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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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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潮 现代文明史
作者:薛纽伯
1915年9月4日
译者:陈独秀
青年论
本作品收录于《新青年/第01卷/第1号
 

现代文明史 法国薛纽伯著 陈独秀译

薛纽伯(一)为法国当代第一流史家。本书乃欧土名著之一。今为篇幅所限。择要译之。 译者识

第一章  十八世纪欧罗巴之新强国(略)

第二章  十八世纪殖民制度(略)

第三章  十八世纪欧罗巴之革新运动


(一)十八世纪之新思想

十七世纪之工商业 中古时代。人人于君主特许之社团外。无从事劳作之自由。营业者不得违反君主认可之规律。在诸专制君主国。务保存此等社团及规律。制造之业。由国家管理。私人无创业之权。工作者属于都市工头之特权。无论何人。皆不得于乡间建设工场。亦不得新设于市内。违者处以死刑虽有劳作之特权者。亦不能自由劳作。及有造作。必遵循旧传方法。及命令楷则。执政者咸谓工人悉应受政府之指导。法兰西人柯耳白尔。[注:Colbert.]曾编定一工业法规。工人必需之刨。应如何为之。罗纱之幅。例应若干。皆一一定之。监视人应不绝巡察工场。倘属不合此法规之产物。没收不赦。或令毁弃之。政府欲输入新工业于国内。建立种种制造场。 政府自为管理人。支给劳作者之工赀。(葛白郎[注:Gobelin.]织场。及柯耳白尔创设之薄纱工场。皆此类也。)

政府有制商权。亦当时欧罗巴洲之通例也。不经政府之允许。及遵守其法规。私人所有之货物。不得运输及买卖之。法兰西政府。禁止国内之小麦输出。并不许由此省运往他省。或囤积之。盖以预防饥馑。及垄断者囤积居奇。致市价翔贵也。此禁令之结果。收获不足之地方。遂遭凶歉。以无法输入粒食也。同时收获成熟之地方。农人拥有余谷。亦无缘销售。

租税之通则。亦当时所未有。各国之所求者。惟在设立租税。足以使其收入尽量加多。疲弊其国不顾也。各处租税。极不平均。政府为自利计。贵族租税。几于全数豁免。农民则备受迫压之苦。

重商政策 对外贸易。乃遵循十五世纪威尼士、[注:Venise.]及弗罗连斯、[注:Florence.]之当局者所立原则。彼等以为所有之国家。 乃对于他国商业竞争之谓也。又云、‘贸易者。战争也。一国民之所利。同时必他国民之所损。’因以各国欲增加其国之富力。不得不侵蚀他国。尔时计富以金银为主。因有金钱者。可购买一切也。法重尽力输入金钱于国内。且尽力制止其外溢。因此必求多量商品之输出。(即售之外人者。)以易取金钱。亦必尽量减少输入。(即购诸外人者。)以节省货币。此等国家。乃若商号。各自以买寡卖多为致富之道。每岁之终。比计输出输入之额。是谓贸易均衡。(当时之人。视国家若年终计较损益之银行家。)凡一国之输出超过输入之时。则确获货币上之利益。于贸易均衡。彼之利也。反之输入之额多。则货币损失。于贸易均衡为不利。致富之输出。使之加多。召贫之输入。殊于输入之制造品。使之减少。各国之政府。设法阻止工艺品贩卖于国内。且驱除外国之作品。而代以国货。行此政策。有二方法。其最急激者。禁止商人运入某种外国制造品。是也。柯耳白尔禁止威尼士之薄纱。贩卖于法兰西境内。法兰西人不得购买非法兰西工场制出之薄纱。此所谓输入制止主义[注:Le systime prohibitif.]也。其他则仅令运入国内之外货。缴纳一定之关税。(此等外来商品税。自十二世纪。巳行之东方[注:Levant.指地中海迤东沿岸诸地方。]诸港。收税之关。名曰都昂。[注:Douane.]此亚刺伯语也。在当时不过以关税为筹款之法。后世遂以为保护内地工业之用。)其货之价值。当然增涨。国内所制同样之货。不纳此税。于价值上自易与外货竞争。政府于边境征收此税。既为国家增加收入。 又以保护工商业者。 此所谓保护贸易主义[ 注:Le systime Proteeteur.]也。

十七世纪欧罗巴诸国。无不采用此禁制或保护之方法。一千六百五十一年之航海条例。[注:L'acte de novigation.] 乃适用禁制主义于英吉利海军者也。凡非属于英吉利船主。由英船长指挥之英吉利般只。皆阻止其与英吉利及英殖民地贸易。柯耳白尔亦施行此保护之义于法兰西。彼曾云。‘关税如柱杖。以之扶持营业之进行。至于十分稳固。亦可抛弃也。’

此种制度。称为重商政策[注:Le systime mercantile.](正当言之。此政策绝不合于学理。亦不合于一般之应用。不过于商业政策[注:Mercantilisme.]名义之下。兼举十六十七两世纪各国执政者之持论及设施而已。)其目的在奖励贸易。及输入钱币于国内。最适此者莫如意大利诸都市。是等都市。以工业及输出为致富之道。对于敌市。不得不拥护自市之商业。此风盛行于十五世纪。其时银量稀少。而需求孔殷。但此种政策。乃不适用于大国。加以亚美利加之发见。供给金银无算也。

经济学者 对于社会及国家增富之策。加以学理的研究者。自十七世纪始。此种研究。称曰经济学。(此语千六百十五年。孟克芮相[注:Monchretien.]始用之。)是所谓一国岁计之学也。经济学家之所探求者。应取何法。使一国之工商业。趣于生产性质。以及采用如何税法。而国家之收入极多。私人之苦感极少也。经济学者有三时代。其大部分为法兰西人。

第一 自路易十四治世之末年。有波洼构卑[注:Boisguillebert.]者。 著书二种。一曰法兰西事情。(一六九七年)一曰法兰西形势论。(一七〇七年)有倭班[注:Vauban.]者。著什一税论。皆以摘发法兰西之贫状。 彼等以统计法表示人口之减少。及政府任取严厉手假。亦不获扩充收入。其弊在租税制度之不良。一切租税。皆由郡吏任意断定。富者尽运动之方法。使其所有地及其佃户之地。得以漏税。贵族领地之免税。其权利也。茹苦负重者。可怜之农民已耳。彼辈终岁所获。租税恒取其三分之一。(此外尚有应纳僧侣之什一税。及地主之租。)农民劳而无获。遂不得不转徙他乡。而耕地委任荒芜矣。倭波二氏。唱议欲去斯弊。必平租税。一切土地。悉令纳税无差别。彼等之书。旋于千七百有七年。受刑事之宣告。由执法官毁弃之。然法兰西人租税制度改革必要之感自此始矣。

第二 路易十五世之中顷。王之侍医桂内[注:Quesnay.]其人者。著一书曰经济演讲。相传路易十五。颇爱读此书。且订正书中之引证。自是经济学流行于世。桂内门下。蔚为一宗。地主如米拉波。[注:Mirabean.]高等官如郡守顾内。[注:Gournay.]亦列其中。彼等主张之原则。谓神定天然法则。以支配富力之生产。其法完善。人间所作一切法。不能媲美于天然之秩序。最良之制度。乃放任一切事物悉顺天然之进行。彼等称此学说。为地力主义[注:Physiccratie.以地土所产天然物为财源之经济学说。日本译曰重农主义。对重商主义而言也。] (即天然支配之意)地力主义者。亦尝讨论若何而富力发生。乃造成一种生产论。(此论之主要学说。载杜朋德努姆、[注:Dupont de Nemours.]及梅雪德拉里委尔、[注:Mercier de la Riviere.]之著书中。)

彼等之言曰。金银非富。符号而己。真富唯有用之物品。桂内氏于土地之产物以外。胥不认为富。彼曾云。‘土地者。富之唯一源泉也。’其他经济学者。增之以一切工业生产物。彼等一致非难政府采用之方策。其言曰。诸种法规。非能助长工商业。适以妨害工人之制作。抑制商人之贸迁。政府最良应行之策。莫若纯任工商业者之自由。而不加以保护及监督。盖以生产尽量加多。卖价尽量从廉。彼等之所利也。何者为彼等之利。彼等自知之过于大臣也。柯耳白尔一日向一工业家叩以富国之道。其人答曰。其任自行乎。其任自止乎。[注: Laissez faire,laissez posser.]斯言也。桂内引用之。经济学者莫不奉为金言。 盖为工商业者要求完全自由也。彼等主张废弃妨碍工业之团体及法规。一任其自由工作。停止妨害商业之专卖制度。及输入制止主义。各听其买卖之自由。此种自由。乃以开国际工商业者自由竞争之端绪。而造福于无疆。何以言之。诚不斯则工人不得不力求制品之精良。商人不得不售以较其竞争者稍廉之价。彼等但得相当之利益。而产物改良。市价低落。此消费者之所利也。地力主义者。以为国家举租税之负担。悉责诸农民。此农业荒废之因。是宜课诸地主本身。而无所差别。间接税及关税。亦应废之。若夫以土地为唯一之富源。 设立单税制。 [ 注: Un impot unique.]负担悉责诸地主。亦此派中人所主张者也。

第三  十八世纪之经济学者。后出之二人最知名。一为法兰西人屠尔果。[注:Turgot.]一为苏格兰人亚当斯密士。[注:Adam Smith.]其研究经济之事象。皆精密过于前人。纸币与现货若何不同。何故分业有增加富力之效能。以及工价与资本之关系如何。屠尔果皆有所说明。亚当斯密士以明晰之文章。辑散见之学说。于一卷书中。即国富论[注:La Richesse des nations. 英文原名 The Wealth of Nations.即严复所译之原富。](一七七六年)是也。社会得此。始知此种新学问之重要。其书驳正土地为唯一富源之说。且以明工业所以致富者。变更原料之形态故也。是等经济学者之所说。全然合理与否。非今日所能断定。听任私人之自营。恒为所最利。此说亦未必尽然。彼等以为利者。往往适得其反。工商业者。以浅识或怠慢之故。恒于可以致富之时。失其完备方法。或扩张贸易之机会。多数经济学者。恒不计及业主及顾客之利害。且自由竞争。对于劳动者本非最有利益之制度。善良法规之利。视绝对放任。即所谓法规全无者。生产之费加廉。而分配财富。亦较趋平等。然是等经济学者反对当时之政府。亦非绝无理由。盖无法较善于恶法也。

英吉利之哲学者  十七世纪。 欧罗巴多著名之哲学家。 狄卡儿、 [ 注:Descartes.] 马尔布郎氏、[注:Melebranche.]斯皮挪萨、[注:Spinosa.]雷布尼兹[注:Leibnitz]等是也。彼等专事全般人类之研究。(即吾人所谓心理学。)及探求宇宙之大法。(即吾人所谓形而上学。)于政治未表露何等之思想。以此为政府之事。当局者所重视也。

十八世纪法兰西高才之文人辈出。自拟於哲人之伦。其理论亦列於哲学。此等哲学者。于诸大问题。别无新思想披^060于世。所加意者惟实际问题。彼等研究当时之信仰及制度。何者悖乎道理。则著书加以驳斥。而破坏之。谓彼等为哲学者。宁谓为政论家。

当时欧罗巴各国之社会。殆建设于同一基碍之上。国家及教会。乃有绝对之威权。人民相习盲从其君主。时人有言曰。王权受之自神。彼有支配之权利。彼之臣民。有服从彼之义务。王之权利。无所限制。彼之权力绝对者也。实言之。国王及其大臣。皆深知无人有反抗彼等之方法。其为政也。遂于臣民之愿望。及国家之利益。非所计及。恣其野心。以事攻战。虚耗国帑。供给一奢侈无度之宫廷。强行无道之法令。有议其所为者。则投之狱中。不得政府之许可。不能刊行一书。无论何等人民。大臣皆可任意捕而系之于狱。无所谓监督政府。无所谓个人自由。是曰专制制度。

当时信徒之服从教会。亦复如是。固无择乎新教国与加特力教国也。决定教义教仪。人当信仰遵行。此僧侣之权也。乃属信徒。皆有服从此教义教仪之义务。有拒绝教会行教者。则视为叛逆而放逐之。一国之内。不容异教之存立。全国居民。必遵奉国定之宗教。礼安息日。列圣晚餐。定期禁食。行婚礼、执葬仪、行婴儿洗礼于教会。 在加特力教国。 尚有忏悔斋戒之事。 是所谓不宽容 [ 注:L'intolerance.]之制度也。国家与教会。互相提携。政府放逐异端。 强制臣民服从教会。僧侣则卫教以事王。此二种绝对之威权。相合而御世。

自十七世纪。在英吉利。此制度已至动摇。国家与教会相战而互赴衰微。千六百八十八年之革命。 国王之专制不存。 而宗教之宽容亦立。 巴力门 [ 注:Parlement.英国议会之名。]之势力。代王权而勃兴。异教会对公立教会而创设。巴力门之徒党。与分立教会之徒党相结。以保君主立宪政治与夫宗教之宽容。其时国王对于臣民失其绝对权。教会对于信徒失其绝对权。而社会未尝破。灭此种轻。验乃与王者神权说及宗教。统一说以致命伤也。英吉利获此政治之自由。与夫宗教之宽容。其哲学者就此实行之事。更以学理证明之。其中最知名者。为宽容论[注:Lettres sur latolerance.]著者陆克。[注:Locke.]沙甫特司白利。[注:Shaftesbwry.]及波林布若克[注:Bolingbroke.]也。

彼等之言曰。基督教不能不适合乎理性。理性者神所赋与于吾人以发见真理者也。基督教各派所争论之问题。无足轻重。其最关紧要者。乃全体基督教徒之公同教理也。基督教之本义。自然教也。其基础之观念有二。即一神为世界之主宰。及人有不死之灵魂是也。

人类有充实之理性。以认识根本原理。与夫辨别善恶之能力(道德的意识)皆受之自神。此英吉利哲学者之所信也。又以为人类生前合于理性及道德。良以人为神所创造。神之所作皆善故尔。

现行之惯习。英人素所尊重者也。故无废灭国教之要求。教会之特权。 以及政府之给费与维持。皆彼等所容许。彼等所求者。他种宗教信仰之宽容而巳。斯即所谓公布所信而不被迫害之权利也。惟彼等所视为危险之信仰。若无神论、[注:L'atheisme.]及加特力教。[注:Le catholicisme.别于路德改革以来新教之名。中国称曰天主教。]则无此权利。宽容此等。决非其尊重良心之自由。 要之彼等惟容许或种之信仰。有公言之权利而已。即于事实视前此为宽容。亦为扩张彼等宗教计耳。彼等盖代自然宗教以英吉利教也。

与此同一理论之变化。亦发见于政治。千六百八十八年革命所立之英王。由代表国民之巴力门授以政权。哲学者以说明此王与臣民之关系。发明一新学理。陆克唱以契约之说。其义曰。政府者建设于组织国民之公民等。相立一种契约也。彼等缔此协约。以保其公同利益耳。陆克以为人类未成社会以前。即生而赋有自导其行为之德性。及天然之权利。此即人权[注:Les droits de I'homme.]也。人权者。个人之自由也。家主权也。财产权也。此等权利。皆建基于自然教义之上皆神圣也。人类之创设政府。为互相守护此等权利耳。为政府者不可不卫此天然权利。人民服从之者。唯此条件之故。政府试侵犯之。即失其存在之理由。盖彼自破此授彼以权之契约。凡属公民。人人得而反抗之也。国家权力。决非绝对之物如神权说之所云。乃受公民天然权利之限制者也。财产权为绝对之物。君主亦无征收租税之权。易词言之。即无权夺取公民财产之一部也。彼因公益需赀。应请求于国民或国民之代表。国民代表。监视君主。禁制其行使绝对之权。君主不与国民代表相融。无能为政也。波林布若克益广其意曰。所有唯一之权力。皆易流于绝对。禁制利用公权压迫国民之唯一良法。乃在保持权力间之均势。使之相制而各得其平。

由此观之。英吉利政治自由学说之兴也。其非本于共通原理。与宗教宽容之说相同。英之哲学者。并未主张全体公民皆有同一之权利。且及贵族世袭之政权。彼等之所容许。所求者政府不越一定之限制。不犯私人之自由而已。

法兰西之哲学者 法兰西于路易十四世十五世时代。犹保存不宽容之教会。及专制君主制。宗教宽容与夫政治自由。未之有也。然自十八世纪之初。人民已渐厌旧制。学者社会。遂发生反抗教会及君主政治之精神。路易十四世之末年。巴黎及宫廷间。多有当时所谓抗俗之士。[注:Le espritfort.蔑视教理者。 之称直译则为“强狠精神。”之义]虽未公然掊击宗教。然以宗教为无足重轻。 则所公言者也。(见拉布留耶尔[注:La Bruyere.]书中抗俗之士一章。 )对于政府及国王之专制。政治之不平家亦同时而起。

至路易十五世之时。是等不平家。虽知有英吉利之新学说。然不敢口之于公。以避迫害。是时法兰西之文人。率假小说、故事、及游记等。以种种寓言。表见其思想。学说渐次发展。终至诞生崭新之结果。彼等所论定之原理。益加普遍。所要求之改革。益加深远。非彼等之先辈英吉利人想像所及。

法兰西之哲学者。分二时代。第一时代。在十八世纪之前半期。以孟德斯鸠、[注:Montesquieu.]福禄特尔、[注:Votaire.]为代表。第二时代。在同世纪之后半期。以卢梭、[注:Rousseau.]狄对儿、[注:Diderot.] 及百科辞典家为代表。

孟德斯鸠与福禄特尔。皆上流社会出身。孟氏以贵族而富。居波尔多法署[注:Parlement de Bordeaux.]之首席。又为学士会会员。 福氏为巴黎公证人之子。受学于瑞司特教徒。[注:J'esnites.]资产富厚。曾购买费儿内旧城。[注:Le chatean de Ferey.]是二人者。皆认许其生存之社会。 颠覆之则非其所愿。所求者改革而已。英吉利人。彼等之师也。福禄特尔以与一大地主争。不得不去法兰西。居英吉利三年。习英之语言。交英之贵族。献显理王颂[注:Henriade.]于英后。又千七百三十一年於哲理诸说中。[注:Les Lettres Philosophiques.]称道己见。彼颂美英国之宪法。尤激赏其宗教之宽容。彼用其长久之岁月。于小说。于诗歌。于讥讽文。于史传。於哲学字汇。披^060其政治及宗教之见地与批评。

福禄特尔于政治问题。无多兴感。但得有学者为王者师之条件。虽专制君主。彼亦所赞许。彼曾云。此时之革命。不必如路德[注:Luther.]时代之所为。 但求之于主治者之精神中足已。彼所非难者。为各种违背人道之习惯。如刑讯残忍之体罚、及收没财产是也。彼所专心致志者。在与不宽容之宗教相格斗耳。

福禄特尔敌视一切人为教。[注:Les religions positives]自然教[注:Lareligion naturelle.]外。悉所不取。(自然教。仅信唯一神及灵魂不灭。)彼毕生之著作。在反抗一切不宽容之形式。如迫害、排斥异端、宗教战争等是也。褫夺僧侣所有特权。亦所期望。彼之议论。日渐激烈。至于晚年。竟为基督教之仇敌。持基督教与他宗教较而冷嘲之。喻之以恶魔。诅之曰殄灭污秽。污秽、即谓基督教也。

彼非欲废弃一切宗教也。(彼以为宗教之目的。在使人民遵从法律。)所希望之宗教。无独断。无神秘。无信条。僧侣说教。以道德牖民为限。彼之门下。所谓福禄特尔派者。未尝热心于政谈。依然以理性及人道之名义。掊击宗教。

孟德斯鸠之论敌。虽以自然教徒诬之。而其与福禄特尔相反。于宗教之事。不甚措意。所求者宽容而已。彼乃一完全政论家也。其初作波斯文学出版后。漫游欧罗巴各国。最所激动者。英吉利之制度。所著万法精神。[注:Esprit des lois.即严复所译之法意。日本译曰万法精理。]赞赏英国宪法。 谓为善良政治之模范。(就十八世纪之英国宪法精研之。孟德斯鸠所言失当之处。不可掩也。)国家之目的。在保持自由。而其最确实之方法。在分配权力。一为君主。一为世袭贵族之议会。一为地主代表之议会。

孟德斯鸠有名之学说。 乃“权力分离论” [ 注: La separation des pouvoirs.]也。彼谓治国之良方。莫若立法司法行法三权分离。 孟氏实自由主义议会论之主唱者也。

福禄特尔及孟德斯鸠。均非革命党人。彼等于改革之外。无他求也。所主张改革者如左。

于宗教方面。教会应停止迫害背教及不信者之事。僧侣之富有与权力。均应轻减。

于政治方面。君主与贵族共治。而不可专擅逮捕。贵族应尽纳税之义务。而放弃审判与禁制遗产[注:Mainmorte.贵族对于农奴。 不许其以遗嘱传财产于他人。直译原文。为死手二字。]之权利。刑讯、残酷之体罚、 及秘密审判制度。一应废弃。征收租税。宜采用公平方法。

第二时代之哲学者。则不若是之温和矣。卢梭及狄对儿。皆出身平民。卢氏为几内甫[注:Geneve.]钟表商人之子。狄氏乃兰格耳[注:Langres.] 铁匠之儿。工人莫不饱受巴黎生计之困难。对于当时社会之制度。自无好感。即英吉利之制度文物。亦非彼等所满足。彼等建立夫共通原则。由彼等原则所构成之社会。则所望也。

卢梭于当时之政教。一无所许。彼谓人为之事反乎自然皆恶也人生而善爱公正与秩序此道德之原理也又曰。致人类幸福与善良者自然也社会夺之而陷人类于悲境盖以社会不与众人以同等之利益。斯不当也。又以财产本属于全体人类之物。而私有权乃略取。“公共财产”[注:Fonds Commun.] 亦不当也。然视此等尤不正当者。则政府也。政府之为物。不啻。“婴儿命令老成。愚人指导贤哲。”是应破坏社会财产私有权及政府。一返乎自然。而后人类互相承诺。构成一新社会。 此新社会盖建设于众人协约之上。 即社会契约[ 注:le Contract social.日本译曰民约。]是也。彼等设立之政府。与众人以同等之权利。而行使诸种权力。于是国王之主权。易而为人民之主权。所有公民。一切平等。政府由众选立。受绝对之权力。以规定财产教育宗教诸制度。卢梭排斥基督教。然崇拜至高存在之神。仍彼之所容许。归依卢氏门下者。皆所谓“自然之友。”与夫“平等主义之革命党员”也。

百科辞典家 狄对儿为此世纪最有光荣之文人之一也。彼为生颇勤苦。开演讲于巴黎。又为书肆从事著作。哲学之论文。渐为世所称道。曾被捕系于温生奴[注:Vinconnes.]之狱。彼发宏愿刊行一大辞书。其书总括人类之智识。署名百科辞典。[注:Ency clopedie.]一名科学美术职业之合理字典。编纂者、文人协会也。董理者、狄对儿也。担任数学部分者、达兰倍尔[注:Dalembert.]也。

与闻斯业者。殆当代学士及哲学者之全体。狄对儿不独躬当检阅之任。其中哲学、历史、政治、及主要之机械工艺。亦多所记述。达兰倍尔、于数学外。绪言亦其所作。

此书出版。经二十年以上之岁月。(自一七五一年至一七七二年)内容都二十八册。其中十一册为图画。始终贯彻此业者。狄对儿之大力也。其首二册于千七百五十二年。为检阅官所禁止。并由警吏停止其十八月内刊行续卷。其后复得官许发行。 至第七册又停止刊行。 终至撤回此禁令者。 则以硕瓦徐耳 [ 注:Choiseul.]之尽力也。

此书风行欧罗巴全土。大为传播法兰西哲学思想之助。执笔之人。意见亦未能一致。其中秀出者。 殊于最终数册。 辩论尤烈。 若夫叶尔委休司。 [ 注:Helvetis.]多尔巴。[注:d'Holbach.]马布里。[注:Mably.] 雷纳尔。 [ 注:Raynal.]百科辞典家之名。即以称诸人者也。狄对儿为彼等之领袖。自然宗教及人权之说。亦非所容许。彼等之言曰。人生寻乐耳。自利外无他图。法律也。宗教也。皆妨害人类享受幸福之羁绊耳。故欲返自然。不可不破坏此等羁绊。

此派哲学者。对于教会国家以及社会之旧制度。如家族制度。财产私有制度。无不掊击之。否认神之存在及灵魂不灭之说。无神论者唯物论者。彼等所公认不讳也。

法兰西精神之影响 此等哲学之势力。成于法兰西哲学者。同时又为当代之文豪。彼等以明晰灵活之笔。发表其理论。于讽刺文、于小说、于记事。使不学之俗人。亦得读而解之。其书遂广行于社会。法院时指斥彼等之书。令执法官毁弃之。然其书依然公行。有时官场亦默许之。当时欲人夜会招待。亦及此等哲学者。彼等各以己为中心。结合一小社会。相要而非难宗教及讨论哲学经济之事。顷假而帝王亦染此风。俄女帝加特里奴。[注:Catherine.]与福禄特尔、卢梭、狄对儿、往复通书。佛雷对里克二世。[注:Frederic Ⅱ.]招聘福禄特尔于泼达姆。[注:Potsdam.]是时市民颇爱读新闻纸。为哲学者之议论所感动。于福禄特尔及卢梭。则尤甚焉。当千七百七十八年福禄特尔之归巴黎也。众人迎之。如庆凯旋。

于十八世纪。此等哲学。已灌输于欧罗巴全土。其理论虽多异点。而根本思想。则相同也。世人唯习惯与宗教之是从。哲学者谓为偏见与迷信耳。现存之社会。无不有害而且可笑。又曰“万般事物未有能维持现状者也”光明之世。来日可俟。理性之光。照耀人类。社会基础应建设于理性之上夫十八世纪之理性。非科学及事实之观察。常识而已。论理而已。哲学者于其所欲改革之社会。不甚措意。于现实之人间。非其所知。于农民于劳动者。亦无所见解。彼等无宗教。无社会习惯。骋其幻想。以造成想像之人物。此人物于幸福之外无希冀。于抽象之理性外无行为。人类同性。无不合理。无不善良。欲返其本性。不可不打破诸障碍制度。政府一令。足以行之。社会改革。固应如是。此皆彼等所放言者也。

社会之组织不良。必待改革。改革之道。贵政府之自觉。此哲学者之结论也。此哲学乃造成十八世纪之政制。执政多采用之。改革运动遂盛行于全欧。法兰西人民。躬任实行。终之以革命焉。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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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来无学之苦。远甚于少时力学。 (英国谚语)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42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国本地版权期限更长,但对外国外地作品应用较短期限规则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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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42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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