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台灣執業律師受聘於福建省內大陸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和福建省內大陸律師事務所與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聯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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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台灣執業律師受聘於福建省內大陸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和福建省內大陸律師事務所與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聯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司〔2018〕167號 2018年7月11日 發布機關:福建省司法廳 |
各設區市司法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司法辦公室:
經省司法廳黨委研究同意,並徵求省台辦意見,報省政府法制辦規範性審查和司法部批准,現將《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建省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台灣執業律師受聘於福建省內大陸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福建省內大陸律師事務所與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聯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司法廳
2018年7月1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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