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建国宣言 (满洲国政府公报)
满洲国建国宣言 又名:满洲国建国宣言 (盛京时报) 满洲国建国宣言 (满洲国大同三年时宪书) 1932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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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建国宣言
想我满蒙各地,属在边陲,开国绵远,征诸往籍,分并可稽,地质膏腴,民风朴茂,迨经开放,生聚日繁,物产丰饶 实为奥府,乃自辛亥革命,共和民国成立以来,东省军阀,乘中原变乱之机,攫取政权,据三省为己有,貅貔相继, 竟将廿年,狼厉贪婪,骄奢淫佚,罔顾民生之休戚,一惟私利之是图,内则暴敛横征,恣意挥霍,以致币制紊乱,百 业凋零,且复时逞野心,进兵关内,扰害地方,伤残民命,一再败衄,犹不悛悔,外则蔑弃信义,开衅邻邦,夙昧亲 仁之规,专取排外为事,加以警政不修,盗匪横行,遍于四境,所至掳掠焚杀,村里一空,老弱沟壑,饿莩载途,以 我满蒙三千万之民众,托命于此残暴无法区域之内,待死而已,何能自脱,今者何幸,假手邻师,驱兹丑类,举积年 军阀盘踞秕政萃聚之地,一旦廓而清之,此天予我满蒙之民苏息之良机,吾人所当奋然兴起,迈往无前,以图更始者 耳,惟是内顾中原,自改革以还,初则群雄角逐,争战频年,近则一党专横,把持国政,何曰民生,实置之死,何曰民权,惟利是专,何曰民 族,但知有党,既曰天下为公,又曰以党治国,矛盾乖谬,自欺欺人,种种诈伪,不胜究诘,比来内哄迭起,疆土分 崩,党且不能自存,国何能顾,于是赤匪横行,灾祲荐告,毒痡海内,民怨沸腾,无不痛心疾首于政体之不良,而追 思曩昔政治清明之会,直如唐虞三代之远,不可几及,此我各友共邦所目睹,而同深感叹者也,夫以二十年试验所得 其结果一至于此,亦可废然返矣,乃犹讳疾忌医,怙其旧恶,借词民意从违未可遏抑,然则纵其所之,非浸至于共 产以自陷于亡国灭种之地而不已,今我满蒙民众,以天赋之机缘,而不力求振拔,以自脱于政治万恶国家范围之外, 势必载胥及溺,同归于尽而已,数月来几经集合,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东省特别区,蒙古各盟旗,官绅士民详加究讨,意志已趋一致,以为为政不取多言,只视实行如何,政体不分何等,只以安集为主,满蒙旧时,本另为一 国,今以时局之必要,不能不自谋树立,应即以三千万民众之意向,即日宣告与中华民国脱离关系,创立满洲国,兹 特将建设纲要,昭布中外,咸使闻知,窃维政本于道,道本于天,新国家建设之旨,一以顺天安民为主,施政必徇真 正之民意,不容私见之或存,凡在新国家领土之内居住者,皆无种族之歧视,尊卑之分别,除原有之汉族,满族,蒙 族及日本朝鲜各族外,即其他国人,愿长久居留者,亦得享平等之待遇,保障其应得之权利,不使其有丝毫之侵损, 并竭力铲除往日黑暗之政治,求法律之改良,励行地方自治,广收人材,登用贤俊,奖励实业,统一金融,开辟富源 维持生计,调练警兵,肃清匪祸,更进而言教育之普及,则当惟礼教之是崇,实行王道主义,必使境内一切民族,熙 熙皞皞,如登春台,保东亚永久之光荣,为世界政治之模型,其对外政策,则尊重信义,力求亲睦,凡国际间旧有之 通例无不敬谨遵守,其中华民国以前,与各国所定条约债务之属于满蒙新国领土以内者,皆照国际惯例,继续承认, 其有自愿投资于我新国境内,创兴商业,开拓利源,无论何国,一律欢迎,以达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之实际,以上宣布 各节,为新国家立国主要之大纲,自新国家成立之日起,即当由新组之政府,负其责任,以极诚恳之表示,向三千万 民众之前,宣誓实行,天地昭鉴,无渝此言
大同元年三月一日
满洲国政府
布告 一
本国国号定为满洲国此布
大同元年三月一日
满洲国政府
布告 二
本满洲国年号自西历一九三二年三月一日起定为大同此布
大同元年三月一日
满洲国政府
布告 三
满洲国国旗定为五色旗地用黄色旗之左上角用红蓝白黑四色占全旗四分之一此布
附 旗式如左
[旗式]
两边之比为六与四
大同元年三月一日
满洲国政府
满洲国执政宣言
人类必重道德,然有种族之见,则抑人扬己,而道德薄矣,人类必重仁爱,然有国际之争,则损人利己,而仁爱莲 矣,今立吾国,以道德仁爱为主,除去种族之见,国际之争,王道乐土,当可见诸实事,凡我国人,望共勉之
大同元年三月九日
满洲国执政溥仪
对外通告
敬启者,兹因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东省特别区蒙古各旗盟等,全体奋起,组织独立政府,自一千九百三十二年三月一 日起,与中华民国完全分离,成立满洲国·本总长得以此事奉告于 贵外交总长,至为光荣
查旧日军阀,盘踞东北诸省,罔顾人民之休戚,惟私利之是图。内则暴敛横征,致人民于涂炭,外则弃信义,视各 国为仇雠,以中原无统一之政府,虽雄角逐,战连年,杀戮同胞,民不聊生,于是我满洲国人,乘此旧军覆灭 之机,同心协力,建设新国家,故我满洲国政府,对内则力求法律制度之完备,以保人民之安宁,而增进其福利,对 外则遵守左列诸原则,以期邦交之亲睦,而致世界于平和
一 重信义,事无大小,皆本和睦亲善之精神以处之,以图国际平和之维持与增进
二 重国际信义,遵守国际法规惯例
三 在中华民国对于各国所有条约上之义务之中,按照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如风新国家应为继承者,自当节行继承, 且以诚意履行之
四 不侵害外国人在满洲国领土内所有既得之权利,自不待言,对其生命财产,尤当安为保护
五 外国人民有意来住满洲国者,均极欢迎之,并对各民族,予以平等公正之待遇
六 对于各国之通商贸易,务使其平易融洽,以贡献世界经济之发展
七 对于外国人在满洲国之经济活动,违守门户开放主义
以上诸端,乃满洲国建设之趣旨,应请 贵国政府完全鉴谅,并望即与我满洲国正式成立外交关系,不胜切之至,此致
大同元年三月十二日
满洲国外交部总长谢介石
本通告经分致左列各国外务大臣或外交总长
英吉利 美利坚 日本 法兰西 德意志 苏维埃 奥地利 比利时 丹麦 埃沙尼亚 义大利 里伏尼亚 利苏尼亚 和兰 波斯 葡萄牙 赤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