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复职致各军全体官兵同志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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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复职致各军全体官兵同志电
作者:蒋中正
1928年1月9日

——中华民国十七年一月九日于南京——

各路总指挥各军长各师旅团营连长转全体官兵均鉴:中正以中央委员及政府之督责,各界民众与我袍泽将士之敦促,爰于本月支日,返抵首都,继续行使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职权。回忆去年,中途引退,定计俄顷,以中央任命之职责,不及待中央核准而遽去,固所疚心,以相从有年之袍泽,不能共艰难以终始,尤滋愧戚;所幸吾革命将士,秉主义为先驱,虽在内外交困之中,犹能杀敌致果,屡著战绩,每念勤劳,辄用嘉慰!若使党政早息纠纷,敢言此日必已扫灭残馀军阀,消弭共党祸乱。今党内团结,渐见端倪,中央会议,举行有日,当此中枢大计,逐渐底定,不啻革命前途,重睹生机;中正委身党国,责无旁贷,誓当率励将士,服从党之指挥,尊重党之威信,秉承中央,齐一军令,集中力量,努力前驱,务于最短期内,会合豫晋各军,歼除奉鲁军阀,实现总理之遗教,早出斯民于水火。各军将士,当知革命成败,关系国族存亡,军需给养,罔非人民膏血,北伐经年,民生日困,共逆乘机,更相残贼,倒悬待解,何可久稽;所宜亲爱精诚,以坚团结,加紧奋斗,以竟全功,尤须知革命军队,不能须臾离党,深渊薄冰,宜知戒惧,自今以往,务各恪遵本党之主义,整饬军纪,拥护中央,勿口诵而心违,毋弃党而携贰,则精神统一,十以当千,革命成功,可期指顾。中正与吾全军将士,分则袍泽,谊同死生,爱护固勿敢懈,督率更不容逭;惟我诸将士,同为主义之干城,共负革命之天职, 总理遗训,昭若日星,先烈英灵,式凭左右,宜如何蹈厉奋发,期无背于北伐出师时之素愿,以全吾革命军人之令誉;率陈概略,告我全军,革命未成,望共努力。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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