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省警务处组织法 (民国26年)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省警务处组织法 (民国18年) 省警务处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26年10月2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废止法
1937年10月29日
1937年11月4日
公布于民国26年11月4日

中华民国 18 年 6 月 8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18 年 6 月 27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26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全文9条
中华民国 26 年 11 月 4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9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17 日 废止9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11430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省警务处之隶属及掌理事项)

  省警务处直隶于省政府,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掌理全省水陆警察事务。

第二条 (处分命令之变更停止或撤销)

  省警务处对于所属机关职员所为之处分或命令认为违法或不当时,得变更停止或撤销之。

第三条 (处长任命及职权)

  省警务处设处长一人,简任,由内政部部长遴员提请任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全省各级警察机关。

第四条 (秘书之设置及职责)

  省警务处得设秘书一人至三人,承处长之命,掌理机要事务。

第五条 (科长、科员之设置)

  省警务处设三科或四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三人至六人,分掌各科事务。

第六条 (视察办事员雇员之设置)

  省警务处得设视察二人至四人,办事员六人至十人,并得酌用雇员。

第七条 (秘书、科长、视察科员之任用)

  秘书、科长、视察由省政府咨请内政部呈请荐任,科员由处长呈请省政府核委,办事员由处长委用。

第八条 (办事细则、服务规则、会议规则之拟订核准及备案)

  省警务处办事细则、服务规则及会议规则,由处拟订呈请省政府核准,转报内政部备案。

第九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