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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气候变迁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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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气候变迁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9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2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1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9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24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1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22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15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第一条

  环境部为办理温室气体减量及气候变迁调适业务,特设气候变迁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因应气候变迁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推动、执行及监督。
  二、净零排放路径与国家阶段管制目标政策之规划、推动、执行及协调。
  三、温室气体减量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推动、执行及监督。
  四、气候变迁调适政策之规划、推动、执行及协调。
  五、温室气体盘查、碳定价与交易制度、法规之规划、研拟、推动及执行。
  六、气候变迁国际公约与国际事务之参与、协调及推动。
  七、气候变迁减缓、调适技术应用之规划及推动。
  八、温室气体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
  九、其他有关气候变迁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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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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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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