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用药专供试验研究教育示范专案防治或登记用申请作业准则 (民国95年7月)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这篇文章可能需要清理,以符合维基文库的标准,欢迎清理和改善。如果您想要查看帮助,请看帮助页面

第 1 条 本准则依环境用药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专供试验研究、教育示范、专案防治或登记用之环境用药,不得含有依本法第七条公告禁用之成分。但专供实验室内试验研究者,不在此限。

第 3 条 申请前条环境用药之资格条件如下:

          一、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公、私立學術機關(構)。
          二、專案防治:行政機關。
          三、申請登記用:具法人資格之環境用藥製造業或環境用藥販賣業。

第 4 条 制造专供试验研究、教育示范、专案防治所使用之环境用药,应委托持有相同剂型环境用药制造许可证之环境用药制造业者为之。

第 5 条 本准则申请案件之申请书表及应检具资料如附件。

          檢具之申請書表及資料內容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其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第 6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