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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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官制(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中华民国3年(1914年)5月24日
1914年5月24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五月二十四日第七百三十五期
大总统令 教令第七十二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3年5月8日)
  第一条省置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各官及巡防警备等队并受政府之特别 
  委任监督财政及司法行政暨其他特别官署之行政事务 
  第二条巡按使依其职权或特别委任得发省令 
  第三条巡按使于其所辖地方官吏之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妨害公 
  益侵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巡按使于其所辖地方官吏认为应付惩戒者呈报 大总统请付惩 
  戒并咨陈内务部 
  第五条巡按使于其所辖地方官吏认为应给奖励者呈报 大总统请给奖 
  励并咨陈内务部 
  第六条凡各县知事由巡按使呈请 大总统任免并咨陈内务部 
  第七条巡按使于其所辖各官吏查有贪劣款迹得迳行撤任仍详具事实照 
  第四条之规定请付惩戒 
  第八条巡按使受政府之特别委任监督全省财政有稽核赋税出纳及考核 
  经征官吏之权凡经征官吏之任免惩奖由财政厅长详请巡按使核办转咨陈财政部 
  财政厅之设置及办事权限另定之 
  第九条巡按使受政府之特别委任监督司法行政有稽核司法经费及考核 
  司法官吏之权凡各县承审管狱等员之任免惩奖由高等审判厅厅长详请巡 
  按使核办转咨陈司法部 
  第十条巡按使于所辖及政府委任监督之各高级官吏按六个月将办事成 
  绩并出具密考呈报 大总统考核 
  第十一条巡按使监督所属特别官署各依该官制之所规定及该主管部之 
  所委任行之 
  第十二条巡按使于非常事变之际需用兵力或为防卫起见需用兵备时得 
  咨请驻扎邻近之军队及军舰长官派兵会同处理 
  第十三条巡按使公署设政务厅置厅长一人承巡按使之命掌政务厅事务 
  政务厅厅长由巡按使荐任 
  第十四条巡按使公署内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各科由巡按使自委掾属佐 
  理各项文牍事务其职掌员额按事之繁简由巡按使自定之仍呈报 大总统 
  并咨陈内务部分别叙等注册 
  第十五条巡按使公署经费另定之 
  第十六条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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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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