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 |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4年3月29日 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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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规范
[编辑]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编辑]第七条 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编辑]第十九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二十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条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二十三条 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编辑]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三十二条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编辑]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 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 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三十六条 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 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条 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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