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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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閩政文〔2024〕63號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福建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此件正文公開發布,附件不公開)

福建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編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編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周密組織部署,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我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

建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和數據庫,健全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按認定標準和登記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及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全省文物保護隊伍,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二、主要任務[編輯]

(一)普查範圍和內容[編輯]

普查範圍涵蓋我省範圍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普查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二)普查任務[編輯]

1.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複查和對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調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對三普所有登記不可移動文物逐一開展實地複查,重點確認複查文物的當前保存狀況。建立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根據線索清單逐一開展實地調查,做好信息採集與填報。

2.依法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對於已完成三普複查,且尚未履行認定程序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補充認定。對確認登記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對於新發現文物,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部門開展認定。經本次普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登記,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的,文物行政部門應及時處理。

3.建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和數據庫。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普查結果,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匯總建立我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健全名錄公布體系,縣級人民政府應將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涉密信息除外)作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統籌考慮文物安全,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數據庫,以全國範圍基於遙感影像數據製作的正射影像圖為底圖,標註全省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關聯不可移動文物普查數據,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共享。

4.建強文物保護隊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積極組織、調集文物系統及相關專業力量參與普查工作,發揮省級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等單位的技術指導作用,加強普查工作中的專業支撐。通過普查,發展壯大人才隊伍,提升普查隊員專業素質,實現文物行業大練兵。

三、組織實施[編輯]

(一)組織方式[編輯]

成立福建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全省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不作為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

省領導小組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省政府辦公廳分管領導、省文旅廳廳長、省文物局局長任副組長。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省委宣傳部、省文旅廳等部門(名單附後)。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物局,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實施和具體協調。其中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負責和協調;涉及全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底圖方面的事項,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省委宣傳部、省文物局負責和協調。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依法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行政管理區,由所在地級市普查機構統籌協調普查實施工作,確保普查範圍全覆蓋。全省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壓實責任,具體組織實施普查工作,調動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博物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力量參與普查工作,充分發揮鄉鎮文化站、基層文保員力量作用。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人員,應嚴格規範普查行為,嚴肅普查紀律。

建立普查信息報送與通報機制,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編發工作簡報,及時通報全省各地、各部門普查工作進展。

(二)實施步驟[編輯]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從2024年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階段(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務是建立各級普查機構,確定技術標準和規範,開展培訓,建立全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專家庫,加強對各地普查工作的技術指導等工作。

2.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認真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採集、登記工作。

3.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和數據庫,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務完成後,召開全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議。市、縣級普查機構在此之前適時召開本行政區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議。

(三)技術路線[編輯]

1.開展信息採集。充分利用國家文物局開發的普查系統,統一執行普查標準,規範開展普查信息採集工作。

2.開展實地調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開展實地調查。對於複查文物,逐一核准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現狀情況,補充更新相關信息,重點是掌握當前最新狀況。對2012年以來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逐一實地開展現場調查,採集文物基礎信息。對普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採集文物基礎信息。採集信息應重點突出文物價值載體部分,為開展文物認定提供依據。

3.開展普查數據審核、上報。在完成現場數據採集後,縣級普查機構基於普查系統對普查內容進行初審,合格後逐級上報,由省級普查機構審核後,上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

4.開展普查成果質量抽查、成果匯總和應用。運用統計抽樣調查理論和方法,抽查各地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的準確性、規範性,客觀評價普查質量。開展目錄匯總、圖件繪製、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與發展態勢分析、報告編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錄成果、圖件成果、基礎數據、報告成果、數據庫成果,面向政府機關、科研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不同層級的數據服務,最大程度發揮普查的綜合效益。

四、保障措施[編輯]

(一)加強組織領導[編輯]

各級普查機構要加強對本地區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積極提供文物資源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做好普查工作,為普查隊員現場調查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及時準確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關信息,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協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護工作。

(二)加強經費保障[編輯]

文物普查所需經費參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省級財政主要負責省級層面數據採集設備購置、數據庫維護、人員培訓、專家費、差旅費、辦公設備費、試點工作等支出。市、縣(區)級財政主要承擔本地普查機構工作經費、設備購置、人員培訓、專家費、差旅費、編制內在職人員支出、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等。以上未包括的地方開展相關工作的支出,由地方財政部門承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結合普查工作實際情況,安排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經費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三)加強質量管理[編輯]

實施分級質量管理,市、縣(區)級普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普查成果質量把控,對普查野外到達率和調查區域覆蓋率加強質量控制,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信。建立數據追溯機制,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要及時報告,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市、縣(區)級普查機構應將有關情況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加強宣傳引導[編輯]

各級普查機構要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宣傳文物普查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提高全社會對文物普查工作認知,營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護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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