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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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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95年)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98年3月24日(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行政院
2009年3月25日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88)台內字第 32075 號令發布廢止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88)台內字第 3207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90)台內字第 0691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9、11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32402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822603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三條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四條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三、主席交議事項。

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府設三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

第七條 本府置組長、參議、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八條 本府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府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條 本府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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