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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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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5年) 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8年3月24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行政院
2009年3月25日

  1.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令订定发布全文 14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88)台内字第 32075 号令发布废止
  1.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88)台内字第 32075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5 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2.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90)台内字第 069119 号令修正发布第 7、8、9、11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500032402号令修正发布第 7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82260326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12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一条 本规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福建省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受行政院指挥监督,办理下列事项:

一、监督县自治事项。

二、执行本府行政事务。

三、其他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事项。

第三条 本府置委员九人,组成本府委员会议,行使职权,其中一人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员兼任,综理省政业务,其馀委员为无给职,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四条 本府委员会议议决下列事项:

一、监督县自治事项。

二、涉及各组、室共同关系重大事项。

三、主席交议事项。

四、其他法令授权、行政院交办或有关省政之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本府设三组,分别办理第二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本府置秘书长一人,承主席之命,处理本府事务。

第七条 本府置组长、参议、秘书、专员、组员、办事员、书记。

第八条 本府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九条 本府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十条 本府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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