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奈川條約
日本國米利堅合衆國和親條約 又名:神奈川條約 米利堅(亞墨利加/亞美理駕)合衆國、日本帝國江戶幕府 嘉永七年三月三日 1854年3月31日 |
* 《古事類苑·外交部二十五·合衆國》,典出《墨夷應接錄·初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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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三日取替せ相定り候條約書
條約
現今亞美理駕合衆國謀與日本國人交相親睦、將依此意以定後來久守之章程、是以合衆國大統領差全權彼理到於日本、日本國大君差全權林大學頭井戶對馬守伊澤美作守鵜殿民部少輔相與遵奉勅諭立約如左、
一 兩國之人、嗣後當互相親睦、不得以其人之高下貴賤與所遇異地而各別視之也、
一 日本國政府、今定下田箱館兩港、做爲合衆國船發薪水食料石炭等諸缺乏物之現存者、儘數給之之地、准其駕船入港、但下田港應以鈐印約書之日爲之始、箱館應以來年三月而始開、其發給諸物、應自日本官吏購價報知、而抵以洋金洋銀也、
一 合衆國船漂到日本諸處海濱者、應救恤周濟併其所攜諸物、具船送致之於下田或箱館、附之該國人到港者、其周濟漂民諸費項、彼此所同、兩國皆不用追支也、
一 漂民及到港合衆國人、應同海外諸國之俗從容待之、不得一處安置也、但至日本正理之例、合衆國人亦不得不甘心從順、
一 合衆國漂民及其他到港者、兩港官吏不應倣長崎港置唐山和蘭諸國人之制而錮禁之也、但下田港則其港內小島居中向四方、能步遊七里、若箱館港行步之規、應竢日後量度較定、
一 或要覓必需諸物、及其餘宜見允準之事、應俟兩國議定、
一 合衆國船到兩港者、准其以洋金洋銀及諸貨抵換必需諸物、應謹守日本政府法制、若其所發諸貨不中日本之意而卻之者、合衆國人應甘心帶回、
一 其取薪水食料石炭及缺乏諸物、皆應從該地官吏幹辨、凡一支一收皆不得私下相與也、
一 嗣後日本政府倘以今不相允於合衆國之事、與他海外諸國相允、則亦應同允之於合衆國、毋庸遲緩待議也、
一 兩港旣開、則合衆國人除猝遇風颶之外、不得向別處恣意入港也、
一 倘兩國政府均有不得已之事情、或應置合衆國總領於下田、但置總領之事、應以鈐印約書以來十八月後爲期、
一 條約一定、兩國各官民自應謹守、且合衆國大統領同長公會大臣議定允肯、致書於日本大君、此事應以今後十八個月、卽將兩國君上批准之條約互換、
已上
約書如上、兩國全權諸臣下印作證、
嘉永七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