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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县(市)政府及所属中小学校办理学校午餐应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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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县(市)政府及所属中小学校办理学校午餐应行注意事项

中华民国 93 年 4 月 9 日 台体字第0930024336B号令发布
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22 日 台体(二)字第0960056188C号令修正第14点、第15点、第16点
中华民国 97 年 1 月 3 日 台体(二)字第0960200169C号令修正第15-1点


一、为使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 辅导所属中、小学校及所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办理学校午餐业务有所依循,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地方政府辅导学校及学校办理学校午餐,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三、地方政府应组成学校午餐辅导委员会,其任务如下:

(1)编订学校午餐工作手册。

(2)订定学校午餐委外办理供应作业原则。

(3)定期辅导、考核及奖惩学校办理午餐相关业务。

四、学校办理午餐应成立学校午餐供应委员会或相当性质之组织,其组织及运作,由地方政府定之。

五、学校办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采购,应参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六、学校办理午餐收取之午餐费、基本费及燃料费,其收费机制及费额,由地方政府纳入代收代办费用收取规定中规范。

前项收费,应专款专用于下列项目:

(一)主副食、食油、调味品。

(二)水电费(依全校比例分担)、燃料费及食材运费。

(三)厨房及用餐相关设备、器具。

(四)厨房环境清洁及维护。

(五)厨工人事费。

七、学校自办午餐供应得雇用厨工,厨工之雇用应依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办理;厨工之资格条件、上班时间、厨工与用餐学生人数比例等,由地方政府或学校定之。

八、学校午餐经费应成立专户,其收支帐务处理,依本注意事项及会计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九、学校办理午餐应填载学校午餐供应概况表、午餐费收支结算表及相关报表,其报表格式及内容,由地方政府定之。

十、教师得兼任学校午餐执行秘书,并得以减少授课节数,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定之。

十一、地方政府接受民间团体或个人捐赠贫困学生午餐经费,应依预算法、财政收支划分法及统一捐款献金收支处理办法规定办理。但捐款者已指定对象,其用途具体明确,且属委托代办或代转性质,并能迅速办妥者,得在不任意变更用途情形下,以代收代付方式拨付学校。

十二、学校接受民间团体或个人捐赠贫困学生午餐经费,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制作统一收据予捐款者。

(2)捐款应纳入学校午餐专户统筹运用。

(3)造具印领清册,并不得重复请领贫困学生午餐补助费。

十三、学校午餐经费以收支平衡为原则,当年度如有结馀应留存专户专款专用,除必要支付,或依规定须将补助款缴回外,其馀结馀款,均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前项结馀款之管控机制,由地方政府订定之。

十四、学校应确保每位贫困学生得及时获得补助。

地方政府应定期查核所属学校执行补助贫困学生午餐之情形,必要时得不定期查核之,并建立奖惩机制。

教育部得办理地方政府所属学校执行补助贫困学生午餐情形之抽查,抽查结果函送地方政府作为前项奖惩之参考。

十五、非属家长无力支付午餐费之情形,学校应劝导其依规定缴纳,必要时得依相关法令采取适当方式催缴。

十五之一、学校办理午餐应定期检讨经营效能并严格管控供应品质,确保学生用餐权益。

学校午餐有用賸饭菜,为珍惜资源有效运用及照顾贫困学生,学校得建立相关机制,提供贫困学生。

十六、本注意事项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办理;地方政府得依实际需要另订相关补充规定。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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