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山同章衡诸生饮次行令探得隐君子为章衡搜出故赋诗云
外观
吾闻隐君子,大隐廛市间。
道义充诸中,测度非在颜。
尧帝神且智,知人亦孔艰。
勉哉二秘阁,贤行如高山。
每用纸帖子,其一书“司举”,其二书“秘阁”,其三书“隐君子”,其馀书“士”。令在座默探之,得“司举”则司贡举;得“秘阁”则助司举搜寻隐君子进于朝矣;搜不得则司举并秘阁自受罚酒。后复増置新格“聘使”、“馆主”各一员,若搜出隐君子,则要此二人伴饮。二人直候隐君子出,即时自陈,不待寻问;隐君子未出之前,即不得先言。违此二条,各倍罚酒。〈聘使,盖赏其能聘贤之义。馆主,兼取其馆伴之义。唐有昭文馆学士,人号为“馆主”。〉
——秘阁虽同搜访隐君子,或司举不用其言,亦不得争权;或偶失之,即不得以司举不用己言而辞,同罚也,然则倍罚。
——司举、秘阁既探得,即各明言之,不待人发问。如违,先罚一觞。
——司举、秘阁止得三搜;客满二十人则五搜。
——馀人探得帖子,并默然。若妄宣传,罚巨觞,别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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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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