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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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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9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19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1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15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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