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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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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屆會議

議程項目150

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國際公約

第六委員會的報告 報告員:安娜·索塔涅米女士(芬蘭)

一. 導言

1. 依照大會2003 年12 月9 日第58/523 號決定,將題為「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國際公約」的項目列入大會第五十九屆會議臨時議程。

2. 2004 年9 月17 日第2 次全體會議,大會根據總務委員會的建議,決定將此項目列入議程並分配給第六委員會。

3. 在2004 年10 月21 日和22 日和11 月19 日舉行的第11、12 和27 次會議,第六委員會審議了該項目。委員會審議該項目期間代表們的看法見有關簡要記錄 (A/C.6/59/SR.11、12 和27)。

4. 為審查該項目,委員會還收到羅馬教廷常駐觀察員提交的資料(A/C.6/59/INF/1)。

二. 提案的審議情況

A. 決議草案A/C.6/59/L.2

5. 在10 月21 日第11 次會議,哥斯達黎加代表以阿爾巴尼亞、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貝寧、布隆迪、乍得、智利、哥斯達黎加、科特迪瓦、剛果民主共和國、多米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赤道幾內亞、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斐濟、岡比亞、格魯吉亞、格林納達、幾內亞、海地、洪都拉斯、愛爾蘭、意大利、哈薩克斯坦、肯尼亞、吉爾吉斯斯坦、萊索托、利比里亞、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瑙魯、尼加拉瓜、尼日利亞、帕勞、巴拿馬、巴布亞新幾內亞、巴拉圭、菲律賓、葡萄牙、盧旺達、聖基次和尼維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聖馬力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塞拉利昂、所羅門群島、蘇里南、塔吉克斯坦、東帝汶、圖瓦盧、烏干達、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烏茲別克斯坦、瓦努阿圖和贊比亞,以及後來加入的科摩羅、圭亞那和挪威的名義,介紹了題為「禁止人的克隆國際公約」決議草案(A/C.6/59/L.2)。安哥拉、智利和馬拉維後來從決議草案A/C.6/59/L.2 的提案國中退出。該決議草案全文如下:

「大會, 「回顧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1997 年11 月11 日通過的《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特別是其中第11 條指出,不應容許人的生殖性克隆等違悖人類尊嚴的做法, 「又回顧大會1998 年12 月9 日第53/152 號決議,其中核可《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 「銘記人權委員會第五十九屆會議2003 年4 月25 日通過題為『人權與生物倫理學』的第2003/69 號決議, 「又銘記經濟及社會理事會2001 年7 月26 日題為『遺傳隱私權與不歧視』的第2001/39 號決議, 「認識到生命科學迅速發展,其某些應用對人類尊嚴及個人人權和基本自由引起的倫理問題令人關切, 「關注最近透露的關於正在進行以克隆方式製造人的研究和嘗試的消息, 「深信人的克隆,不論為何目的,都是倫理道德所不容,違悖人類應有的尊嚴,不當和不能接受的, 「回顧《世界人權宣言》聲明,鑑於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不移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設法以尊重人權和造福全人類的方式來促進生物學和遺傳學領域的科學和技術進展, 「擔心人的克隆可能在醫療、身心健康和社會方面嚴重危害有關人等,並深恐人的克隆可能導致對婦女的剝削, 「回顧大會2001 年12 月12 日第56/93 號決議,其中決定成立一特設委員會,開放給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或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參加, 「決心作為緊急事項防止這種對個人人類尊嚴的侵犯, 「1. 請特設委員會於2005 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召開會議,作為緊急事項草擬禁止人的克隆國際公約,銘記該公約並不禁止使用核轉移或其他克隆技術製造DNA 分子、器官、植物、組織、人胚以外的細胞或人類以外的動物,並建議於2005 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大會第六十屆會議期間在第六委員會一個工作組的框架內繼續進行這項工作; 「2. 又請特設委員會在草擬公約時考慮在大會第五十八屆會議期間提出的各項提案; 「3. 敦促各國在禁止人的克隆國際公約通過之前,禁止在其管轄或控制的領域或地區內從事以人的克隆為目的的任何技術的研究、試驗、開發或應用; 「4. 籲請各國採取必要措施,禁止可能對尊重人類尊嚴產生不利影響的基因工程技術; 「5. 極力鼓勵各國和其他實體將可能用於人的克隆技術的資金轉用於發展中國家的迫切全球性問題,例如饑荒、荒漠化、嬰兒死亡率和疾病,包括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艾滋病毒/艾滋病); 「6. 請秘書長為特設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7. 請特設委員會在談判過程中考慮到聯合國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提供的諮詢意見; 「8. 請特設委員會向大會第六十屆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9. 決定將題為『禁止人的克隆國際公約』的項目列入大會第六十屆會議臨時議程。」 B. 決議草案A/C.6/59/L.8 6. 在10 月21 日第11 次會議,比利時代表以白俄羅斯、比利時、柬埔寨、中國、古巴、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希臘、冰島、日本、拉脫維亞、立陶宛、大韓民國、新加坡、南非、瑞典、瑞士、土耳其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名義,介紹了題為「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國際公約」的決議 草案(A/C.6/59/L.8)。決議草案的案文是: 「大會, 「回顧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1997 年11 月11 日通過的《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特別是其中第11 條指出,不應容許人的生殖性克隆等違悖人類尊嚴的做法, 「又回顧大會1998 年12 月9 日第53/152 號決議,其中贊同《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 「銘記人權委員會第五十七屆會議2003 年4 月25 日通過題為『人權與生物倫理學』的第2003/69 號決議, 「銘記生命科學的發展必須造福於人類並充分尊重人的完整性和尊嚴, 「認識到生命科學的迅速發展帶來改善個人和全人類的健康的機會,但某些做法也對個人的完整性和尊嚴帶來潛在的危險, 「關注開發應用於人類的人的生殖性克隆技術會產生嚴重的問題,並且可能影響對人類尊嚴的尊重, 「特別關注最近透露的關於以人的生殖性克隆為目的的研究和嘗試的消息,考慮到這種作法違悖人類尊嚴, 「決心作為緊急事項,防止這種對人類尊嚴的侵犯, 「回顧大會2001 年12 月12 日第56/93 號決議,其中決定設立一個特設委員會,開放給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或各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參加,以審議擬定一項關於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的國際公約的工作, 「決心在一項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國際公約獲得通過並生效之前,在國家一級採取臨時措施,以防止有損個人人類尊嚴的潛在危險, 「1. 決定特設委員會應於2005 年__月_日至_月_日再次召開會議,作為緊急事項,儘可能在2005 年年底之前草擬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國際公約; 「2. 請特設委員會在擬訂的公約草案中包括以下要素: 「(a) 各締約方均有義務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b) 各締約方均有義務採取行動,頒布禁令或停止令,控制其他形式的人的克隆,或通過國內立法加以管制,包括採取嚴格的控制措施,除其他外,確保醫療性克隆的成果不被用於推進生殖性克隆; 「3. 還請特設委員會考慮到相關的現有國際文書; 「4. 籲請尚未採取行動的國家在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國際公約獲得通過並生效及本國成為該公約締約國之前,在國內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 「5. 還籲請尚未採取行動的國家在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國際公約獲得通過並生效及本國成為該公約締約國之前,採取行動,頒布禁令或停止令,控制其他形式的人的克隆,或通過國內立法加以管制; 「6. 請秘書長為特設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便利; 「7. 邀請特設委員會在談判過程中考慮到聯合國各機構提供的諮詢意見,並取得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及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積極參與; 「8. 請特設委員會向大會第六十屆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9. 決定將題為『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國際公約』的項目列入大會第六十屆會議臨時議程。」 C. 決議草案A/C.6/59/L.26 7. 在11 月19 日第27 次會議,意大利代表介紹了該國提出的題為「禁止人的 生殖性克隆國際公約」的決議草案(A/C.6/59/L.26),案文如下: 「大會, 「回顧其1998 年12 月9 日第53/152 號決議,其中贊同《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 「核可本決議所附《關於人的克隆的宣言》。 附件 聯合國關於人的克隆的宣言 「大會, 「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回顧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1997 年11 月11 日通過的《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特別是其中第11 條指出,諸如人的生殖性克隆等違悖人類尊嚴的做法是不應容許的, 「又回顧其1998 年12 月9 日第53/152 號決議,其中贊同《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 「認識到迅速發展的生命科學的某些應用,可能引起人類尊嚴、人權和個人基本自由方面的倫理問題, 「重申生命科學的應用應當旨在設法減少痛苦,以及增強個人乃至全人類的健康, 「強調應當以保障對人權的尊重和造福全人類的方式來促進生命科學領域的科技進展, 「注意到人的克隆可能在醫療、身心健康和社會方面嚴重危及有關人等,也認識到必須確保人的克隆不導致對婦女的剝削, 「深信必須緊急防止人的克隆可能對人類尊嚴造成的危險,

鄭重宣告如下:

「(a) 會員國應當考慮禁止任何以克隆過程創造人的生命的嘗試以及為實現此項目的而進行的研究; 「(b) 會員國應當考慮確保在應用生命科學方面,在所有情況下都尊重人類尊嚴,尤其應確保婦女不受剝削; 「(c) 會員國也應當考慮通過並實施國內立法以落實上文(a)段和(b)段; 「(d) 會員國還應當考慮採取必要措施,禁止應用可能違悖人類尊嚴的遺傳工程技術。」

D. 第六委員會設立一個工作組的提議

8. 在11 月19 日第27 次會議,主席宣布,根據同有關代表團舉行的非正式協商,提議第六委員會設立一個工作組,以決議草案(A/C.6/59/L.26)為基礎,最 後確定聯合國關於人的克隆的宣言的案文,並在本屆會議期間向第六委員會提出報告。該工作組將於2005 年2 月14、15 和18 日舉行會議。第六委員會將於2 月18 日下午舉行會議,審議工作組的報告並採取行動。工作組將向所有聯合 會員國、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國開放。第六委員會主席將擔任工作組主席,第六委員會主席團成員將作為主席之友(見A/C.6/59/SR.27)。

9. 在這次會議上,委員會秘書就主席提議的所涉行政和預算問題發了言(見A/C.6/59/SR.27)。

10. 也在這次會議上,根據主席的提議,委員會未經表決通過了設立工作組的決定草案(見第11 段)。

三. 第六委員會的建議

11. 根據上文第8 段和第10 段的討論,第六委員會建議大會通過以下決定草案:

最後確定聯合國關於人的克隆的宣言案文工作組大會注意到第六委員會關於設立一個工作組,以關於一項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國際公約的決議草案1 為基礎,最後確定聯合國關於人的克隆的宣言案文,並在本屆會議期間向第六委員會提出報告的決定。該工作組應於2005 年2 月14、15 和18 日舉行會議。第六委員會應於2 月18 日下午舉行會議,審議工作組的報告並採取行動。工作組應向所有聯合國會員國、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開放。第六委員會主席應擔任工作組主席,第六委員會主席團成員應作為主席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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