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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河都统等为赤峰县抵制日货行动随时取缔在案咨覆热察绥巡阅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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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覆
中华民国热河都统王怀庆办热河军务米振标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9月22日
1923年9月22日

为公署咨覆事:

军务处、政务厅会呈,本年九月十七日奉贵署函开:顷据密探报称:

查赤蜂地方对于抵制日货,民气颇壮,中坚则在学界之力为多。赤峰县同原长杂货店曾卖日货,被联合会查知,拟罚该店,未认可,乃遍贴告白以扬其丑。其言为请看同原长店柜伙良心皆无,私行偷卖日货,甘心愿作倭奴、彼在商界内可谓无耻之尤,仍望大家齐心竭力抵制勿忽等语。又于九月二日学生为抵制日货游行街市一次,手持白旗,上书“抵制日货、坚持到底”等字样。据此查各省人民近来盛倡抵制日货,动辄龃龉,长沙一案,可为前车,此种举动徒损邦交,无裨国事。现在赤峰县学界揉日货甚形激烈,亟应转饬赤林镇守暨该县知事,对于此种事项务须格外注意。其情节较重者,即由该镇守使严行禁止,其稍轻者即由该县知事随时排解,免滋事端。相应函达贵署,即希查照,分别饬可也等因。奉此。

抵制日货易滋事端,迭经令行各属劝导学生,保护日侨。对于抵制行动随时取缔在案。奉函前因,除令行赤林镇守使暨赤峰县知事遵照办理外,相应咨覆钩署查照。此咨呈

热察绥巡阅使署


热河都统王怀庆

办热河军务米振标代


中华民国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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