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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福建省内大陆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和福建省内大陆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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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福建省内大陆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和福建省内大陆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司〔2018〕167号
2018年7月11日
发布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

经省司法厅党委研究同意,并征求省台办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审查和司法部批准,现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福建省内大陆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福建省内大陆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7月11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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