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气候变迁署组织法
外观
环境部气候变迁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9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2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1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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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环境部为办理温室气体减量及气候变迁调适业务,特设气候变迁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因应气候变迁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推动、执行及监督。
- 二、净零排放路径与国家阶段管制目标政策之规划、推动、执行及协调。
- 三、温室气体减量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推动、执行及监督。
- 四、气候变迁调适政策之规划、推动、执行及协调。
- 五、温室气体盘查、碳定价与交易制度、法规之规划、研拟、推动及执行。
- 六、气候变迁国际公约与国际事务之参与、协调及推动。
- 七、气候变迁减缓、调适技术应用之规划及推动。
- 八、温室气体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
- 九、其他有关气候变迁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