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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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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文〔2024〕63号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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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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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健全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全省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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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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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范围涵盖我省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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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和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做好信息采集与填报。

2.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3.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以全国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省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4.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发挥省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通过普查,发展壮大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三、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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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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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省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省文旅厅厅长、省文物局局长任副组长。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等部门(名单附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全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行政管理区,由所在地级市普查机构统筹协调普查实施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全省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全省各地、各部门普查工作进展。

(二)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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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建立全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加强对各地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全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市、县级普查机构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三)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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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信息采集。充分利用国家文物局开发的普查系统,统一执行普查标准,规范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工作。

2.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对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3.开展普查数据审核、上报。在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由省级普查机构审核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4.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成果汇总和应用。运用统计抽样调查理论和方法,抽查各地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最大程度发挥普查的综合效益。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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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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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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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参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省级财政主要负责省级层面数据采集设备购置、数据库维护、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费、试点工作等支出。市、县(区)级财政主要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以上未包括的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承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三)加强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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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市、县(区)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数据追溯机制,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市、县(区)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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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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