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山同章衡諸生飲次行令探得隱君子為章衡搜出故賦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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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山同章衡諸生飲次行令探得隱君子為章衡搜出故賦詩雲
作者:陳襄 
本作品收錄於《古靈集
又名《潘家山同章衡諸生飲次行令探得隱君子為章衡》。詩後附有「司舉令」的規則詳解。


吾聞隱君子,大隱廛市間。
道義充諸中,測度非在顏。
堯帝神且智,知人亦孔艱。
勉哉二秘閣,賢行如高山。


每用紙帖子,其一書「司舉」,其二書「秘閣」,其三書「隱君子」,其餘書「士」。令在座黙探之,得「司舉」則司貢舉;得「秘閣」則助司舉搜尋隱君子進於朝矣;搜不得則司舉並秘閣自受罰酒。後復増置新格「聘使」、「館主」各一員,若搜出隱君子,則要此二人伴飲。二人直候隱君子出,即時自陳,不待尋問;隱君子未出之前,即不得先言。違此二條,各倍罰酒。聘使,蓋賞其能聘賢之義。館主,兼取其館伴之義。唐有昭文館學士,人號為「館主」。

  ——秘閣雖同搜訪隱君子,或司舉不用其言,亦不得爭權;或偶失之,即不得以司舉不用己言而辭,同罰也,然則倍罰。

  ——司舉、秘閣既探得,即各明言之,不待人發問。如違,先罰一觴。

  ——司舉、秘閣止得三搜;客滿二十人則五搜。

  ——餘人探得帖子,並黙然。若妄宣傳,罰巨觴,別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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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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