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组织法 (民国17年)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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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组织法 (民国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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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省置省政府,依中国国民党党义及中央法令,综理全省政务。
第二条
- 省政府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对于省行政事项得发省令。
第三条
- 省政府各厅对于主管事务,除中央法令别有规定或省政府委员会别有决议者外,以厅令行之。
第四条
- 省政府对于所属各机关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其他不当情形时,得停止或撤消之。
第五条
- 省政府由国民政府任命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组织省政府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 省政府委员会集会时,省政府委员不得派代表出席。
- 省政府委员不得兼任他省行政职务。
- 省政府委员为简任职。
第六条
- 省政府下设左列各厅处:
- 秘书处。
- 民政厅。
- 财政厅。
- 建设厅。
- 除试行大学区制之省区外,省政府之下设教育厅。
- 省政府于必要时,得增设农矿厅工商厅。
第七条
- 在试行大学区制之省区,本法第十二条所列教育厅事务,由各该区大学依大学区组织条例掌理之,在未设农矿厅或工商厅之省区,本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列各该厅事务,由建设厅掌理之。
第八条
- 秘书处掌理事务如左:
- 一、关于一切机要及省政府委员会会议事项。
- 二、关于撰拟保存收发文件事项。
- 三、关于省政府委员会会计事项。
- 四、关于编制统计及报告事项。
- 五、关于纪录省政府各厅处职员之进退事项。
- 六、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七、其他不属于各厅事项。
第九条
- 民政厅掌理事务如左:
- 一、关于县市行政官吏之任免及监督事项。
- 二、关于地方自治事项。
- 三、关于地方行政区划之确定及变更事项。
- 四、关于警政及公共卫生事项。
- 五、关于保卫团事项。
- 六、关于选举事项。
- 七、关于赈灾及其他社会救济事项。
- 八、关于礼俗宗教事项。
- 九、关于禁烟事项。
- 十、关于各种土地登记收用及其他土地行政事项。
第十条
- 财政厅掌理事务如左:
- 一、关于省税及省公债事项。
- 二、关于省政府预算、决算事项。
- 三、关于省库收支事项。
- 四、关于公产事项。
- 五、其他省财政事项。
第十一条
- 建设厅掌理事务如左:
- 一、关于公路铁道之建筑事项。
- 二、关于河工及其他水利工程事项。
- 三、关于建筑新市新村事项。
- 四、关于各种土地之测量及其他土地建筑事项。
- 五、其他建设事项。
第十二条
- 教育厅掌理事务如左:
- 一、关于各级学校事项。
- 二、关于教育及学术团体事项。
- 三、关于图书馆博物馆事项。
- 四、其他教育行政事项。
第十三条
- 农矿厅掌理事务如左:
- 一、关于农业、渔业、牧蓄、森林之一般保护监督及奖进事项。
- 二、关于农业、渔业各团体之组织指导事项。
- 三、关于农村改良事项。
- 四、关于佃夫地主间之争议事项。
- 五、关于矿业之一般保护监督事项。
- 六、关于矿务警察及矿工待遇事项。
第十四条
- 工商厅掌理事务如左:
- 一、关于工商业之一般保护监督及奖进事项。
- 二、关于工厂事项。
- 三、关于商埠事项。
- 四、关于商品之陈列及检查事项。
- 五、关于度量衡之检查及推行事项。
- 六、关于劳工团体事项。
- 七、关于商会及其他商人团体事项。
- 八、关于劳资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
- 省政府各厅长之任免,得由各主管部院及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核准行之。
第十六条
- 省政府各厅处间,关于职权发生争议时,由省政府呈请国民政府裁决之。
第十七条
- 省政府设主席一人,由国民政府就省政府委员中指定之。
第十八条
- 省政府主席之职权如左:
- 一、执行省政府委员会之决议案。
- 二、处理省政府日常事务。
- 三、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之例会。
- 有委员三人以上之提议,或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应由主席召集特别会。
第十九条
- 省政府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省政府委员会互选一人暂代理主席职务。
- 前项代理,除经国民政府明令特许者外,其期间以一月为限。
第二十条
- 省政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国民政府任命之,承省政府主席之命,综理秘书处事务。
- 秘书长为简任职。
第二十一条
- 省政府各厅设厅长一人,综理各该厅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官署。
- 厅长为简任职。
第二十二条
- 省政府各厅处各设秘书一人至三人,承各该长官之命,办理秘书事务。
- 省政府各厅处视事务之繁简,酌量分科办事,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承各该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 省政府各厅处秘书及科长为荐任职或委任职,科员为委任职。
- 省政府各厅因职务上之必要,得酌设技正、技士及视察员,其员数应由各该厅厅长提出,省政府委员会议定之。
第二十三条
- 省政府各厅处,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四条
- 省政府各厅处办事细则,由省政府委员会议定之。
- 前项细则应呈报国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