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军退出南京发表通电
外观
为国军退出南京发表通电 作者:蒋中正 1937年12月13日 |
http://www.chungcheng.org.tw/thought/class09/0025/0014.htm |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于牯岭——
国军退出南京,绝不致影响我政府始终一贯抵抗日本侵略原则之国策。其唯一意义,实祇有更加强全国一致继续抗战之决心。盖政府所在地,既已他迁,南京在政治上军事上已无重要性可言,予作战计画,本定于敌军炮火过烈使我军作无谓牺牲过甚之时,将阵线向后移动,今已本此计画,令南京驻军退守其他阵地,继续抗战。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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