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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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三條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四條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三、主席交議事項。
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府設三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
第七條 本府置組長、參議、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八條 本府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府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條 本府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