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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据中华书局呈请关于十进计数法,万以上不用亿兆两字等情,应暂予照准一案,令仰转饬各书坊遵照由 (民国20年教育部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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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据中华书局呈请关于十进计数法,万以上不用亿兆两字等情,应暂予照准一案,令仰转饬各书坊遵照由
作者:中华民国教育部 中华民国
1931年6月4日
原文电子版见政府公报资讯网。后续见《抄发国民参政会建议确定数位以万万为亿案令仰注意并转饬注意由 (民国33年国民政府训令)》。参考《全国度量衡局拟定之“大数命名标准草案”案》。

教育部训令 第九二八号 二十年六月四日

令各教育
为据中华书局呈请关于十进计数法,万以上不用亿兆两字等情,应暂予照准一案,令仰转饬各书坊遵照由

案据中华书局呈称:

  窃查中外十进计数法,在千以上之数目分节法,向不相同。中国分节法有二:其一.以十万为亿,以百万(即十亿)为兆,似以个.十.百.千.万.亿.兆.等七位一位为一节;其二.以万万为亿,万亿为兆,其计算为个.十.百.千.万.十万.百万.千万.亿.十亿.百亿.千亿.兆.十兆.百兆.千兆.以四位为一节。世界通行之分节法,则以三位为一节,至千而一易,故以万为十千,而百万则另定一名为Million,十万万为Billion。现我国书籍中,关于千万以上之数,往往有用亿兆等名者,此所谓“亿”,究指十万言,抑指万万言;所谓“兆”,究指百万言,抑指万亿言,均属无从确定。今若采用七位一节制,则兆以上须另定一名,虽原有一“秭”字,而久已不见采用,似嫌生涩;若采用四位一节制,则虽属整齐划一,而与世界通行之三位一节制,不甚符合。今官厅会计统计之数字,均已一律采用三位一节制,而通常文字上,甚至学校之教科书内,仍有用亿兆等名者。用数本欲求其确实而无游移,今一用“亿”“兆”等字,则反增其不确实,实大悖数字之作用。属局有鉴于此,此后编辑书籍,拟将有歧义之“亿”“兆”两字,舍去不用,所有万以上之数目,即在万字以上,累冠数字:如十万.百万.千万.万万.十万万………等;虽觉稍嫌累赘,而表示数目之计算,似较确实。惟是事关定制,属局未敢擅专,是否有当?谨请钧部鉴夺!如蒙认为可行,则应否颁示全国以昭划一之处,胥请荩裁;否则,拟请钧部核示一种办法,以资遵循。所有十进计数法,万以上不用亿.兆两字,即在万字上冠用数字等缘由,是否可行,谨特呈请钧部鉴核,批示祗遵。

等情;据此,除以“查关于十进计数法,所请万以上拟不用亿兆两字,即在万字上冠用数字一节,不为无见,在计数名词未确定前,应暂予照准;至该局发行之各教科书中,如有已经采用亿兆两字者,应一律于再版时,遵据修正。除通令遵照,以昭划一外,仰即知照!”等语批示外,合行令仰转饬该省各书坊遵照!此令。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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