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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106教调0030号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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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106教调0030号调查报告
2017年8月10日
2017年8月24日

纠正案:

监察院106教正0006号纠正案文
监察院106教调0030号调查报告

类  别:调查报告
审议日期:106/08/10
公告日期:106/08/24
字  号:106教调0030

调查报告

壹、案 由:据报导,辅仁大学于104年6月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究该校有无依法通报?成立工作小组、调查程序惩处方式适法与否?有无造成被害人二度伤害?被害人道歉有无受到不当引导或胁迫?教育部介入处理是否妥适?教育机关对于私立学校处理性平事件有无善尽督导之责?社政机关有无依法科处罚锾?教育及社政机关对被害人有无给予心理辅导及其他扶助?相关政策法规有无修正必要?均有深入了解必要案。

贰、调查意见:

我国宪法保障人民身体自由,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2项并揭示:“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及霸凌行为,造成身心之侵害。”同法第15条规定:“教师专业自主权及学生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遭受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不当或违法之侵害时,政府应依法令提供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济之管道。”基此,维护校园友善与安全空间,妥善处理校园性骚扰或性侵害事件是学校责无旁贷的责任。

“据报导,辅仁大学于104年6月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究该校有无依法通报?成立工作小组、调查程序惩处方式适法与否?有无造成被害人二度伤害?被害人道歉有无受到不当引导或胁迫?教育部介入处理是否妥适?教育机关对于私立学校处理性平事件有无善尽督导之责?社政机关有无依法科处罚锾?教育及社政机关对被害人有无给予心理辅导及其他扶助?相关政策法规有无修正必要?均有深入了解必要”一案,经调阅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1](下称辅仁大学)、教育部、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下称新北地检署)、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下称通传会)、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机关卷证资料,于105年11月2日赴辅仁大学访谈江汉声校长、聂达安副校长、王英洲学务长、吉文倩组长、林宜均组长、吴志光教授、陈秋媛组员、前系主任何东洪、社会科学院(下称社科院)前院长夏林清、心理系卢宗荣助教、郭美君秘书、吕昶贤研究生、郭琬琤研究生等人,复于106年3月10日询问教育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郑乃文司长、卫福部保护服务司张秀鸳司长、通传会萧祈宏主任秘书、台北市政府社会局黄清高副局长、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称台北市家防中心)陈淑娟主任、辅仁大学吴文彬教授兼主任秘书、吴志光教授兼法律学院副院长等相关主管及承办人员,综据调查所得并审阅相关卷证资料,业已调查竣事,兹胪列调查意见如下:

一、辅仁大学于104年6月28日凌晨发生王姓学生性侵害学生A女事件,该校翌日召开“辅仁大学心理系‘0627’日专案辅导会议”时,系辅导教官尚纮扬报告A女已验伤采证并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参与会议之副校长、学务长、总务长、军训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书、导师、学生辅导中心主任、心理辅导师、公共事务室主任、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组长等教育人员,知悉该疑似性侵害事件后,却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条及性别平等教育法(下称性教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于24小时内向社政机关进行通报,生活辅导组组长郑佩玉迟至104年7月9日始为社政通报,却将疑似性侵害事件错误通报为疑似性骚扰事件,教育部迄今未依性教法第36条第3项规定对于违反通报责任人员裁处罚锾,核有违失。

(一) 教育人员知悉疑似性侵害案件,应按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向学校权责人员通报,并由学校权责人员依相关法律规定向直辖市、县(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其规定如下: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条第1项规定:“医事人员、社工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劳政人员、司法人员、移民业务人员、矫正人员、村(里)干事人员,于执行职务时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应立即向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性教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二、学校:指公私立各级学校。”性教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除应立即依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报外,并应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同法第36条第3项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下同)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一、违反第21条第1项规定,未于24小时内,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二、违反第21条第2项规定,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证据。”

3、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下称防治准则)第16条第1项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应立即按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向学校权责人员通报,并由学校权责人员依相关法律规定向直辖市、县(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教育部并于101年6月4日以台训(三)字第1010101395号函,提供“各级学校及幼儿园学生遭受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通报及处理与辅导流程”及“各类校安事件告知单”,供学校人员依据该准则第16条规定,于知悉事件向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人员通报时填用。

4、校园安全及灾害事件(以下简称校安通报事件),依据教育部“校园安全及灾害事件通报作业要点”第2点规定:“本要点适用范围为各级学校及幼儿园。”第3点规定:“校安通报事件之类别区分如下:(一)意外事件。(二)安全维护事件 。(三)暴力与偏差行为事件。(四)管教冲突事件。(五)儿童及少年保护事件。(六)天然灾害事件。(七)疾病事件。(八)其他事件。”第4点规定:“校安通报事件依属性区分紧急事件、法定通报事件、一般校安事件:……(二)法定通报事件,依轻重程度区分甲级、乙级、丙级:1.甲级事件:依法应通报主管机关且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发展之确定事件。2、乙级事件:依法应通报主管机关且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发展之疑似事件,或非属甲级之其他确定事件。”第6点规定:“校安通报事件之通报时限:……(二)法定通报:应于知悉后,于校安通报网通报,甲级、乙级事件至迟不得逾24小时。”是以,本件系校园性侵害事件,属法定通报乙级事件,学校应于知悉后,于教育部校安通报网进行通报,至迟不得逾24小时。

5、辅仁大学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作业要点[2]第9点第1、2项规定:“本校教职员工知悉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即向学生事务处生活辅导组指定之专人通报(第1项)。本校知悉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应依防治准则第16条规定,向教育部或其他有关机关通报(第2项)。”辅仁大学并指定该校学生事务处陈秋媛为申报业务承办人。

(二)对于教育人员应通报而未通报之责任,卫福部查复本院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仅明定责任通报之义务,而无订定违反责任通报之罚则,以兼顾成年性侵害被害人之自主性。惟为维护学生受教权,性教法第21条及第36条明定教育人员之通报责任及未尽责任通报之罚则。”教育部则称:于审核延迟通报之裁罚案时,均依裁罚案件之个案状况,釐明责任后再予裁罚,不当然处罚某一特定职务者,而系以知悉却未告知学校(通报权责人员)者。

(三) 本案发生事实:

1、据A女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申请书”内容记载,104年6月27日毕业典礼后,当晚A女应邀参加辅仁大学圣言楼8楼851教室的聚会,A女男友B男因有别的事情,没有参加。晚上12时许A女预定要返回租屋处,因学校很暗,请王姓学生(下称王生)陪她走到学校侧门,之后经在场其他同学朋友继续邀约,故A女继续留在教室内调酒吧台,跟友人一起玩敲敲杯,谁输了就喝掉那一杯。当下气氛很兴奋、很高兴。A女约喝了6杯调酒,惟当下没有警觉酒的后作用力可能会醉倒情事。

2、据A女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申请书”指出,翌日(28日)约凌晨3时,A女决心想要离开该次聚会,当时已站不稳,走路摇摇晃晃。A女遂与王生共同离开851教室,期间曾在教室外走廊抽烟,当时郭姓学生(下称郭生)也在现场,王生几次暗示郭生是否要回教室了,郭生随后看见王生摸A女的胸部。

3、据B男之“B男表述现场第一目击者的经过”书面资料指出,B男在租屋处等候到凌晨3时仍未见A女返回,放心不下,遂自租屋处沿途寻找而来,B男于等电梯时听闻走廊传来疑似男子性交行为之喘息声,再经851教室同学告知A女已由王生陪同返家,惊觉A女可能在1楼遭遇危险,旋于同日凌晨3时50分许搭乘电梯至1楼,往走廊传来男子喘息声处奔跑过去,于1楼大厅走廊发现A女,外裤内裤都被脱掉,王生正在穿裤子,B男遂与王生发生争执。

4、“B男表述现场第一目击者的经过”书面资料指出,B男随即拨打119呼叫救护车,并去电该校教官室,随后值班教官欧李芳如协助引导救护车进入学校,将A女抬上救护车,B男随A女就医,并在救护车上报警。欧李芳如教官也给王生叫救护车,随后到○○医院协助王生就医事宜。

5、据A女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申请书”内容记载,事后A女回想表示:凌晨3时许,让B男等候太久,决心要离开该次聚会,接下来没有记忆,不知道自己怎么走出教室,不知自己身边有谁。在失去头脑意识、睁不开眼睛的黑暗一片里,有一段时间身体感觉到被不知道什么东西(没力气睁开眼皮)重重压著,想要推开反抗但是身体使不上力气,像溺水一样。再来,就是听到有人很大声在我耳边喊说小姐小姐,用力拍我,呕吐后又昏过去。最后睁开眼皮醒来时,已经躺在医院病床上。

6、案经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6年1月26日105年度侵诉字第31号案件判决,理由略以:1.A女于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离开851教室时已因酒醉意识不清、全身瘫软无力,终至昏睡处于类似精神障碍不能及不知抗拒之状态。2.王生基于乘机性交之犯意,利用A女上开不能及不知抗拒之状态而著手于性交行为。3.惟依相关事证尚难认定王生已有对A女性器插入或使之接合之性交既遂阶段。4.对王生辩称其对于案发过程均因酒醉而不记得,不予采信等情,认定王生犯乘机性交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

7、据台北市政府查复本院资料表示,经该府于104年6月28日、29日、7月9日分别受理医院、警察及该校之社政通报后,评估A女创伤反应明显,于104年8月14日起接受心理谘商迄今。

(四) 本案事发时,被害学生A女仍具有学籍,为学生身分,有性教法之适用:

1、性教法第2条第7款规定:“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七、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者。”防治准则第9条第2项规定:“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条第7款之名词定义,学生:指具有学籍、接受进修推广教育者或交换学生。”“辅仁大学学则”第40条规定:“本校采学年学分制,学生修业期满,合于下列各款规定者,准予毕业:一、修满本校规定年限及各学系(所、学位学程)规定科目与学分,成绩及格者。二、各学期操行成绩均及格。三、院(含全人教育课程中心)、系(所、学位学程)规定之其他毕业条件(第1项)。前项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应纳入系(所、学位学程)修业规则;经所属系(所、学位学程)、院务会议及教务会议通过,并公告之(第2项)。学籍经审核不合者,应撤销其毕业资格(第3项)。”

2、查本案被害人A女为应届毕业生,事发前一日(6月27日)辅仁大学举行毕业典礼,当晚心理系举办毕业晚会,事发时间为104年6月28日凌晨。究被害人A女是否具学生身分,经本院询问辅仁大学注册组长吉文倩表示:“学生学籍系依辅仁大学学则第40条规定办理,认定本案被害人因有修习非毕业班课程,故以学校上传成绩时间推定,取得毕业资格,故事发时仍具学生身分”等语。本案A女毕业学分之最后成绩登录日期为104年7月10日,科目为外国语文(进阶新闻英文),故应以此日为其毕业认定日期,该校并提供被害人A女有修习非毕业班学生之课程成绩单佐证。教育部查复本院资料指出:该校于104年6月27日学校举行毕业典礼,该被害人为应届毕业生,惟尚未完成离校手续(104年8月完成离校后,方丧失学籍)等语,因此,被害人A女于事发当时仍具有学籍,为学生身分。本案行为人王生,属该校三年级在学学生,本案行为人及被害人均为学生,应适用性教法。

(五) 事发后辅仁大学为校安通报,虽符合通报时间规定,但将疑似性侵害事件错误通报为疑似性骚扰事件:

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30分,B男发现王生对A女不轨,双方发生争执,当时B男先呼叫救护车,并去电教官室,值班教官欧李芳如协助引导救护车进入学校,B男是在救护车上报警。欧李芳如教官于校门口协助引导教护车,随后到○○医院协助加害人就医事宜。事发当日,并有3、4个同学到事发现场帮忙。104年6月28日上午9时21分辅仁大学进行校安通报,由欧李芳如教官上网通报,通报序号:862981。通报事件名称:“知悉疑似18岁以上性骚扰事件”,事件经过为:“本校104年6月28日7时接获A女哥哥通知四年级学生A女于早上4时于本校圣言楼,疑遭王生性骚扰。”该校查复本院表示:“因初步理解为已满18岁以上之性骚扰事件,事发当时受害者因酒醉确实无法得知其情况,故通报内容为疑似性骚扰事件。”据上,本案事发于104年6月28日凌晨,该校于当日上午9时21分进行校安通报,通报内容为疑似性骚扰事件,“该事件名称”填报为“知悉疑似18岁以上性骚扰事件”,符合校安通报期限规定,但将疑似性侵害事件错误通报为疑似性骚扰事件。

(六) 该校于104年6月29日召开“辅仁大学心理系‘0627’日专案辅导会议”,系辅导教官尚纮扬于该会议中报告A女清醒后立即验伤及采证,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指出该案为疑似性侵害案件,与会之校方人员包含该校使命副校长、学务长、总务长、军训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书、导师、学生辅导中心主任、心理辅导师、公共事务室、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组长等人因而知悉该疑似校园性侵害案件,无人知悉需进行社政通报,迟至生活辅导组组长郑佩玉至104年7月9日始进行社政通报,且仍以性骚扰事件通报,违法通报义务:

1、查本案事发后,该校随即于106年6月29日召开“辅仁大学心理系‘0627’日专案辅导会议”,主席为使命副校长,出席人员有学务长、总务长、军训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书、导师、学生辅导中心主任、心理辅导师、公共事务室、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组长等。系辅导教官尚纮扬于该会议中报告被害人A女清醒后即验伤及采证,并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学务长并于会中指示,待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后,送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称性平会)防治组依性平规定流程处理。据上,该会议已具体指出该案为疑似性侵害案件,教育人员依法进行社政通报,将案件通报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惟上开人员无人进行社政通报,迟至104年7月9日10时58分由该校生活辅导组组长郑佩玉向台北市政府通报(因被害人居住于台北市),通报内容与校安通报相同。对此,辅仁大学查复本院表示:“本案事发后,该校生辅组长于104年7月8日参加104年度北区大专校院防制网路霸凌增能研习,始获悉性侵害除进行教育部校安通报外,同时须进行社政系统通报,故于104年7月9日补行性侵害事件之社政通报,将本案通报予台北市家防中心,通报内容载与校安通报内容相同,为疑似性骚扰事件”等语。由此可知,该校自事发(104年6月28日)至104年7月9日始完成向社政主管机关通报,明显延迟社政通报。该校“辅大性平第1040001号案衍生案调查报告”也为相同认定,指出该校于通报程序中存有疏失。

2、本案事发(104年6月28日)至该校104年7月9日补行完成社政主管机关通报,期间有众多教育人员接触且知悉该案之发生,竟无人向社政主管机关通报。该校查复本院坦言:由于本校在当时确实对相关法令认知有所不足,不过于受训之后马上补正,因此绝非故意为之,此点已加强该校性平处理相关业务人员(包括教官)等之在职训练,以求之后不再发生等语。

(七) 教育部迄今未对于延迟通报人员依法裁处罚锾,即有不当

(八)综上,辅仁大学于104年6月28日凌晨发生王姓学生性侵害学生A女事件,该校翌日召开“辅仁大学心理系‘0627’日专案辅导会议”时,系辅导教官尚纮扬报告A女已验伤采证并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参与会议之副校长、学务长、总务长、军训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书、导师、学生辅导中心主任、心理辅导师、公共事务室主任、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组长等教育人员,知悉该疑似性侵害事件后,却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条及性教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于24小时内向社政机关进行通报,生活辅导组组长郑佩玉迟至104年7月9日始为社政通报,却将疑似性侵害事件错误通报为疑似性骚扰事件,教育部迄今未依性教法第36条第3项规定对于违反通报责任人员裁处罚锾,核有违失。

二、辅仁大学104年6月28日知悉本案发生后,仅于翌日召开心理系专案辅导会议请该系持续辅导关怀,未依性教法规定积极主动与A女直接联系、介入关怀辅导、主动检举、即时为必要处置,消极被动等待被害人申请调查,迟至被害人A女申请调查后,始于104年9月30日由性平会受理案件,诚有违失。再者,心理系经A女同意于104年7月20日成立心理系教育辅导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后,除进行13次辅导外,又进行访谈相关学生、勘验物证等调查工作,并于104年9月2日完成“心理系工作小组事件重建报告”(下称重建报告),提出男方有趁机亲吻、抚摸、压在身上但可能未完成勃起射精之推论,显已违反防治准则第21条第2项“辅导人员应回避事件调查”之规定,该校却迟至104年10月调查案件后始知悉上开违法行为,且知悉后未对该系提出任何究责、纠正及补救措施,即有不当。此外,该校于性平会调查报告认定王生有强制猥亵行为后,却未落实执行该调查报告之建议,对王生应予以谘商辅导、8小时性别平等教育,对A女应为持续关怀辅导,亦有失当。教育部于105年5月30日台湾妇女团体联合会(下称妇联会)发布新闻稿举发该校违法并要求立即启动调查后,于105年6月8日受理并展开调查,嗣于106年5月1日对辅仁大学扣减新台币(下同)400万元补助款。辅仁大学上开违失行为情节严重,该部允应督导其检讨改进。

(一)辅仁大学于104年6月28日知悉本案发生后,翌日召开心理系专案辅导会议,请该系持续辅导关怀。心理系为关怀辅导本案案发学生、维护学生关系、弥平学生冲突,经A女同意于104年7月20日成立工作小组:

1、本案事发后,该校于106年6月29日召开“辅仁大学心理系‘0627’日专案辅导会议”,主席使命副校长聂达安于该会中指示:“请学辅中心及系主任及秘书持续辅导关怀,随时了解状况”等语。而该校心理系为关怀辅导本案案发学生、维护学生关系、弥平学生冲突,经A女同意于104年7月20日成立工作小组。

2、辅仁大学查复本院转述心理系说明指出:有关工作小组之成立缘由为:“1.主任及导师已第一时间进场辅导,由于学生群已有相关流言传播,在此情境下,系所认为需有专职小组维护学生关系及纷争。2.需要有专责小组承接学生:7月12日,女方当事人的学姊萧生,于脸书私讯给心理营三位干部,要求行为人离开心理营,学生干部紧张找系办、助教与主任介入处理。此事件促使系上思考需要有一个小组处理纷争,以承接女方当事人与男友的情绪,并避免学生群体相互之对立。3.应女方当事人之要求:心理营事件翌日(7月13日),在萧生的提议下,女方当事人、男友与陪伴者(周生),三人至院长办公室与心理系夏林清教授谈话,会谈中确认三生愿意与系的协助资源协作。”该小组之工作任务及目标为:“1.辅导、2.关系处理、3.教育。”

(二)工作小组自104年7月20日至9月30日运作期间召开6次会议,进行13次辅导,调查事实并提出重建报告,推论事发经过,明显违反防治准则第21条第2项“辅导人员应回避事件调查”之规定:

1、教师负辅导学生之责,惟辅导人员应回避事件调查: (1) 按学生辅导法第7条第1项规定:“学校校长、教师及专业辅导人员,均负学生辅导之责任。”

(2)防治准则第21条第2项规定:“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当事人之辅导人员,应回避该事件之调查工作;参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调查及处理人员,亦应回避对该当事人之辅导工作。”

2、辅仁大学心理系说明工作小组之运作情形如下:

(1)工作小组成员之组成,皆与A女讨论并获得其同意,系主任何东洪为召集人,夏林清老师受A女邀约以心理系老师身分加入小组,另有2位系助教、2位教师、2位学生,共计8名成员。

(2)工作小组进行13次辅导:104年7月20日在A女的同意下组工作小组,进行对事件所有相关同学的教育辅导工作与排解学生之间纷争与冲突,共进行13次辅导(详如附表一)。

(3)召开6次会议:工作小组于7月20日、7月31日、8月13日、8月26日、9月2日及9月8日共召开6次会议(详如附表二)。

(4)工作小组于104年9月2日完成重建报告。该报告有访谈纪录及勘验物证,在调查并访问相关学生后,以及女方当事人提供工作小组之监视录影片段,基于以上资料,对现场进行推论。报告结果推论“男方趁机亲吻、抚摸女方,有亲密之意图,……趁机压在女方身上,但根据检验报告,可能未完成勃起射精”。

(5)A女于104年9月24日以电子邮件向学校申请调查,学校性平会于104年9月30日受理该案件,故工作小组于104年9月30日解散并停止运作,并将重建报告交付该校性平会承办人员。

3、据上,心理系为关怀辅导本案案发学生、维护学生关系、弥平学生冲突而成立工作小组,但小组却访问相关学生,勘验A女提供工作小组之监视录影片段,提出重建报告,并作成推论,认为男方趁机亲吻、抚摸女方、压在女方身上但可能未完成勃起射精,显示工作小组除对当事人提供辅导之外,尚进行事实过程重建,对案情实质调查,已违反防治准则第21条第2项“辅导人员应回避事件调查”之规定。该校“性平第1040001号案衍生案之调查报告”亦为相同认定,指出:“事实认定在性教法的规范中,仅属性平会的权限,心理系不得为之,但心理系工作小组却实际执行了许多调查与认定事实之工作。”

(三)辅仁大学知悉事件发生后,消极被动等待被害人申请调查,既未依法积极主动与A女直接联系及介入关怀辅导,亦未主动检举,且未即时为必要处置,迟至104年9月24日接获被害人A女申请调查后,始于104年9月30日由性平会受理案件:

1、性教法第21条第3项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将该事件交由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同法第23条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于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期间,得采取必要之处置,以保障当事人之受教权或工作权。”同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告知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张之权益及各种救济途径,或转介至相关机构处理,必要时,应提供心理辅导、保护措施或其他协助;对检举人有受侵害之虞者,并应提供必要之保护措施或其他协助。”同法第28条第3项规定:“任何人知悉前二项之事件时,得依其规定程序向学校或主管机关检举之。”防治准则第3条:“学校或主管机关应搜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防治与救济等资讯,并于处理事件时,主动提供予相关人员。”

2、该校于106年6月29日召开“辅仁大学心理系‘0627’日专案辅导会议”,由该校使命副校长、学务长、总务长、军训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系秘书、系2名导师、学生辅导中心主任、心理辅导师、公共事务室主任、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组长等人共同出席,研商因应方案。系辅导教官于该会议中报告A女清醒后立即验伤及采证,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学务长并于会中指示,待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后,送性平会防治组依性平规定流程处理。

3、该校生活辅导组组长郑佩玉转知该校承办人陈秋媛本案之发生,陈秋媛多次联系本案被害人未果。陈秋媛接受本院访谈时表示:“我联络系秘书,请A女快点来辅导,系秘书表示其在疗伤止痛。我有向系秘书表示,要A女的电话,系秘书表示,A女是不会接的。系秘书告诉我,本案窗口是系主任,已将相关法规及申调事宜转知A女”等语,显见陈秋媛未直接与被害人A女取得联系。该校查复本院也表示:“陈秋媛试图联系被害A女,惟时值暑假,A女毕业办理离校之际,该校当时因为相信心理系说法,认为当事人只愿意接受系上电话,因此,于104年9月24日之前未直接与当事人接触。曾三度去电心理系请该系告知A女有申请调查之权益。心理系表示经转告A女,该生已知悉其权益,惟心情尚未平复,仍在考虑是否向性平会申请调查。暑假期间多次致电心理系,一次面告心理系主任,皆请其劝导受害人尽早前来申请调查,实有列管”。惟该校迟至104年9月24日下午3:57 接获被害人A女以e-mail向学校生活辅导组提出该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调查申请,始与A女连系。对此,该校江汉声校长于接受本院访谈时称:学校性平会承办人是透过心理系找(联系)A女,事发在心理系,认定心理系是专业的科系,信任该系等语。对于未能与被害人直接联系一事,该校性平会于105年6月17日104学年度第5次会议正式决议,规定未来所有案件经知悉或通报后,均须由承办同仁亲自与两造当事人接触,不得再假手他人。

4、教育部认定,该校于104年6月28日校安通报后,即于104年6月29日召开专案辅导会议,校方既已知悉双方当事人身分资讯,却以尊重被害人隐私为托词,消极被动等待被害人申请调查,而未依据性教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积极主动与当事人直接联系或主动检举,致未能即时确知被害人真实意愿、即时直接介入关怀辅导,且未能即时为必要处置(如减少互动、避免报复等),实应归责学校欠缺敏感度,致错失处理时机衍生后续纷扰。

5、关于A女如未向学校申请调查,学校是否因此无法处理案件问题,教育部则表示:性教法第28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行为人行为时所属学校申请调查;任何人亦得提出检举。倘本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学校性平会仍得基于保障学生受教权之目的或维护校园安全之公益,以检举案进入调查程序,穷究相关事证,并审酌后续司法侦结之书证而为事实认定后执行相关决议。

(四)辅仁大学迟至104年10月间始知悉工作小组之运作违反法令,性平会调查小组于104年10月25日完成、于104年12月27日同意之调查报告却未对该心理系提出究责、纠正及补救措施: 1、 A女于104年9月24日向学校生辅组申请调查疑似性侵害案件后,辅仁大学召开“104学年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防治组第1次会议”正式受理此案,并决议推派法律学系吴志光老师、英文系刘雪珍老师、社工系庄文芳老师,三人组成调查小组调查。

2、辅仁大学代表吴志光教授于105年7月19日在教育部陈述意见陈称:“调查小组于104年10月之调查期间始知悉该工作小组之报告内容,在此之前均以为心理系工作小组仅系基于师长关怀所为教育辅导”等语。该校查复本院称:“由于该系为心理系,本校当初认为其有心理辅导专长,但此事件本校最为后悔者系过于信任该系,相信该系主管及教职员会妥善照顾并劝导受害人,孰知该系竟自组所谓教育工作小组却肆行调查之实,以至引发后续种种风波”、“心理系自组工作小组同时进行辅导与调查,而又违反调查与辅导之间应予回避等专业伦理,无法达成被害人之需求,且因此导致延误被害人进入性平程序。惟本校未能适时察觉与及时纠正,亦难辞其咎”等语。

3、性平会调查小组于104年10月之调查期间获知悉该工作小组之报告内容,获知该工作小组违反防治准则“辅导人员应回避事件调查”之规定,惟性平会调查小组于104年10月25日完成、于104年12月27日同意之调查报告却只字未提,未见对心理系工作小组究责、纠正及提出补救措施,即有违失。教育部对本案之调查也指出:纵校方调查小组于调查访谈时始知悉心理系工作小组有违性平法之情事,性平会于决议该校园性侵害案件之调查报告时却未对该心理系之不当及违法程序提出究责、纠正并提出补救措施,致错失处理时机并衍生后续纷扰,属学校之疏失等语。

(五)辅仁大学性平会调查结果,认定王生有强制猥亵行为,并建议对王生应予以谘商辅导、8小时性别平等教育及留校查看之处分,对A女应为持续关怀辅导。该校却未依该建议,对王生为谘商辅导及性平教育,亦未对A女为持续关怀辅导,诚有不当:

1、性平会调查报告之调查结果为:“1.对被申请人调查人王生部分:(1)按王生对A女固有性侵害之行为,惟未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性交行为,而系情节较轻微之猥亵行为。爰建议依本校学生奖惩办法第9条第1项第5款之规定,予以留校察看之处分。(2)对王生应予以谘商辅导。(3)对王生应予以8小时之性别平等教育;2.对申请调查人A女部分:本校应对其持续关怀辅导;3.对本校部分:(1)有鉴于时下因酒后所衍生之性侵害案件日益增加,本校应透过‘大学入门’等课程,向本校学生加强宣导人际关系交往应注意之事项、性自主权观念之坚持与尊重,以及相关之法律责任。(2)本校应定期检视监视器是否正常运作,并检讨目前过短(一周)的保存期限。”该校复于104年11月27日召开“104学年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第1次会议”,以11:0同意调查小组之调查结果与建议。

2、惟该校并未依上开调查报告对王生提供谘商辅导及性别平等教育、对被害人A女之持续关怀辅导。该校学生辅导中心也坦言未介入A女之辅导。教育部106年2月24日查复本院资料称:“辅仁大学性平会于104年11月27日以后召开会议之会议纪录,均未查得针对该报告之处理建议,如对行为人予以谘商辅导、对行为人应予以8小时性别平等教育及对申请调查人应持续关怀辅导等为具体之规划与落实”。经该部调查该校违法案(教育部105年8月15日性平会第1050608号案调查报告),也认定该校有“性平会对调查报告之建议未具体规划及落实”之疏失。

(六)教育部对辅仁大学之上开违失展开调查:

1、本案于105年5月30日经妇联会于媒体发布新闻稿,举发该校违法,要求立即启动调查,该部于105年6月8日受理并展开调查。

2、该部依法筹组调查小组,经征询11位具备调查专业人员(部分婉拒担任),于105年6月8日函复检举人,受理并组成调查小组(毕恒达、郭丽安、黄育玲)。复于105年6月22日核备该案处理进度、8月15日性平会防治组召开专案会议审议通过调查报告、9月19日经该部性平会通过备查。调查结果认定为:“该校系所工作小组逾越法律授权迳为校园性别事件调查处理、违反辅导人员应回避调查工作之原则、未采取必要之措施致影响受害人权益,已违反性教法第21条第3项、第30条第2项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21条第2项及第25条之规定属实。另学校于该事件调查过程知悉心理系之违法不当情事后,未即时纠正与提出补救措施,且学校性平会未对事件调查报告建议为具体改善规划与落实,认属学校之处理不当。”等语。嗣后,教育部对辅仁大学处理本案之缺失,于106年5月1日以台教高(三)第1060056440b号函,扣减辅仁大学400万元补助款在案。

(七)综上,辅仁大学104年6月28日知悉本案发生后,仅于翌日召开心理系专案辅导会议请该系持续辅导关怀,未依性教法规定积极主动与A女直接联系、介入关怀辅导、主动检举、即时为必要处置,消极被动等待被害人申请调查,迟至被害人A女申请调查后,始于104年9月30日由性平会受理案件,诚有违失。再者,心理系经A女同意于104年7月20日成立工作小组后,除进行13次辅导外,又进行访谈相关学生、勘验物证等调查工作,并于104年9月2日完成重建报告,提出男方有趁机亲吻、抚摸、压在身上但可能未完成勃起射精之推论,显已违反防治准则第21条第2项“辅导人员应回避事件调查”之规定,该校却迟至104年10月调查案件后始知悉上开违法行为,且知悉后未对该系提出任何究责、纠正及补救措施,即有不当。此外,该校于性平会调查报告认定王生有强制猥亵行为后,却未落实执行该调查报告之建议,对王生应予以谘商辅导、8小时性别平等教育,对A女应为持续关怀辅导,亦有失当。教育部于105年5月30日妇联会发布新闻稿举发该校违法并要求立即启动调查后,于105年6月8日受理并展开调查,嗣于106年5月1日对辅仁大学扣减400万元补助款。辅仁大学上开违失行为情节严重,该部允应督导其检讨改进。

三、A女及B男均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夏林清院长却于104年7月13日与2人面谈时说出“不要站在一个受害者的位置”等语,何东洪系主任于105年3月8日发电子邮件指责A女PO文不当并要求撤掉,王生又拒绝道歉,A女及B男心理遭受创伤,A女因而于105年3月间有自残行为,B男遂于105年5月29日在脸书PO文指控夏林清及工作小组有息事宁人或吃案情事,引起媒体报导及争议。辅仁大学于105年6月2日即函请心理系依法保护受害者隐私,夏林清却于105年6月7日上午召开“真相还原记者会”,心理系当晚召开讨论会,A女、B男、该系师生、校友、媒体共约200人参加,该会演变为公审会,违反该校公函及保密规定,对A女及B男造成压力、恐惧及伤害,该校于105年6月24日解除何东洪之系主任职务。夏林清于105年8月13日PO文指责A女及B男,A女希望结束争斗而于105年9月21日脸书发表对夏林清、心理系及其所有朋友之道歉文,再度引发网友批判,辅仁大学性平会遂于9月22日决议暂停夏林清之社科院院长职务。嗣夏林清除于105年9月26日晚间参加《新闻面对面》节目外,仍透过脸书陆续PO文,辅仁大学遂做成停聘夏林清教授1年之处分,教育部于106年5月12日核定同意该处分。夏林清、何东洪及工作小组未能认知A女及B男均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致未与其建立信任关系并评估创伤提供专业辅导,在A女及B男质疑及反弹后,未以温和方式化解纷争,却采取公开反击及责备方式,引发网路论战,使B男及A女数度受到伤害,夏林清、何东洪也遭受惩处,辅仁大学及心理系的声誉受创严重。卫福部允应针对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协助复原方式、辅导人员资格、辅导人员应遵守事项、被害人保密原则、可转介资源等,作成相关规范及行为准则,加强宣导,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一) 学校教师对校园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身分应负保密义务,其规定如下: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辨别身分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项)。前项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或揭露第一项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资识别身分之资讯(第2项)。”

2、学生辅导法第7条第1项:“学校校长、教师及专业辅导人员,均负学生辅导之责任。”

3、学生辅导法第17条第1项及第2项:“学生辅导工作相关人员,对于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负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避免紧急危难之处置,不在此限(第1项)。前项人员并应谨守专业伦理,维护学生接受辅导专业服务之权益(第2项)。”

4、性教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及检举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除有调查之必要或基于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

5、防治准则第23条第4款:“事件管辖学校或机关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应依下列方式办理:就行为人、被害人、检举人或受邀协助调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应予保密。但有调查之必要或基于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6、防治准则第24条规定:“依前条第四款规定负有保密义务者,包括参与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员(第1项)。依前项规定负保密义务者泄密时,应依刑法或其他相关法规处罚(第2项)。学校或主管机关就记载有当事人、检举人、证人姓名之原始文书应予封存,不得供阅览或提供予侦查、审判机关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第3项)。除原始文书外,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人员对外所另行制作之文书,应将当事人、检举人、证人之真实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删除,并以代号为之(第4项)。”

(二)夏林清教授于7月13日与A女及B男面谈时,曾说出“不要站在一个受害者的位置”等语,王生拒绝道歉,何东洪教授又于105年3月8日指责A女之105年3月7日PO文不当并要求撤掉,让A女及B男感受工作小组将案件朝向情欲流动后的酒后乱性,认为系方有意掩盖事实,A女因而身心二度受创严重,A女因而于105年3月间有自残行为:

1、台北市政府个案报告表记载,被害人A女对案件期待有三:“1.希望加害人认错道歉离开学校(退学),不希望有学妹受害。2.司法上,加害人应该负起责任,获得应有的惩罚。3.对于系上处理性侵害案件感到不舒服,希望系上对被害人协助要改变。”A女并于工作小组中,提出对行为人王生条件为:“1.要王生道歉。2.认错。3.休学或退学”。台北市政府并转述A女表示:“其原本相信系上可以公平公正处理本案,惟系上处理并未符合期待(辅导被害人创伤、顾及权益),也无法教育加害人应道歉认罪、为其行为负责,更无法在系上营造正确处理性侵害案件的态度和氛围,故主动向学校性平会提申诉等语。夏林清教授亦称:“后来王生不愿意道歉,故A女考虑了10天,故决定走性平。”

2、 台北市政府评估被害人A女一方面感谢且并不否认系上师长的协助,但另一面A女确实认为,系上处理方式并不妥当,委婉表示过程中感到不舒服等语,该系前系主任何东洪于105年6月24日发表声明也指出:“工作小组的良善动机与过程中的努力投入,结果并不理想,甚至可能是失败,这点我深感抱歉。尤其没有好好接住A女及在性侵案及小组工作过程中的伤痛,导致一场风暴,在此向他们致上最深的歉意。”等语。因A女及其男友替代性创伤压力未获抒解,工作小组成果也不符A女期待,A女遂于105年9月24日向该校性平会提出申诉。

3、105年3月7日发生A女于脸书PO文,遭何东洪老师以电话、脸书私讯及寄发电子信箱给A女及为A女PO文按赞的同学事件:

(1)104年7月13日B男、A女及周姓学生(下称周生)三位与夏林清教授面谈,据B男于105年5月29日PO文指称夏林清老师曾表示:“这件事如果传出去,搞不好会成为压垮这个系的最后一根稻草”、“我不要听一个受害者的版本!你们学生之间的情欲流动我也知道,不要以为我不知道你们平常在8楼干些什么,偷吃也要把嘴巴擦干净”、“但我不要听一个受害者的版本,我要听你作为一个女人在这件事里面经验到什么!不要乱踩上一个受害者的位置!”夏林清教授于接受教育部调查小组访谈时主张当时没有说过“酒后乱性”,但坦承有说过“不要站在一个受害者的位置”、“情欲流动”、“压垮这个系的最后一根稻草”等语,惟称:这几句话是在“关系的脉络”以及要将“言词的态度、范围”等因素一起结构起来理解等语。(资料来源:辅仁大学性平第1040001号案衍生案之调查报告)夏教授之上开言词,纵使说者无意,却让A女及B男感受到夏教授将案件朝向情欲流动后的酒后乱性,认为心理系有意掩盖事实。

(2)A女于105年3月7日PO文后,B男于105年5月29日PO文指出:104年7月13日B男、A女及周生三位与夏林清教授面谈时,夏林清教授曾提及待工作小组调查结束,要让当天在851教室的学生还有被卷进来的学生知道发生了什么事[3]。因此,A女希望夏教授能兑现允诺,召开公开说明会,澄清性侵情事,并于105年3月7日于脸书上PO文等语。

(3)何东洪老师于A女PO文翌日(105年3月8日),打电话、脸书私讯及寄发电子信箱给A女及为A女PO文按赞的同学。据105年6月7日师生说明会中,何东洪老师表示:我看到这个文,第一个反应打给当事人,跟当事人说,我有看到你这个PO文,觉得不妥,因为这件事牵扯到当事人双方,以及我们工作小组在去年7月到9月的工作,希望你能够撤掉,但是决定权还是在你。第二通电话我打给按赞的另外一个同学,我看到按赞是我们工作小组一个成员,我就私讯给他,我说,我觉得你做为一个工作小组成员看到这封信,应该做不只是按赞,然后她的确也有去跟当事人谈。我用系主任及前工作小组召集人名义发了一封MAIL给这些系上的同学(指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去过滤脸书上的同学)等语。

(4)据辅仁大学性平第1040001号案衍生案之调查报告指出,因何东洪老师事件寄发电子信箱给A女及为A女PO文按赞的同学,A女于105年6月7日师生讨论会向何东洪主任表示:你可以不要叫它白色恐怖,但实质的压迫是确确实实的,我不想再被盖起来,我觉得我现在一个很孤绝的痛苦里,光是不被靠近及不被相信这件事情就已经让我非常痛苦,所以那时候为什么我会割腕等语。

(三)工作小组未将B男认知为“替代性受害者”而错失心理谘商先机,因替代性创伤压力未获抒解,B男于105年5月29日于社群网站PO文指控夏林清院长及工作小组处理本件性侵害案件疑有息事宁人或吃案情事:

1、A女之男友B男属事件目击者,虽非直接受害者,该校“性平第1040001号案衍生案之调查报告”评估B男属“替代性受害者”[4],属替代性创伤压力症候群,需有专业心理谘商提供协助。

2、惟据“心理系导师关怀协助教育辅导工作小组辅导记录表”(详如附表一)观之,虽系主任多次关心B男,工作小组曾于104年9月10日至11日于北京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时,数次提出与之聊聊其内在痛苦,被B男婉拒。B男自始至终均未获工作小组之辅导或转介,工作小组未将B男认知为“替代性受害者”而错失心理谘商先机。因替代性创伤压力未获抒解,B男于105年5月29日于社群网站PO文指称夏林清院长及工作小组处理本件性侵害案件疑有息事宁人或吃案等情,引起媒体报导,对辅仁大学心理系老师提出争议,教育部请辅仁大学针对人员进行调查。

(四)辅仁大学获知105年5月29日A女男友B男于网路贴文之后,即先于6月2日行文社会科学院及心理系,公文内容为:“该性侵害案件目前正于司法单位进行司法程序中,性质上属于不公开之案件,又依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法及本校性侵害骚扰或性霸凌防治作业要点之规定,学校应保护受害者隐私,爰请贵院系教师在对外发言及举行讨论会应谨慎为之,以免横生枝节或触法。”105年9月25日“江校长致辅大师生、校友与社会大众的一封信”[5]也指出:“今年5月底受害人的友人在脸书上攻击社科院的夏林清院长,夏院长曾经找我说那不是事实,并要召开记者会还她自己一个清白,我嘱咐她由于这事已进入司法程序,教育部性平会也将对此事启动调查,她表达清白之后希望让事件告一段落,学校也出具公文希望心理系不要再就这议题做争辩,以免影响教育部的调查,更重要的,我们心系受害的学生,实在不愿意让她受到更多的压力,造成再度的伤害。”由上可知,辅仁大学为避免事件扩大,于105年6月2日即函请该校心理系应依法保护受害者隐私。

(五)105年5月29日B男于脸书PO文后,辅仁大学心理系为因应该事件,由心理系何东洪主任发起,于105年6月7日召开师生讨论会,其对象、主题、发起理由及目的如下:

1、对象为心理系全系师生。

2、讨论主题为:回应本系○姓学生脸书网志文章。

3、其发起理由及目的:“由于发文事件已严重影响本系师生,故针对本系师生召开师生讨论会,希望透过公开对话,厘清此次脸书事件中的各方疑点。因相关事件尚在司法程序中,为维护当事人相关权益,我们并不回应案件中相关细节内容,以维护当事人隐私。拟定的讨论方向有两点:系上处理相关事件及其作法所引发之争议,以及网路传播中个人隐私与公共议题的边界与矛盾。诚挚地邀请关心的学生与老师参加,现场接受发问及提议。”

(六)该讨论会当天计有该系师生、校友、外系生等,出席共约200人。该校并称:当天性质为讨论会,针对该系师生,并非对外,媒体及外系(校)生不得提问,将提问权留给该系师生,且现场不得直播,并由何东洪老师邀请被害人A女及B男与会。惟查,该系以举办讨论会,并在场有该系师生、校友、外系生及部分媒体等共约200人参加,已明显违反6月2日之公函、学校及教师对校园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身分应负保密义务之规定。

(七)该讨论会目的以透过公开对话,厘清此次脸书事件中的各方疑点,惟该会却对被害人A女及B男造成压力、恐惧及伤害:

1、B男欲与夏林清教授确认7月13日说词,认为夏教授之说词已伤害A女,并试图以其影响力影响工作小组运作。A女于该会议称:“受伤是真实的”、“感觉的东西,怎么会有版本的问题?”“没有所谓的误读,而是感觉的问题”。

2、A女因何东洪老师事件寄发电子信箱给为A女及为A女PO文按赞的同学,于会中向何东洪主任表示:“你可以不要叫它白色恐怖,但实质的压迫是确确实实的,……我不想再被盖起来,……我觉得我现在一个很孤绝的痛苦里,……光是不被靠近及不被相信这件事情就已经让我非常痛苦。……所以那时候为什么我、我、我、我会割腕。”

3、A女:“我们发文的利益其实不是想要毁了谁,我们是每日每夜内心的腐烂,像刚刚讲那个7月13日跟夏老师的对话,……那个对我来说非常重要。”

4、B男于下半场因受该讨论会团体氛围及压力,有系友、教师及其他同学与B男对话,甚至质疑B男之发言权已涉及破坏该系名誉及夏林清老师名誉,致B男表示:“好啦,我知道我是主谋啦,没错”“我现在好累,我只想赶快结束”。

5、对此,翌日(105年6月8日)辅仁大学心理系网站发表声明:工作小组对此一动作所引发的效果非在其预料之中,成员也于会中表达其思虑不周延,而造成学生们的压力甚至害怕,由系主任何东洪、也是前工作小组召集人,代表工作小组,于现场向全系师生及当事人(夏林清、B男、A女)郑重道歉。

6、辅仁大学性平第1040001号案衍生案调查报告[6],于105年11月29日调查报告结果指出:105年6月7日召开之“辅仁大学心理系师生讨论会”,调查小组认为:A.师生讨论会的召开是以教育辅导为考量出发,上半场也确实体现了该场讨论会的目的。B.下半场的讨论的焦点既非原先设定,亦超越了何东洪教师邀请被害人及B男与会的原初目的等语。

(八)教育部于105年6月15日函文提醒学校于该部调查期间,采取必要处置,以避免争议扩大,请学校对被害人提供积极协助、要求系所相关人员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之会议对学生说明与讨论本案,并请学校指定单一之媒体应对窗口。心理系即不再办理相关讨论会或说明会。

(九)A女于105年9月21日脸书PO道歉文,对夏林清老师、辅仁大学心理系、林○宇、曾○毅及其所有朋友说对不起,并称:“我走到此刻,面对生而为人的斗争与抗争,得为我自己在过程里的失去人性、没有人性的所作所为道歉,但愿一些人、事、物,能在伤痛或死去的路上,获得一丝一缕的安息。”

(十)关于A女PO道歉文的原因:

1、辅仁大学性平会调查小组于被害人脸书PO文翌日(105年9月22日)访谈A女,A女称:“我觉得一部分自责,但我觉得一部分的确要为了这么大的波澜而做一个道歉,对。但是当然我也想,我也想不到说,就我觉得我能做的也只有道歉”等语。

2、B男并于105年11月5日下午4:43 E-MAIL答复本院称:A女在夏林清及其政党接连的网路追杀骚扰后不胜其烦,希望以她的道歉让步结束这场争斗换来自己的清静。这是我了解她要写道歉信的原因,但我只能尊重她的决定等语。

(十一) 辅仁大学于105年6月24日公告何东洪副教授免兼心理系系主任职务,何东洪于同日在该校心理系网站上发表声明称: 1、 辅仁大学性平会认为心理系教育辅导工作小组逾越性平会职权,其认为此说法不够精准,仅同意该工作小组逾越性平会认定“依程序要求的教师责任”。 2、 心理系组成以教育辅导之工作小组,就是自觉为助人专业的心理系。认为其及其他同仁都是朝向更积极的任事的心态投入两个多月的工作过程。 3、 对工作小组结果不理想、没有好好接住A女及B男的伤痛、对过程中当事人及努力实际助人工作的朋友们致歉。

(十二)夏林清老师在A女PO道歉文前,除于105年6月7日上午10时以“个人名义”在台大校友会馆召开“真相还原记者会”外,曾透过心理系网站及脸书陆续PO文,包括:105年5月30日对B男脸书事件声明、105年6月1日针对B男脸书事件第二份声明、6月7日“‘恶质权威’的铁套头”、105年8月13日“○终于开始向我道歉了?!”等(详如附表三),却掀起网路论战。A女po上开道歉文后,再度引发一方网友对夏林清的批判。因此,辅仁大学于9月22日紧急召开性平会并决议暂时停止夏林清之社科院院长职务。105年9月25日“江校长致辅大师生、校友与社会大众的一封信”指出:“而在过去的这段时间内,事违人愿,夏院长仍不断地对这事件做回顾和批评,并且和某些社会人士进行争辩,以致日前受害者在网站公开道歉时,本校性平会紧急开会,将夏院长停职,并重申老师学生不得再就此事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做任何评论,以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人权。我们觉得,即使夏院长和心理系同仁出于学术专业的权威,或基于对院内同学的关爱,想寻求另一个管道来帮助受害者,厘清事件的真象,在这时间点都不是很合适。我们是一个以学生为中心的天主教大学,基于保护学生,爱护学生的立场,我们以受害学生的感受,心情能在平静中复原为最大考量,所以不容许再有干扰受害者的事情发生。”

(十三)夏林清老师知悉被停止院长职务后,除105年9月26日晚间参加《新闻面对面》节目外,仍透过脸书陆续PO文,包括105年9月23日“真相大门的钥匙,在乡民、媒体与○女士手中”、105年9月27日“‘求真问实’或是‘忍气吞声’!”、105年10月7日“无胆、无耻B男只敢放冷箭?”及“这条行政抗争的战线真精彩!”等(详如附表三)。辅仁大学于105年11月30日完成相关人员违失案之调查,认定夏林清教师违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1项及第2项(揭露被害人身分)、学生辅导法第7条第1项、第17条第1项及第2项(保密义务)、性教法第22条第2项及防治准则第23条第4款及第24条(揭露当事人身分资讯)等规定,学校性平会决议建议以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13款(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移送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评会)审议惩处,教育部于106年5月12日函核定同意辅仁大学停聘夏林清教授1年之处分。

(十四)综上,A女经台北市政府评估有性侵害创伤后压力症候群,自104年8月14日起接受心理谘商迄今,B男经辅仁大学性平第1040001号案衍生案之调查小组评估有替代性创伤压力症候群。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在辅导及协助A女及B男时,本应以尊重其感受、不质疑评断其受害经过、坚守保密原则等方式与其建立信任关系,并应评估其创伤后提供专业辅导。惟前院长夏林清教授于7月13日与A女及B男面访谈时说出“不要站在一个受害者的位置”、“情欲流动”、“压垮这个系的最后一根稻草”等语,前系主任何东洪教授于105年3月8日寄发电子信箱给为A女,指责A女之105年3月7日PO文不当并要求撤掉,再加上王生拒绝道歉,让A女及B男感受工作小组将案件朝向情欲流动后的酒后乱性,认为系方有意掩盖事实,A女及B男二度受创严重,A女因而于105年3月间有自残行为,B男遂于105年3月29日在脸书PO文指控夏林清及工作小组处理性侵害案件疑有息事宁人或吃案情事,引起媒体报导,对心理系老师提出争议,教育部请辅仁大学进行调查。辅仁大学为避免事件扩大,于105年6月2日函请该校心理系应依法保护受害者隐私,惟夏林清在105年6月7日上午在台大校友会馆召开“真相还原记者会”,当晚心理系召开何东洪发起的师生讨论会,A女、B男、该系师生、校友、媒体共约200人参加,本欲厘清B男脸书事件的讨论会却演变为公审会,对A女及B男造成压力、恐惧及伤害,且违反该校公函及保密规定,该校遂于105年6月24日公告解除何东洪之系主任职务。夏林清于105年8月13日PO文称A女开始向其道歉并指责A女及B男,A女希望能结束争斗,于105年9月21日脸书发表对夏林清、辅仁大学心理系及其所有朋友之道歉文,却再度引发网友对夏林清的批判,辅仁大学遂于9月22日召开性平会并决议暂时停止夏林清之社科院院长职务。夏林清知悉被停止职务后,除105年9月26日晚间参加《新闻面对面》节目外,仍透过脸书陆续PO文,辅仁大学性平会决议于105年12月9日将其移送教评会审议惩处,该校于106年2月23日105学年度教评会第1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将夏林清教授停聘1年,教育部并于106年5月12日函核定同意该校停聘夏林清教授1年之处分。夏林清、何东洪及工作小组未能认知A女及B男均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致未与其建立信任关系并评估创伤提供专业辅导,在A女及B男质疑及反弹后,未能温和沟通化解纷争,却采取公开反击及责备,因而引发网路论战,对B男及A女造成二度伤害,夏林清、何东洪也遭受惩处,辅仁大学及心理系的声誉受创严重。卫福部允应针对性侵害直接及间接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协助复原之方式、辅导人员之资格、辅导人员应遵守事项、被害人保密原则、可转介资源等,作成相关规范及行为准则,并加强宣导,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四、性别工作平等法(下称性工法)及性教法对于性侵害犯罪均订有申诉及调查程序,惟性骚扰防治法第三章之申诉及调查程序对于性侵害犯罪却不能准用,致实务上各机关机构依性骚扰防治法进行调查性骚扰案件时,如发现为性侵害事件,即不能继续调查,严重损害被害人权益。卫福部允应研议修正性骚扰防治法,使性侵害犯罪亦可适用该法之申诉及调查程序,以与性工法及性教法之规定趋于一致,达到保护性侵害被害人及防治性侵害之目的。

(一)性工法第12条所定义之性骚扰包含性侵害,故该法第三章性骚扰之防治所定之性骚扰申诉及调查程序,对于性侵害事件均有适用。性教法第5章所定之申请调查及救济,均明定性侵害事件可适用。

(二)性骚扰防治法第1条规定:“为防治性骚扰及保护被害人之权益,特制定本法(第1项)。有关性骚扰之定义及性骚扰事件之处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但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及性别平等教育法者,除第12条、第24条及第25条外,不适用本法之规定(第2项)。”同法第2条所定义之性骚扰,将性侵害犯罪排除在外。同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第7条至第11条、第22条及第23条之规定,于性侵害犯罪准用之。”是以,性工法及性教法对于性骚扰、性侵害事件均订有调查程序之规定且优先适用,但性骚扰防治法之性骚扰定义不包含性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仅适用性骚扰之防治与责任(第7条至第11条),以及未善尽防治责任之罚则(第22条、第23条),并未准用性骚扰防治法第三章(第13条至第15条)之申诉及调查程序。

(三)以本案校园性侵害案件为例,案发当时行为人及被害人均属学生身分,有性教法之适用,学校依据性教法第28条至第35条之规定,进行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案件之调查处理。惟倘本案被害人A女于案发时未具学生身分,遭受性骚扰之情事,则应适用性骚扰防治法第13条第1项之规定,向学校或县市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并进行调查。学校或县市政府于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A女系遭受性侵害情事,则因性骚扰防治法之性骚扰定义未包含性侵害犯罪,该调查工作即必须中止,损及被害人权益及造成实务上后续执行的困难。本院询问辅仁大学教授兼法律学院副院长吴志光称:“建议修性骚扰防治法第26条,不要排除第13条之适用”等语。

(四)据上,性工法及性教法对于性侵害犯罪均订有申诉及调查程序,惟性骚扰防治法第三章之申诉及调查程序对于性侵害犯罪却不能准用,致实务上各机关机构依性骚扰防治法进行调查性骚扰案件时,如发现为性侵害事件,即不能继续调查,严重损害被害人权益。卫福部允应研议修正性骚扰防治法,使性侵害犯罪亦可适用该法之申诉及调查程序,以与性工法及性教法之规定趋于一致,达到保护性侵害被害人及防治性侵害之目的。

  1. 依据辅仁组织规程第2条规定:“本大学定名为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又称‘天主教辅仁大学’,英文名称为Fu Jen Catholic University。”
  2. 93学年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正通过,102年1月10日101学年度第1学期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3. “回过头和我、A女表示,等工作小组的调查差不多了,也要让当天在851的学生还有被卷进来的学生知道发生了什么事,问我们是否同意”
  4. 性骚或性侵事件当事人事后多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PTSD),非直接经历事件之他者,透过直接与被害者互动或长期暴露在创伤事件的资讯下,也有高机率出现类似创伤后压力反应,即为替代性创伤压力症候群。
  5. 资料来源:http://www.fju.edu.tw/newsDetail.jsp?newsID=4798&newsClassID=2
  6. 委托台湾大学心理系黄丽莉教授(女)、中央大学法律与政府研究所王灿槐教授(女)、经国管理暨健康学院人事室隋杜卿主任(男)组成专案小组。

调查委员:高凤仙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8 月 10 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监察院调查报告,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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