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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神髓/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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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会党之运动
社会主义神髓
第七章 结论
作者:幸德秋水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9月1日
1912年9月1日
公布于东方杂志1912年9卷3期
译者:杜亚泉

  果然病源得以发现也。则此难题岂不易于解决哉。

  夫殖产的革命。为社会组织进化之一大段落。其产业方法。为个人之经营。而成为绝大之规模。其生产力。归个人所领有。而日形其发达膨大。故欲求其性质为社会的。其领有为共同的。其分配为统一的。彼等决乎其不允也。由是而为竞争。为独占。为无政府。为弱肉强食。而社会之多数。皆举而供是等独占事业之牺牲矣。

  故安格尔氏曰。‘社会的势力之运动。虽为盲从。为暴乱。为破坏。然一为理解其性质。随意驱役之。适足为吾人之用。犹电光可助通信。火焰可供炊爨也。’夫现时社会。因生产机关发达之不利。而陷于暴虐之苦者。皆悖反社会进化之法则故耳。若理解其性质趋势而利导之。亦犹震人焚人之电光火焰。皆足为吾人必须之利器也。

  今之所以学术日进而道德日颓。生产益多而万民益困。教育愈盛而罪恶愈多者。无惑也。是现时生产机关私有之制度之所致也。夫使生产机关而为个人私有。亦犹使狂人手持利刃。不自伤而伤人不止。

  其结果则为分配之不公也。分配之不公。则为多数人类之贫困。少数阶级之暴富也。惟暴富。故骄奢。故腐败。惟贫困。故堕落。故罪恶。举世滔滔。江河日下。诚为必至之势矣。

  故今日而欲拯救社会。使脱离其痛苦堕落罪恶。莫急于防止贫富之悬隔。防止贫富之悬隔。莫急于财富分配之公平。欲公平其分配。则惟有废去生产机关之私有。而移诸社会公共之手而已。换言之。即实行社会主义的大革命而已。是实科学之所命令。历史之所要求。进化理法必然之归趣。吾人欲避之而有所不可者。

  呜呼。近世物质的文明之伟观壮观。必如此而始合乎真理正义人道也。真理正义人道之所在。即自由平等博爱之所发现也。自由平等博爱之所发现。即进步平和幸福之所发生也。人生之目的。惟期其有此而已。古来圣贤之理想。亦惟期其有此而已。耶密尔骚拉氏倡言曰。‘社会主义者。可惊可叹之救世教义也。’此言岂欺我哉。

  起。世界中爱平和重幸福希进步之志士仁人起。起而努力实行此社会主义。予虽不敏。厥从诸君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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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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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33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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