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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主制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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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主制度议
作者:韦叔夏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89

社主制度长短,在礼无文。且天子亲征,又载社主。谓之社事,则社之神主,可载而行。今详议,以为主既可载,明非过重。按《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韩诗外传》云:“天子大社方五丈,诸侯半之。”盖以五是土数,故坛方五丈。其社主请准五数长五尺,准阴之二数,方二尺。剡其上以象物生,方其下以象地体。埋其半,以根在土中,而本末均也。则神道设教,法象有凭,其尺请用古尺。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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