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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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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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福建省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受行政院指挥监督,办理下列事项:
- 一、监督县自治事项。
- 二、执行本府行政事务。
- 三、其他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事项。
第三条 本府置委员九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议,行使职权,其中一人为主席,特任,综理省政业务;其馀委员除兼任者外,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襄理主席督导业务;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经省政府委员会议之决定:
- 一、监督县自治事项。
- 二、涉及各组、室共同关系重大事项。
- 三、主席交议事项。
- 四、其他法令授权、行政院交办或有关省政之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本府设三组,分别办理第二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本府置秘书长一人,由本府委员兼任,承主席之命,处理本府事务。
第七条 本府置组长、参议、消费者保护官、秘书、专员、组员、办事员、书记。
第八条 本府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九条 本府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十条 本府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十一条 本府为应业务需要,得依相关规定,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派兼之。
第十二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三条 省政府委员会议,除省政府委员出席外,主席并得指定人员列席。省政府委员会议议事规则,由本府定之。
第十四条 本府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府定之。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