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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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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届会议

议程项目150

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

第六委员会的报告 报告员:安娜·索塔涅米女士(芬兰)

一. 导言

1. 依照大会2003 年12 月9 日第58/523 号决定,将题为“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临时议程。

2. 2004 年9 月17 日第2 次全体会议,大会根据总务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将此项目列入议程并分配给第六委员会。

3. 在2004 年10 月21 日和22 日和11 月19 日举行的第11、12 和27 次会议,第六委员会审议了该项目。委员会审议该项目期间代表们的看法见有关简要记录 (A/C.6/59/SR.11、12 和27)。

4. 为审查该项目,委员会还收到罗马教廷常驻观察员提交的资料(A/C.6/59/INF/1)。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A. 决议草案A/C.6/59/L.2

5. 在10 月21 日第11 次会议,哥斯达黎加代表以阿尔巴尼亚、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贝宁、布隆迪、乍得、智利、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刚果民主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斐济、冈比亚、格鲁吉亚、格林纳达、几内亚、海地、洪都拉斯、爱尔兰、意大利、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帕劳、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菲律宾、葡萄牙、卢旺达、圣基次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拉利昂、所罗门群岛、苏里南、塔吉克斯坦、东帝汶、图瓦卢、乌干达、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乌兹别克斯坦、瓦努阿图和赞比亚,以及后来加入的科摩罗、圭亚那和挪威的名义,介绍了题为“禁止人的克隆国际公约”决议草案(A/C.6/59/L.2)。安哥拉、智利和马拉维后来从决议草案A/C.6/59/L.2 的提案国中退出。该决议草案全文如下:

“大会, “回顾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1997 年11 月11 日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特别是其中第11 条指出,不应容许人的生殖性克隆等违悖人类尊严的做法, “又回顾大会1998 年12 月9 日第53/152 号决议,其中核可《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 “铭记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2003 年4 月25 日通过题为‘人权与生物伦理学’的第2003/69 号决议, “又铭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1 年7 月26 日题为‘遗传隐私权与不歧视’的第2001/39 号决议, “认识到生命科学迅速发展,其某些应用对人类尊严及个人人权和基本自由引起的伦理问题令人关切, “关注最近透露的关于正在进行以克隆方式制造人的研究和尝试的消息, “深信人的克隆,不论为何目的,都是伦理道德所不容,违悖人类应有的尊严,不当和不能接受的,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声明,鉴于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不移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设法以尊重人权和造福全人类的方式来促进生物学和遗传学领域的科学和技术进展, “担心人的克隆可能在医疗、身心健康和社会方面严重危害有关人等,并深恐人的克隆可能导致对妇女的剥削, “回顾大会2001 年12 月12 日第56/93 号决议,其中决定成立一特设委员会,开放给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或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参加, “决心作为紧急事项防止这种对个人人类尊严的侵犯, “1. 请特设委员会于2005 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召开会议,作为紧急事项草拟禁止人的克隆国际公约,铭记该公约并不禁止使用核转移或其他克隆技术制造DNA 分子、器官、植物、组织、人胚以外的细胞或人类以外的动物,并建议于2005 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大会第六十届会议期间在第六委员会一个工作组的框架内继续进行这项工作; “2. 又请特设委员会在草拟公约时考虑在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期间提出的各项提案; “3. 敦促各国在禁止人的克隆国际公约通过之前,禁止在其管辖或控制的领域或地区内从事以人的克隆为目的的任何技术的研究、试验、开发或应用; “4. 吁请各国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可能对尊重人类尊严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工程技术; “5. 极力鼓励各国和其他实体将可能用于人的克隆技术的资金转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迫切全球性问题,例如饥荒、荒漠化、婴儿死亡率和疾病,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毒/艾滋病); “6. 请秘书长为特设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7. 请特设委员会在谈判过程中考虑到联合国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的咨询意见; “8. 请特设委员会向大会第六十届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9. 决定将题为‘禁止人的克隆国际公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六十届会议临时议程。” B. 决议草案A/C.6/59/L.8 6. 在10 月21 日第11 次会议,比利时代表以白俄罗斯、比利时、柬埔寨、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大韩民国、新加坡、南非、瑞典、瑞士、土耳其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名义,介绍了题为“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的决议 草案(A/C.6/59/L.8)。决议草案的案文是: “大会, “回顾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1997 年11 月11 日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特别是其中第11 条指出,不应容许人的生殖性克隆等违悖人类尊严的做法, “又回顾大会1998 年12 月9 日第53/152 号决议,其中赞同《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 “铭记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2003 年4 月25 日通过题为‘人权与生物伦理学’的第2003/69 号决议, “铭记生命科学的发展必须造福于人类并充分尊重人的完整性和尊严, “认识到生命科学的迅速发展带来改善个人和全人类的健康的机会,但某些做法也对个人的完整性和尊严带来潜在的危险, “关注开发应用于人类的人的生殖性克隆技术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并且可能影响对人类尊严的尊重, “特别关注最近透露的关于以人的生殖性克隆为目的的研究和尝试的消息,考虑到这种作法违悖人类尊严, “决心作为紧急事项,防止这种对人类尊严的侵犯, “回顾大会2001 年12 月12 日第56/93 号决议,其中决定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开放给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或各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参加,以审议拟定一项关于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的国际公约的工作, “决心在一项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获得通过并生效之前,在国家一级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有损个人人类尊严的潜在危险, “1. 决定特设委员会应于2005 年__月_日至_月_日再次召开会议,作为紧急事项,尽可能在2005 年年底之前草拟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 “2. 请特设委员会在拟订的公约草案中包括以下要素: “(a) 各缔约方均有义务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b) 各缔约方均有义务采取行动,颁布禁令或停止令,控制其他形式的人的克隆,或通过国内立法加以管制,包括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除其他外,确保医疗性克隆的成果不被用于推进生殖性克隆; “3. 还请特设委员会考虑到相关的现有国际文书; “4. 吁请尚未采取行动的国家在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获得通过并生效及本国成为该公约缔约国之前,在国内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 “5. 还吁请尚未采取行动的国家在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获得通过并生效及本国成为该公约缔约国之前,采取行动,颁布禁令或停止令,控制其他形式的人的克隆,或通过国内立法加以管制; “6. 请秘书长为特设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便利; “7. 邀请特设委员会在谈判过程中考虑到联合国各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并取得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积极参与; “8. 请特设委员会向大会第六十届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9. 决定将题为‘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六十届会议临时议程。” C. 决议草案A/C.6/59/L.26 7. 在11 月19 日第27 次会议,意大利代表介绍了该国提出的题为“禁止人的 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的决议草案(A/C.6/59/L.26),案文如下: “大会, “回顾其1998 年12 月9 日第53/152 号决议,其中赞同《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 “核可本决议所附《关于人的克隆的宣言》。 附件 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的宣言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1997 年11 月11 日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特别是其中第11 条指出,诸如人的生殖性克隆等违悖人类尊严的做法是不应容许的, “又回顾其1998 年12 月9 日第53/152 号决议,其中赞同《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 “认识到迅速发展的生命科学的某些应用,可能引起人类尊严、人权和个人基本自由方面的伦理问题, “重申生命科学的应用应当旨在设法减少痛苦,以及增强个人乃至全人类的健康, “强调应当以保障对人权的尊重和造福全人类的方式来促进生命科学领域的科技进展, “注意到人的克隆可能在医疗、身心健康和社会方面严重危及有关人等,也认识到必须确保人的克隆不导致对妇女的剥削, “深信必须紧急防止人的克隆可能对人类尊严造成的危险,

郑重宣告如下:

“(a) 会员国应当考虑禁止任何以克隆过程创造人的生命的尝试以及为实现此项目的而进行的研究; “(b) 会员国应当考虑确保在应用生命科学方面,在所有情况下都尊重人类尊严,尤其应确保妇女不受剥削; “(c) 会员国也应当考虑通过并实施国内立法以落实上文(a)段和(b)段; “(d) 会员国还应当考虑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应用可能违悖人类尊严的遗传工程技术。”

D. 第六委员会设立一个工作组的提议

8. 在11 月19 日第27 次会议,主席宣布,根据同有关代表团举行的非正式协商,提议第六委员会设立一个工作组,以决议草案(A/C.6/59/L.26)为基础,最 后确定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的宣言的案文,并在本届会议期间向第六委员会提出报告。该工作组将于2005 年2 月14、15 和18 日举行会议。第六委员会将于2 月18 日下午举行会议,审议工作组的报告并采取行动。工作组将向所有联合 会员国、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开放。第六委员会主席将担任工作组主席,第六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将作为主席之友(见A/C.6/59/SR.27)。

9. 在这次会议上,委员会秘书就主席提议的所涉行政和预算问题发了言(见A/C.6/59/SR.27)。

10. 也在这次会议上,根据主席的提议,委员会未经表决通过了设立工作组的决定草案(见第11 段)。

三. 第六委员会的建议

11. 根据上文第8 段和第10 段的讨论,第六委员会建议大会通过以下决定草案:

最后确定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的宣言案文工作组大会注意到第六委员会关于设立一个工作组,以关于一项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的决议草案1 为基础,最后确定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的宣言案文,并在本届会议期间向第六委员会提出报告的决定。该工作组应于2005 年2 月14、15 和18 日举行会议。第六委员会应于2 月18 日下午举行会议,审议工作组的报告并采取行动。工作组应向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开放。第六委员会主席应担任工作组主席,第六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应作为主席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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