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一现行京师警察官厅组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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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一现行京师警察官厅组织令(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月8日
1913年1月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一月九日第二百四十三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七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2年1月9日)

  第一条 京师依现行巡警官制之例。改设警察厅。仍直隶于内务总长。办理京师城郊地方警察行政事务。

  其城郊以外之京营地方。由该厅酌量分配警察队管理之。

  第二条 京师警察厅。依现行巡警官制之例。分设四处如左。

  一总务处

  二行政处

  三司法处

  四卫生处

  前项各处之职掌范围。依现行巡警官制及现行警察法令办理。

  第三条 京师警察厅。应分城郊地方为二十八区。其各区警察署之职掌范围。依现行巡警官制办理。

  第四条 京师警察厅。设总监一人。由内务总长依现行巡警官制厅丞之例。呈请简任。

  第五条 京师警察厅。参照现行巡警官制之例。于厅长以下。

  画一设官之名称如左。

  勤务督察长 四人至六人

  各处处长 每处一人

  消防督察长 一人

  警察队长 四人至六人

  秘书 二人

  警正 每处三人

  各区警察署长 每署一人

  警佐 每处八人至十二人

  警察分队长 每队一人

  译员 四人

  警察医员 四人

  技士 四人

  第六条 勤务督察长。各处处长。消防督察长。警察队长。秘书。警正。各区警察署长。依现行巡警官制佥事之例。由总监呈由内务总长荐请任命。警佐。警察分队长。译员。警察医员。技士。依现行委任警官之例。由总监委任之。

  第七条 京师警察厅职员。除第五条业有规定者外。其员额由总监拟具现行相当人数。呈请内务总长核定之。

  第八条 京师警察厅及各区警察署。为缮写文件。办理庶务。得参照现行官制之例。酌用雇员。

  第九条 除勤务督察长监督外勤勤务、消防督察长监督消防队事宜、警察队长监督各警察队、秘书掌理机要事务外。其处长职权。视现行巡警官制之各处佥事。各区警察署长职权。视现行之区长。警正职权。视现行之各科科长。警佐警察分队长译员警察医员技士之职权。视现行之科员区员。

  第十条 京师警察厅。除消防队另行组织。幷守望巡逻各项勤务。仍参酌现制办理外。得酌编各项警察队。由队长督率之。其编制方法。另由总监呈请内务总长核定。

  第十一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附则

  第十二条 本令施行后。现行警察法令。以不与本令抵触者为限。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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