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警务处组织法 (民国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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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警务处组织法 (民国18年) 省警务处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26年10月2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废止法
1937年10月29日
1937年11月4日
公布于民国26年11月4日

中华民国 18 年 6 月 8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18 年 6 月 27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26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全文9条
中华民国 26 年 11 月 4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9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17 日 废止9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11430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省警务处之隶属及掌理事项)

  省警务处直隶于省政府,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掌理全省水陆警察事务。

第二条 (处分命令之变更停止或撤销)

  省警务处对于所属机关职员所为之处分或命令认为违法或不当时,得变更停止或撤销之。

第三条 (处长任命及职权)

  省警务处设处长一人,简任,由内政部部长遴员提请任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全省各级警察机关。

第四条 (秘书之设置及职责)

  省警务处得设秘书一人至三人,承处长之命,掌理机要事务。

第五条 (科长、科员之设置)

  省警务处设三科或四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三人至六人,分掌各科事务。

第六条 (视察办事员雇员之设置)

  省警务处得设视察二人至四人,办事员六人至十人,并得酌用雇员。

第七条 (秘书、科长、视察科员之任用)

  秘书、科长、视察由省政府咨请内政部呈请荐任,科员由处长呈请省政府核委,办事员由处长委用。

第八条 (办事细则、服务规则、会议规则之拟订核准及备案)

  省警务处办事细则、服务规则及会议规则,由处拟订呈请省政府核准,转报内政部备案。

第九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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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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