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
← | 罪犯改造行為規範 |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04年3月29日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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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規範
[編輯]第一條 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監規紀律。
第二條 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
第三條 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學習,愛勞動。
第四條 明禮誠信,互助友善,勤儉自強。
第五條 依法行使權利,採用正當方式和程序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服刑期間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脫離監管擅自行動;
(二)不私藏現金、刃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
(四)不在會見時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絕緣、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竊、賭博;
(七)不打架鬥毆、自傷自殘;
(八)不拉幫結夥、欺壓他人;
(九)不傳播犯罪手段、慫恿他人犯罪;
(十)不習練、傳播有害氣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規範
[編輯]第七條 按時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廁,衣被等個人物品擺放整齊。
第八條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統一標識。
第九條 按時清掃室內外衛生,保持環境整潔。
第十條 保持個人衛生,按時洗澡、理髮、剃鬚、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換洗。
第十一條 按規定時間、地點就餐,愛惜糧食,不亂倒剩餘飯菜。
第十二條 集體行進時,聽從警官指揮,保持隊形整齊。
第十三條 不飲酒,不違反規定吸煙。
第十四條 患病時向警官報告,看病時遵守紀律,配合治療。不私藏藥品。
第十五條 需要進入警官辦公室時,在門外報告,經允許後進入。
第十六條 在野外勞動現場需要向警官反映情況時,在三米以外報告。
第十七條 遇到問題,主動向警官匯報。與警官交談時,如實陳述、回答問題。
第十八條 在指定鋪位就寢,就寢時保持安靜,不影響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學習規範
[編輯]第十九條 接受法制、道德、形勢、政策等思想教育,認清犯罪危害,矯治惡習。
第二十條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測試,養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條 尊重教師,遵守學習紀律,愛護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二條 接受文化教育,上課認真聽講,按時完成作業,爭取良好成績。
第二十三條 接受技術教育,掌握實用技能,爭當勞動能手,增強就業能力。
第二十四條 閱讀健康有益書刊,按規定收聽、收看廣播電視。
第二十五條 參加文娛活動,增強體質,陶冶情操。
第四章 勞動規範
[編輯]第二十六條 積極參加勞動。因故不參加勞動,須經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生產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八條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定,不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愛護設備、工具。厲行節約,減少損耗,杜絕浪費。
第三十條 保持勞動現場衛生整潔,遵守定置管理規定,工具、材料、產品擺放整齊。
第三十一條 不將勞動工具和危險品、違禁品帶進監舍。
第三十二條 完成勞動任務,保證勞動質量,珍惜勞動成果。
第五章 文明禮貌規範
[編輯]第三十三條 愛護公共環境。不隨地吐痰,不亂扔雜物,不損壞花草樹木。
第三十四條 言談舉止文明。不講髒話、粗話。
第三十五條 禮貌稱謂他人。對人民警察稱「警官」,對其他人員採用相應禮貌稱謂。
第三十六條 服刑人員之間互稱姓名,不起(叫)綽號。
第三十七條 來賓、警官進入監舍時,除患病和按規定就寢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條 與來賓、警官相遇時,文明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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