○六年七月即入上海市巡捕房任事。五月三十日前半日中,学生活动之惟一表现,即为下午一时有一集团在沪宁车站内集会,该车站系在租界之外,学生等持有旗帜甚多,并嘲骂在界路上执务之巡捕。

  十八、五月三十日,爱活生率部众有三百十八人,其中二十五为西捕,六十五为印捕,二百二十七华捕,其中全日内实行执务者约三分之一,此外三分之二,非受命令,即得自由随宜从事。巡捕均系武装,老闸捕房内有马枪六十支,303口径手枪四十八支,45口径手枪八支,32口径六轮报手枪十支,45口径并有各枪子弹一万零二百二十发。

  十九、五月三十日上午,自十时起至下午一时止,爱活生捕头方从事发薪与所属中印巡捕,爱氏并谓嗣后前往办公室查阅公文簿册,即注意及总巡于十二时一刻所发之传播各处之消息,因 老闸捕房住居各捕房区域中间,彼谓当时并不以有此项消息,遂加特别职务于其身,但不过有使其下午内不离职守之意而已。

  二十、爱活生第一次闻其所辖区内发生扰乱,系下午一时五十五分,时有二五四号华捕报告 南京路 劳合路口有一集会,虽经命其解散,仍不解散, 爱活生捕头偕副捕头 枭司威尔及上述华捕与在办公室内召集之巡捕数人,前往该处,见有群众在人行路上,学生中一人方在演说,其馀则持旗并散发传单,全下午内继续散发,皆系排外口吻,尤属排日,查阅第四号文件译语,即可明了。(附录二○)

  二十一、爱活生及所率巡捕,见演说皆系排日口吻,旗上文字亦皆排日并排外性质,遂捕学生四人,送至老闸捕房。尚有学生十八人跟随至此,爱活生在办公室内曾与学生谈话,指示彼等,谓未经工部局允许而在租界内集会,系属非法,意欲理喩,如彼等愿出,并拟释放使出。彼等拒绝出外,爱活生告以将拘留之,此项学生应以中国暂行刑律第二百二十一条所定危及公共秩序之行为,及民国三年十二月四日公布之出版法第十一条二款起诉,而跟随被捕四人之学生十八人者,非与被捕者偕,即不出外,故亦拘留。此种事件毕后,依爱活生捕头之言,为时已达下午二时一刻,或二十分矣。

  二十二、依其一己所见,并依其所得报告,谓南京路及附近继续有演说及集会之事,爱活生捕头乃令鸣警钟,其结果有西捕五人,印捕十六人,华捕十二三人前来相助,约在此时爱捕头又以电话致总巡,但未能接通,以故于下午二时三十分派三道头 塔布隆报告情事于代理总巡 马丁大尉,时 马丁方在游戏场球戏, 塔布隆告 马丁谓事甚顺手,爱活生捕头已召集所需用之诸人。

  二十三、其时巡等各奉爱活生捕头之命,分巡南京路各处,此时群众人数虽多,爱活生捕头心中,并无认为有风潮危及公安之意。约下午三时,巡捕 司蒂芬巡查之后,带有中国学生二人至老闸捕房,并报告爱活生捕头,谓因彼等参与 南京路 西藏路口之集会,故逮捕之。被曾为二人以外之学生若干人踢倒,并谓彼等曾有欲夺其手枪之举。依巡捕等之证言,有五十人至一百人跟随被捕学生入办公室内。

  二十四、此事以后数分钟内,南京路情形如何,有性质颇堪法意之证言可据。总巡于下午一时十五分离租界往江湾俱乐部午餐,该处系在租界以外,下午三时以后片刻,归途过南京路往跑马厅,有二友偕行,一为 麦凯尔,一为 威斯顿,三人皆称此时 南京路上惟有寻常星期六下午之人众,并谓以群众人数及行动论,并无足资特别注意之事。为证实此言起见,曾传唤一人名 布里雷作证,据称彼于下午三时二十分路过跑马厅,其时盖在总巡到此后约五分或十分钟,彼见跑马厅门口至老闸捕房街道清净,捕房东首亦然,及彼既到 浙江路,该处有群众因大批传单散发于众人而聚集。

  二十五、总巡既到跑马厅,即打电话于 爱活生捕头,约在三时十五分顷接通, 爱氏报告学生扰乱情形,谓已拘押多人,办公室内现有五十人,并请训示,以为处置。总巡初命 爱氏训示开释;及闻其中有人曾殴巡捕,总巡乃命拘押殴击巡捕者而释其馀。总巡更询 爱氏辖区之状况,并问人数敷用否, 爱氏答称敷用。余未见证据中有使余决定 爱活生捕头答总巡语,以其当时所知之事实而论,果系全无理由。

  二十六、比爱活生捕头回办公室,见有群众约一百人,在该室内,其中多数并非学生,人声甚为嘈杂,致捕房公务不能进行。彼遂试行与总巡再通电话,因扰乱故,未能实行。彼以巡捕六人之助,驱逐群众于捕房及其门面之外,其为事颇感困难,并用相当之武力,此时约在三时三十分。 爱活生捕头既见当时 南京路上情形,并决定局势之严重,乃命西捕 柏泼往告时在游戏场之 马丁大尉,急需戒备。

  二十七、此时老闸捕房南京路大门已有若干武装巡捕,爱活生捕头使 塔布隆三道头统率,自己奔往贵州路后门,闭其门户,置武装印捕守卫之。

  二十八、据爱活生捕头称,彼在二三分钟内回至南京路大门,彼立此处视一班巡捕驱逐群众东向,沿南京路徐徐后退。此时间内,中印巡捕武装一如常时,渐渐来到。爱氏命其立于捕房门首。据多数巡捕证称,众群徐徐退至市政厅大门门首,约在 老闸捕房门口东边三百呎处,忽遇大批人众,系沿南京路西来之人及各马路拥来之人所聚集,捕房门首停有汽车一辆,爱活生捕头跃上顶棚,见群众开始回向捕房门首而来,有小队巡捕约六人至八人,被推拥于群众之前,爱氏谓此时系下午三时三十五分,并谓彼跳下汽车,奔至捕房门前武装巡捕处,命其装弹。曾从事于驱使群众退后之巡捕等谓:驱退群众,其初尚少困难,并谓群众当时亦未愤怒,在到市政厅以前约有四百人,到市政厅后,人数激增,至有二千人之多。当时群众停止,巡捕亦无法使其再退。据证人言,此时见有学生及他人极为奋激,跳跃呼喊‘杀外国人’,‘推翻外国人,’‘前进,’西捕科尔为群众中多人所执,推倒地上,并力夺其手枪。彼方遇救,即时之间,西捕 司蒂芬为棒所击,并有欲推倒之之举,副捕头 枭司威尔被学生扼其喉,更有他人扭其衣领,旋经来援之巡捕相助,始免于攻击者之手,西捕 怀德手亦受伤。直至此时,巡捕未施用其警棍。但群众向巡捕猛进, 枭副捕头认为局势危险,乃命巡捕施用警棍,并往后退。

  二十九、巡捕等西向老闸捕房门首而退,当彼等后退距捕房门首约二百呎时,有一电车东向缓行,分开群众,巡捕始得退至门首。 爱活生捕头称:见有西捕一人被众打倒,并有殴击加诸他捕,并谓群众初进甚缓,忽加速度,老闸捕房门口西首有群众一团,云南路亦有一群进南京路,直与捕房相对。

  三十、群众大队进至捕房门首二三十码以内时,据爱活生捕头称,始命举枪,持枪者皆在前进者共见之处,并称下令开枪之前,曾向群众前进五码,摇动手枪,以英语高呼‘止,否则开枪!’并以华语高呼‘停,否则打杀!’群众此时非常激动,并非常嘈杂,高呼‘杀外国人!’‘中国人的上海’及其他呼声,致令群众中人无能听见爱氏之言,但能看见彼之动作。

  三十一、嗣见群众前进六步,捕头乃奔回至持枪巡捕处,下令开枪。因人声嘈杂,巡捕似不能闻令,捕头遂夺取身旁印捕之枪,向众开放,其馀各捕,计华捕十一人,印捕十一人,亦即零乱开枪数排。据捕头言,此时群众实已迫近各捕,幷有一人,在彼开枪时触及枪口。并据西捕 利尔言,方彼入开枪巡捕之间,群众中有一人触及其背后之束腰,捕头初意欲于开枪令下,继以排枪;但据其结果,颇似人各独开,因不能阻止群众前进,故又下令装枪再放。第二排枪阻止群众,并有效使之解散。爱活生谓实际共四十四发,群众被击者二十九,四人立死,七人死于医院,其馀伤愈。五月三十日下午约七时,爱活生捕头报告一日经过于总巡(二六,附录二○,)六月二日补加报告(二七,附录二○,)此诸报告就委员会前所证称者,较为正确,并较为实质的。

  三十二、初时南京路及邻近各路上所聚集者,似系学生及通常看热闹之人,但被驱出办公室者,据爱捕头称,较为粗暴。当群众人数激增巡捕退却时,据证人言,增加之群众,性质大变,并有危险分子在内,受伤表格似能证明原来群众之构成分子,因十九人受伤者中,仅有学生六人而已。最后平心论之, 爱活生捕头当此最为不幸之事情中及其后举止镇静而不乱,证人等均未见其行动有惊慌失措之处。

  三十三、直至此点,所查讯之证人均系巡捕。兹更有论及与捕房毫无关系之证言之必要。

三十四、约翰威斯雷 克兰博士,系一教士,首为上海区首席长老,及东吴学校第二中学校长,在中国计二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彼在南京路上,约在下午三时零五分路过老闸捕房往游戏场,彼步行前进之中,所见者有一群众与寻常星期六下午相同,完全保守秩序,学生等散发传单涉及有关印刷律,码头捐及童工附律,此项附律系提出于一九二五年六月二日举行之纳税人会议者,此证人于下午三时三十分离开游戏场,比至西藏路口,见 南京路上有一群众迎面东进,彼方至距老闸捕房门首二十步处,即己开枪。彼称此时群众颇有嘈杂之声,旗帜摇动,但以所见,群众并未作何等暴动,但见巡捕被推退后,彼更自述意见,谓无开枪驱退群众之必要。

  三十五、西德来雷孟 安徒生系一教士,在中国十一年,谙上海方言,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时五十分至下午三时三十八分开枪之间,在南京路。彼初至南京路时,并未见特别情状,电车汽车,照常通行无碍,彼未进至永安公司,见一西捕带有被捕学生二人西行向老闸捕房,后面跟随学生五六人,彼进永安公司,但闻有声音,回至门首,见有大群学生向老闸捕房前进,时时一齐高呼,并散小册子。小册子性质,可看附录二○,文件四号所载译文。

  三十六、约下午三时十分,安徒生仍循同一方向前进,至一自行车行约四十五码直对老闸捕房,即立于人行路上,据称见一群学生约一百至二百人,为三四西捕及同数之中印捕所驱,循南京路向东退却,驱退之时,并无困难,比学生等至市政厅时,即停留不退,道路之上,为各方面来人所塞。此次群众所以停留于退却之中者,依安徒生言,半由于路上拥挤,半由于一学生举手挥使进至老闸捕房之行为。此时为下午三时二十五分,虽交通阻滞,但据此证人言,电车及沿路正中之汽车尚可通行,群众至此,遂又向捕房门首东进,但全体并非一致,向所称一二百学生者,自为一团,道路上随行者极多,但此众人始终未成一个团体而西进。

  三十七、安徒生称,并未见有攻击巡捕之事,虽见巡捕施用警棍,未见群众中人有被击者。据称学生群在开枪前距持枪巡捕约有八呎,开枪之时,尚在前进,但若于开枪者外增加持棍巡捕六人,当能停止云。

  三十八、亚雪克威系 上海行使职务之律师,谓彼乘人力车过南京路,约下午三时三十分到浙江路,见路两旁有大批人众,比至 南京路 贵州路口即闻排枪,即回车至广西路,在此时以前,显未见路上情形有特别之处,交通并未阻碍,惟车行较缓耳。彼乘人力车,其速率为每小时七哩,彼未见有群众被驱于巡捕之事,除车轮作响外,未闻何种声音,未见有必需实弹开枪之情事。

  三十九、所当论者,克兰,安徒生,及克威与巡捕所陈,在极重要之各点上,互相反对,若承受其证言,则五月三十日巡捕所为,即无正当之理由。但他方面应行注意者:此诸证人均谓未能见老闸捕房开枪时之情形,且彼等证言皆系消极的性质,与巡捕所言之详情相反对者,乃推论的,而非直接的。

  四十、但此外尚有证言一团,于实质上与本报吿第三十四节至三十八节所撮证言,有所差异,而足以证实巡捕之所言。

  四十一、博顿医士及其夫人于一九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时三十分驱车抵南京路 浙江路口,见浙江路上有一群众在彼等西,再略前进至南京路,车即被阻,见彼四围有群众多人,群众之中有一人自击其身,并以所能出之最高音调叫喊,群众似被激动,有二人唾其车,嘈杂之声甚大,博顿医士见群众举止颇为仇视,即谓其夫人曰‘以上天故,宜即去此。’博顿夫人谓前面车辆已在前进,故可随行,经过老闸捕房,该处群众不甚拥挤。

  四十二、据 威廉加美伦称,见浙江路上有大批小子抛入空中,旗帜摇动,群众聚集,彼步行前进,见二巡捕带二学生至老闸捕房,有群众偕往,彼即回身跟随巡捕,彼立在图书馆阶上,在下午三时十五分。至开枪时,群众异常拥挤,声音甚大。加美伦见巡捕六人,计有一西捕,五印捕,急向老闸捕房门首而行,群众颇为逼近。加美伦更称,在开枪前短时期内,群众向巡捕冲进,声音异常巨大,兼以猛烈之高呼。以彼所见,当开枪时,群众已逼捕房,但不能正确说明。

  四十三、苏马克里斯妥夫倭尼尔于下午三时二十分及二十五分由云南路入南京路,云南路与南京路相接处,正对老闸捕房,彼初有少数华人相随,及彼前进,随者愈多,曾为竹棍并被众人喊逼,比至南京路上,老闸捕房门首围绕之群众甚为拥挤,彼见爱活生所率巡捕之绳索,横扯于捕房门首,又见塔特罗克在门首一旁,该氏亦曾在委员会作证。

  四十四、彼言立视约十分钟之久,见有巡捕五人被群众逼退。该众前进,距捕房门约二十五码,爱活生捕头命众停止,并以华语相告,有二华人跳至前面,挥众前进,在二人激动之下,群众又向前进,距捕房约十码, 爱活生即下令开枪。巡捕开枪之后,众转向西,显系欲由西面攻击捕房。

  四十五、博波尔西金恩,于三时二十分至二十五分间老闸捕房门首,谓有印捕数人为群众所逼退,群众前面以学生为主,其中一人,击巡捕两下。

  四十六、霍劳乔治韦曲尔系华童学校助教,自一九○六年即在中国,方偕其妻及子女三人驱汽车抵南京路浙江路口,有一人以国语呼‘打杀外国人’,又有一人执旗击其车,韦曲尔旋回车入南京路向西行,当经过老闸捕房时,见一西捕为华人所击,并有欲从其腰间夺取手枪之举,彼更称在南京路上行时,见有人演说,比至老闸捕房前,即闻有可怖之声音进发,至此则群众举止极为卑劣。彼又谓浙江路至捕房门前中间群众甚为奋激,群众中心有奋激欲狂,跳跃挥手,以其所能出之最高音调高呼。

  四十七、海利惠斯里司系一教士,在中国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乘电车前厢游行于南京路上,自东向西,约在下午三时三十分抵浙江路,车仍前进,旋因奋激之学生要求,车手遂即停车,惠氏比即立在电车前厢之门前,见一学生奔往浙江路挥一旗,瞬间即返,带有学生一群,惠氏之注意力,集中于南京路之南边,见多数人群每群均有一人演说,呼声继起,欢呼之后,终于喧哗。彼又见学生等有一领袖似方下令散发小册子,初时巡捕从事于排退群众,离开车轨,旋有一人高呼一声,群众和之,群众即开始逼退巡捕,车轨全被堵塞。

  四十八、群众屡以手攻击巡捕,巡捕徐徐后退,向老闸捕房而行,电车即跟随群众之后。恰在老闸捕房门首,有一电车停止,巡捕既得电车之保护,即迅速退至捕房之前。追随之群众从电车两旁接踵急进,更有多人由老闸捕房门首西边南京路上加入群众,此三部分在门首集合,惠氏所乘电车停在市政厅前,距捕房约二百码不能更进,即在此刻开枪,群众嘈杂之声甚大,发弹之声,殆为隐蔽。

  四十九、关于群众举止,据惠氏称,彼不愿发表意见,其所证者,但以所见者为限,因恐伤所属教会之利益也。但彼曾言,群众中学生初时似无攻击巡捕及 老闸捕房之意,惟其演说固足激动群众,实际行动亦有强暴之虞。然自本报告第四十七节所指高呼一起,而巡捕又被迫退后者,大多数幷非学生之群众,遂不能制而环攻直上。惠氏谓初时群众进行甚缓,比及巡捕退后之速度加急,如上所述,群众亦急行随之,并由三面冲进,直向捕房。

  五十、惠斯里司又言,彼所述之时间以内,学生等似在寻衅,并开始逃向捕房。彼对于会审公廨审讯被控参加五卅事件人等时所为证言,在委员会前,与其证言同时宣读者,并无反对之处。在会审公廨被告方面律师驳讯惠氏谓如彼居巡捕之地位,将开枪否?彼答称‘以一教士,余嫌其开枪;但余若为法律上官吏,且若为此捕房负责,余以为并无裁量之馀地。’

  五十一、苏且塔特罗克系输出商,在上海三十五年以上,稍谙上海方言,五月三十日下午彼步行南京路上,向西前进,系在下午三时,到 浙江路口百码之间,经过摇旗之青年一群之侧,其中数人方在演说,彼尤注意其人,年约二十五,较其馀为长,行动极形激烈,其头左右摇动,跳跃高呼,即刻之间,招引约近百人。此人为二印捕所捕,送至老闸捕房,有奋激之群众跟随前往,大呼‘来来来。’塔氏随至捕房门首,见此人带进捕房,有三十人一同进内,短时间内彼即退出,仍在路上‘呼叫如鬼,’有如塔氏所形容者,顷刻之间,聚集一大群众。塔氏谓此乃开枪前十五分钟事也。此项群众系混合而成,声音颇大,并谓见身左旁有一人着长蓝衫,鼻头系破,跳跃高呼,‘打打打。’塔氏告巡捕注意此人,遂在开枪前被捕。

  五十二、群众成为一团,渐近捕房,塔氏见巡捕以警棍试行驱退,即在此时,爱活生捕头下令老闸捕房门首排列之巡捕,使之实弹,群众随巡捕迅速前进,直达塔氏所在八呎至十呎之处,其时爱活生捕头命众退高呼‘停停停,’并摇动手枪,彼等不退,开枪令下,其时彼等距火线十呎至十五呎。塔氏确切声称:被击之群众,曾攻捕房,彼所觉者,彼及巡捕在此等经历之下,俱不能保生命也。五十三、本报告第四十一至五十二节中所列证言,与第三十四至三十八节所列者,恰相反对。在重要各点上,证实巡捕所述五卅事件之事略,此项证据,性质为积极的,与前述消极者不同。余意此项证据为可信,足使巡捕所陈述者之信用更强。

  五十四、既慎查各证人所述证言及其举动,并其所述经过之推度,余之意见,确以为巡捕所述证言,辅以本报告第四十一至五十二节所论大批证人之独立证言,实为确当。而 爱活生捕头断定如不开枪则所率巡捕之生命将被牺牲,老闸捕房将为群众所占领,所存军械既多,其结果必更加严重,实有正当之理由。更有须记忆者,依总监曹 马麦度威尔逊证言,一九○五年十二月在非武装巡捕极力抵御之下,暴众曾夺取老捕房,并焚毁之是也。

  五十五、有一事为委员会所引以为异者,据巡捕供述,当时群众心理,于十五分钟内突然改变,而巡捕并无触怒众人之行动也。其先自办公室驱出之学生及相随三学生,为少数巡捕所驱退,此项群众之主要意思,似欲使拘押学生得以释出,附录二○文件四号内所载译文足证此点。但须加观察者,除所含唤起市民起援被捕学生外,小册子中满纸皆排外之激烈言辞也。此后退之较小群众,旋为较大群众所停止,颇有不良分子参杂其中,来自老闸捕房之学生一人,挥使人数增加之群众使之向捕房方面前进,东向之行动,遂被阻止。若干人大受激动,并传播于馀人,众遂回逼巡捕,终则进而攻击守卫老闸捕房门首之巡捕。证人等曾证明 华人群众激动,并致为强暴行动之迅速。琼生少佐之证言,尤足阐明中国群众心理之现象。彼特别提出:第一华人性质易受煽惑,顷刻间众人全体状态,能由恬静变为狂激;第二群众愤激之下,无所不至,如群众精神不衰,或加遏制,则将为种种过分之行为。

  乙 预料将发生扰乱之理由

  五十六、由费信惇总董,麦高云总巡,或纪温土总捕头及他人之证言,显然可见者,上海某种华人在一九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已对外人抱有强烈之仇恨。多数纱厂曾屡次罢工,巡捕不得不取严重之行动,致伤及罢工工人数名,其中一人,因伤致死,此人之死,发生激动,尤以学生为最烈。但租界当局未曾预料五月三十号扰乱之发生。是日变故,如费信惇 麦高云等所言,无异青天霹历。

  五十七、五月三十日十二时十五分总巡所得报告,未曾言学生协同运动将起自何时,发于何地,平心而论,五月三十日以前,学生之行动从未发生重大之结果。一九一九年五月间,学生曾有行动,一如五月三十日,亦未发生纷扰。又学生等曾在五月二十四日参与顾正洪葬礼,即在五月三十日、如附录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等节所示,中区 西汉口路 北四川路各区,亦均曾逮捕学生,其原因与老闸区内逮捕学生相同,并未发生恶果。

  五十八、就上列情形观之,余未见五月三十日有何理由存在于租界当局心中,足使其预料该日发生扰乱。

  丙 制止风潮所取或可取之先事措置

  五十九、如上所述,五月三十日租界所得之报告,未有直接表示是日租界内某时某地将发生纷扰者,亦无表示是日比较前数日或前一日更易发生此项事变者,在陈述证言于委员会时,总巡谓在五月三十日前而详述环境之下,为维持秩序计,彼信赖:(一)一般捕房权力之胜任与充分及各捕房巡捕之配置,足以维持公安;(二)捕房消息科之存在,足使总巡得接政治经济情势之报告;(三)警备队之存在,得迅速动员,无论何时,常能于短时间内应用于受攻区域,实际上亦已下令后三十五分钟内动员前往老闸捕房;(四)总巡所向各捕房长官之特别训令,见文件九(附录二)谓学生及他人方面,拟分散排 日传单,并宣讲排 日演说,并谓应取特别措置,以保此项活动不致遍及租界。从前同样情形,亦曾下同样训令,而皆有应付局势不生风潮之效。

  六十、依委员会前所证明之事实,余未见总巡所述办法外,更能加其他办法,以防止扰乱。余不以为在此项事实之下,总巡应将巡捕全部动员,或指挥某一捕房之实力,应行增加。彼所接报告,并未言何时何地将生纷扰,亦未有足以表示此风潮较之以前以后更易发生之情事。

  丁 致死受伤之环境

  六十一、己散见前述各节,此外更无可加述。

  戊 弹压风潮之办法

  六十二、实际施行之弹压风潮办法,已见前节。

戈兰(署名)

因本作品是联合王国政府机构在皇家著作权下创作的作品,而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并于1974年以前出版。

参见皇家著作权下的艺术作品(Crown copyright artistic works)皇家著作权下的非艺术作品(Crown copyright non-artistic works)拥有皇家身份的政府机构(List of Public Bodies with Crown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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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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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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