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奈川条约
日本国米利坚合众国和亲条约 又名:神奈川条约 米利坚(亚墨利加/亚美理驾)合众国、日本帝国江户幕府 嘉永七年三月三日 1854年3月31日 |
* 《古事類苑·外交部二十五·合衆國》,典出《墨夷應接錄·初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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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三日取替せ相定り候条约书
条约
现今亚美理驾合众国谋与日本国人交相亲睦、将依此意以定后来久守之章程、是以合众国大统领差全权彼理到于日本、日本国大君差全权林大学头井户对马守伊泽美作守鹈殿民部少辅相与遵奉敕谕立约如左、
一 两国之人、嗣后当互相亲睦、不得以其人之高下贵贱与所遇异地而各别视之也、
一 日本国政府、今定下田箱馆两港、做为合众国船发薪水食料石炭等诸缺乏物之现存者、尽数给之之地、准其驾船入港、但下田港应以钤印约书之日为之始、箱馆应以来年三月而始开、其发给诸物、应自日本官吏购价报知、而抵以洋金洋银也、
一 合众国船漂到日本诸处海滨者、应救恤周济并其所携诸物、具船送致之于下田或箱馆、附之该国人到港者、其周济漂民诸费项、彼此所同、两国皆不用追支也、
一 漂民及到港合众国人、应同海外诸国之俗从容待之、不得一处安置也、但至日本正理之例、合众国人亦不得不甘心从顺、
一 合众国漂民及其他到港者、两港官吏不应仿长崎港置唐山和兰诸国人之制而锢禁之也、但下田港则其港内小岛居中向四方、能步游七里、若箱馆港行步之规、应俟日后量度较定、
一 或要觅必需诸物、及其馀宜见允准之事、应俟两国议定、
一 合众国船到两港者、准其以洋金洋银及诸货抵换必需诸物、应谨守日本政府法制、若其所发诸货不中日本之意而却之者、合众国人应甘心带回、
一 其取薪水食料石炭及缺乏诸物、皆应从该地官吏干辨、凡一支一收皆不得私下相与也、
一 嗣后日本政府倘以今不相允于合众国之事、与他海外诸国相允、则亦应同允之于合众国、毋庸迟缓待议也、
一 两港既开、则合众国人除猝遇风飓之外、不得向别处恣意入港也、
一 倘两国政府均有不得已之事情、或应置合众国总领于下田、但置总领之事、应以钤印约书以来十八月后为期、
一 条约一定、两国各官民自应谨守、且合众国大统领同长公会大臣议定允肯、致书于日本大君、此事应以今后十八个月、即将两国君上批准之条约互换、
已上
约书如上、两国全权诸臣下印作证、
嘉永七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