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09)马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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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刑终字第502号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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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燕琼,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杨真新区5号206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7号综合户。因涉嫌犯诽谤罪于200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运福,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精佑,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向莆铁路(福建)第二工程段副总指挥,住福州市马尾区东方名郡11号楼1102室,户籍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前屿东路77号鼓山苑小区鼓吉2座307单元。因涉嫌犯诽谤罪于200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原,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志榕,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华英,女,1971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清市融城镇清展花园1#601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先进村芹寿山46号。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2年6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治安拘留,现因涉嫌犯诽谤罪于200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金光鸿,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颖善,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刑诉[200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犯诬告陷害罪,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潼、代理检察员林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燕琼及其辩护人李方平、姜运福,被告人游精佑及其辩护人刘晓原、吴志榕,被告人吴华英及其辩护人金光鸿、李颖善等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复杂,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在审理过程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4日提出本案有关问题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经本院决定同意对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0年2月4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恢复对该案的审理,经本院决定同意对该案恢复审理。201 0年3月19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第二次提出本案有关问题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经本院决定同意对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 0年3月30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恢复对该案的审理,经本院决定同意对该案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11日晚,严晓玲被送往闽清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严晓玲家属向闽清县公安局提出严晓玲系被人奸杀,并要求对严晓玲死因进行解剖检验。闽清县公安局根据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公安厅的检验,作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以及《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了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另案处理)。林秀英对法医检验结果极为不满,多次到县、市、省政府直至进京告发,要求严惩凶手,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并企图获得政府的赔偿。闽清县公安局经认真调查核实后,多次告知林秀英,其所控告的不是事实。但是林秀英串通了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故意捏造事实,利用互联网大肆炒作“严晓玲死亡”一事。
被告人范燕琼在听取林秀英、林爱德口述后,捏造了“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宗颖与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利”、“2007年农历腊月28日晚,严晓玲被聂志雄等10多个同伙带到一个名叫‘台山’的别墅‘过年’……”、“严晓玲早已被有执法权利背景的聂志雄等所控制”、“本人听到医护人员的议论‘这个女孩死的太惨太惨’、‘连短裤、胸罩都没穿’、‘阴道口张开很大无法收缩’、‘阴道内还有精液’、‘至少五六个以上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聂忘雄父亲说严晓玲系遭8人轮奸致死”等情节,杜撰出《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发布到“博讯”、“参与”等境外网站上,但标题被更改为《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之后,范燕琼在听取林秀英电话述说后,又杜撰了一篇题为《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的文章,发送到境外网站和博讯网编辑蔡楚的邮箱。期间,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积极为林秀英和林爱德的口述拍摄录像,并叫人剪辑好制作成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土豆网”上,之后,该视频又被冠以“严晓玲被轮奸致死,家人哭诉悲惨经历”等名,发布在“博讯”网等网站上。
自国内外多家网站转载上列文章和视频后,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点击和跟贴。福州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抽调大批人员成立专案组,通过认真细致的核查和对大量人员的调查访问,发现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所制作的文章和视频都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无辜人员,意图使聂志雄等人受刑事追究。特别严重的是2009年6月24日福州市有关部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真相,但是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仍然继续制作视频和文章发布到境内外互联网上,继续诬告、陷害聂志雄等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的行为卑鄙、手段恶劣,严重侵犯了文章中所提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使他们的名誉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据固定鉴定检验报告、法医鉴定、网络公司提供相关证据的光盘、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文及视频的网民点击的情况、中国共产党闽清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闽清县有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股“丽歌”KTV调查情况》,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严晓玲死亡事件”网文捏造事实严重损害我局执法公信力》、闽清县公安局接警单、不予立案通知书、反馈报告、林秀英信访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书证等证据,据而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捏造事实,编撰文章发布互联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严晓玲死因的情况下,仍然用被告人范燕琼撰写的文章制作视频并发布互联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利事责任。
三被告人均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不是事实。
被告人范燕琼辩解:根据林秀英提供的上访材料、法医鉴定、医院疾病证明等材料写的文章,林秀英等人看过后才发到境外网站上;为了能为弱者伸张正义,希望严晓玲死亡事情能够合理合法的解决。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范燕琼义务代书,根据林秀英提供原始和真实可靠的材料,不是在捏造事实,不宜追究刑事责任;范燕琼所写的文章是经过林秀英确认的,其主观上没有诬告陷害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故意。要求宣告范燕琼无罪。
被告人游精佑辩解:起诉书指控的那个视频和其所制作的视频的内容和名称都不一样,其所制作的视频没有拍摄林秀英的控告状和《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文章,且注明只是个人观点;对范燕琼写的文章有不同看法,才找林秀英要求其讲述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事实;将视频上传是因为对死者母亲的同情,政府应当允许家属表达自己的疑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游精佑的行为只是制作视频,传播他人的说法,并非捏造、歪曲事实,目的是好心帮助弱势群体,引起政府的重视;游精佑的情节非常轻微,且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无一份证明是情节严重;游精佑制作视频发布到网上的行为,非诬告陷害罪中的告发行为;侦查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希望依法宣告被告人游精佑无罪。
被告人吴华英辩解:在制作视频中,看到林秀英泣不成声,建议由林爱德作补充;制作视频的目的没有想追究某些入的刑事责任,只是出于同情他们,且其没有上传视频;其与范燕琼没有任何沟通、串联、预谋等行为。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吴华英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其参与制作视频目的不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只是出于同情和帮助受害者家属;吴华英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本案被告入主观上不是蓄意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是属于错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1日晚,闽清籍女子严晓玲在与聂志雄同居的承租房内,因肚子疼痛被送往闽清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严晓玲系因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对鉴定结论不服,多次上访,并在上访中认识了被告人范燕琼。
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听了林秀英及其兄林爱德讲述严晓玲死亡的相关情况,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等材料后,着手杜撰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文章中捏造了虚假的事实:1.“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宗颖与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利”;2.“2007年农历腊月28日晚,严晓玲被聂志雄等10多个同伙带到一个名叫‘台山’的别墅过年……”;3.“严晓玲早已被有执法权利背景的聂志雄等所控制”;4.“本人听到医护人员的议论‘这个女孩死的太惨太惨’、‘连短裤、胸罩都没穿’、‘阴道口张开很大无法收缩’、‘阴道内还有精液’、‘至少五六个以上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 ”;5.“聂志雄父亲说严晓玲系遭8人轮奸致死”;6.“聂志雄一伙连同两名警察突然出现在昼夜不安的林秀英面前’;7.“林秀英请求办案民警魏梦轩将其亲眼所见女儿会阴部撕裂状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写进笔录,魏梦轩却以‘这是检查拳打伤和刀砍伤的,不是检查阴道口和手指纹的’为由拒绝记录,魏梦轩强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编造的笔录上一阵乱按,随后被告知严晓玲死于官外孕等等。”8.“自从这家KTV创办以来,这个县城就时常出现无名女尸”。22日晚,被告人范燕琼将该文章发布到境外网站,不久,该文在“博讯”、“参与”等境外网站上被更名为《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下称“网文一”)的帖子。“网文一”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被国内外多家网站纷纷转载,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涂义铿、林宗颖、聂志雄等人。引起福州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所写的“网文一”虚构事实,纯属捏造。6月24日,福州市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真相。
24日上午,被告人游精佑在“凯迪网”看到了“网文一”后,与被告人吴华英策划将林秀英、林爱德接到游精佑马尾家中制作视频。在制作视频时,其朋友郝刚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福州市有关部门关于严晓玲死亡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内容与网络文章出入很大,并提醒二人应慎重。但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仍将“网文一”文章、严晓玲死亡照片以及林秀英兄妹的口述制作成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土豆网”上,并发送给网友郭宝锋等多人,要求这些网友协助将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有意识地广泛传播,进一步对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后由网友将该视频发送到境外互联网站上。之后,该视频又被冠以“严晓玲被轮奸致死,家人哭诉悲惨经历”等标题,发布在“博讯”网等网站上。
6月26日上午,被告人范燕琼接到林秀英电话,称“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带人到其家中吓唬她”。被告人范燕琼马上就杜撰了一篇题为《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下称“网文二”)的文章,文章捏造了虚构的事实:1.“2009年6月25日,闽清县梅城镇陈书记与县公安局邱副局长和县政法委陈书记等十几个领导干部以及官方派遣的记者到林秀英家中恐吓。”2.“公安局邱副局长先是大骂网络对严晓玲遭轮奸施暴致死的空前报导,紧接着就对林秀英及其家人恐吓道:‘要把你和你的丈夫(林斯购)一起抓去劳教!”’;3.“梅城镇陈书记更是从头至尾的怒骂林秀英,甚至恶狠狠地冲林秀英叫嚣:‘事情搞的这么大,你要负完全责任!”’后将该文发送到境外网站和博讯网编辑蔡楚的邮箱上。其行为使被害人邱吉谓、陈继魁等人的人格受到严重损害,名誉受到严重破坏,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关于本案对相关人员、单位及当地社会秩序造成后果或影响的证据:
1.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关于“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等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情况》,证实从2009年6月23日至2009年7月6日,该处工作人员对凯迪社区网和博讯网进行网上搜索,对网文一显示点击率的新闻和帖子进行统计,网民点击数为81128人次。
2.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关于“严晓玲案显示福州警方的恶略”等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情况》,证实截止2 01 0年3月16日,该处工作人员对天涯博客、凯迪社区网进行网上搜索,对网文一等文部分显示点击率的新闻和帖子进行统计,网民点击数为60787人次。
3.被害人聂志雄陈述,证实其与严晓玲系同居关系。网络上发布关于“严晓玲死亡事件”的文章,纯粹是捏造事实,严晓玲是病死的,不是其和别人轮奸她;其不是“丽歌”KTV的股东,也不是黑社会头目,只是平常有吸毒的违法行为;这些文章使其一家人都没脸出门,妻子要离婚,父母也不理他,家庭的声誉、精神和生活都受到严重的影响和骚扰,希望公安机关追究捏造事实的人的责任,恢复其名誉。
4.被害人林宗颖(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陈述,证实网络登载“闽清籍女子严晓玲死亡事件”的系列文章中,称其与与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勾结合伙开办“丽歌KTV”,以贩卖毒品、介绍、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手段谋取暴利;内容完全不属实,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造谣、诽谤,其绝对没有参股经营“丽歌KTV”,且严晓玲死于官外孕有科学的鉴定结论;网文发布没多久,许多亲朋好友打电话,其都一一解释,家里电话线都拔掉了,以减少对家里的正常工作、生活的影响,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控告陷害人的法律责任。
5.被害人涂义铿(闽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述,证实其根本没有在“丽歌KTV”里入股经营,也不认识聂志雄、严晓玲,网文完全是造谣、诽谤,毫无事实依据,严重损害其个人的名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造谣人的法律责任。
6.被害人邱吉谓(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陈述,证实有关“严晓玲死亡事件”的网文歪曲了事实,没有任何依据,对闽清县当地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其个人的影响是电话一度不断,有追查的、咨询的、关切的,更有谩骂恐吓的,造成他家里的人极度不安,他本人心神不宁,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请求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名誉的造谣人的法律责任。
7.被害人陈继魁(闽清县政法委副书记)陈述,证实有关“严晓玲死亡事件”的网文,对其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其精神、身心受到一定的伤害。
8.被害人魏梦轩(闽清县公安局干警)陈述及其父亲魏名庆证言,证实有关“严晓玲死亡事件”的网文中所写的内容纯属造谣、陷害,给其一家人带来很多压力和烦恼,在去年的9月份魏梦轩就申请调离闽清县公安局。
9.证人聂尚铿、刘菊平(聂志雄的父母)证言,证实严晓玲与其子是男女朋友关系,网络上传严晓玲死因及聂志雄是闽清黑社会的头头,还跟闽清县公安局警察勾结开KTV,容留她人卖淫等内容是造谣,严重歪曲事实,而且聂尚铿也没有对林秀英说“严晓玲死前曾被8个人轮奸”这样的话。
10.证人黄锦飞(聂志雄的妻子)证言,证实网络上说其丈夫聂志雄是黑社会的,还把别人轮奸致死的谣言,使其个人及家庭的声誉都受到严重的侮辱。
11.证人黄晶(林宗颖的妻子)证言,证实互联网上写其丈夫林宗颖等执法人员跟黑社会的聂志雄在闽清合伙开“丽歌”KTV,严晓玲是被人轮奸致死的文章,对家里人的压力都很大,无法正常的生活、工作及学习。
12.证人黄其锋(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证言,证实2009年6月的一天,网络上一篇网文提到检察院涂检察官、公安局林宗颖副局长与黑社会头目聂志雄相勾结在闽清县城合股开丽歌KTV,这完全就是在造谣、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涂义铿检察官的名誉,造成很坏影响。
13.证人刘伟平、陈其键、龚艳英(闽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的证言,证实2009午6月,他们都看到网文一、网文二,认为这根本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造谣诬蔑,很多不明真相的人都认为闽清政府和公安机关很黑,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林宗颖、魏梦轩的名誉、人格都造成损害,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魏梦轩无法忍受压力,自己申请调离闽清县公安局。
14.证人高辉(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社区民警)证言,证实网文一、网文二所提到的内容完全是污蔑造谣、胡编乱造,根本没有依据,三个同事林宗颖、邱吉谓、魏梦轩受到的影响最大,魏梦轩还因此申请调离了闽清县公安局。
15.有闽清县公安局于2010年3月2日出具的《“严晓玲死亡事件”网文捏造事实严重损害我局执法公信力》,证实网文一、网文二内容纯属捏造,严重失实:(1)“丽歌”KTV于2008年1月15日开业,至严晓玲死亡事件发生才一个月左右,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林宗颖、闽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涂义铿均未参股其中,闽清县公安局无卢贤丁此人;(2)“丽歌”KTV开业以来,除查获3名携带K粉在该场所吸食外,未发现该场所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3) 2005年至2009年闽清县共发生命案21起,已破20起,不存在“丽歌”KTV开业后闽清县经常出现无名女尸的情况;(4)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邱吉谓和政法委陈继魁副书记等领导干部专程到林秀英家走访耐,林秀英并不在家,不存在对其进行威胁恐吓。故网文一、网文二通过贬损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林宗颖、邱吉谓以及民警魏梦轩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损害闽清县公安局在人民群众中的执法公信力,严重影响闽清社会治安秩序的安定稳定。
16.证人林国辉、方友丛、陈丽娜(“丽歌”歌舞厅法人代表或股东)证言,证实丽歌KTV股东只有林国辉、方友丛、陈丽娜三个,根本不是闽清公安局刑警大队姓林的队长与聂志雄等人合伙开办的,也没有贩卖毒品、介绍胁迫卖淫、与黑社会勾结等谋取暴利的行为。这些毫无根据的谣言对“丽歌”歌舞厅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现在都无法正常营业,亏本经营,经济损失很大。
17.证人刘永文、林松、黄勤白、陈雍桂、汪义云、陈秋燕(闽清县医院医生)证言,证实2008年2月11日晚上他们参与抢救严晓玲的经过,且参与救治的医生跟护士始终都没有说“严晓玲死得太惨了”、“至少五六个以上人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体内还有精液”等之类的话,网络上关于严晓玲死亡的说法是造谣的,给他们个人声誉、人格形象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
18.闽清县医院出具的关于澄清严晓玲死亡事件扭曲报道对闽清县医院不良影响的说明,证实网络上登载的医护人员的议论,纯属谣言,已严重影响到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声誉。
19.证人温振南(闽清县梅城镇城关村委会书记兼治保会主任)证言,证实听村民说网络及社会上都在传严晓玲的死因,他才知道聂尚铿儿子的名字是聂志雄。聂志雄这人就喜欢玩,只是个小年轻,怎么可能是闽清黑社会的头目,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怎么会跟聂志雄合股经营娱乐场所。本来城关村年年都是综治先进单位,现在社会上不明真相的人就会觉得城关村的综治环境恶劣,给城关村形象及声誉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0.证人林威(闽清个体户)证言,证实“丽歌”KTV是闽清人平时喜欢娱乐的场所,都是做正当生意的,并没有存在卖淫、贩毒等现象。现在有两种人,一种是知道事情真相的人,他们都知道网络上关于严晓玲死亡及“丽歌”KTV存在问题的说法,完全是造谣的;还有一部分不知道事情真相的人,听了传闻后就误认为闽清现在很乱,有政府的工作人员跟黑社会同流合污,娱乐场所都存在卖淫、贩毒等现象。聂志雄只是小混混,根本不可能是黑社会人员。在网络上造谣的人太坏了,完全是颠倒是非,弄的整个县城都人心惶惶的。
(二)关于严晓玲事件经有关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
21.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接警单、不予立案通知书、户籍证明,证实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派员赶到县医院,见一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死者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故对该案不予立案,并告知林秀英。
22.闽清县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单、临床护理记录单、心电图申报单,证实2008年2月11日22时许,对死者严晓玲进行抢救,但无效死亡;
23.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DNA字【2008】 109号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严晓玲的阴道内提取物未检见人的精子。
24.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刑病字【2008】第43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证实严晓玲输卵管妊娠并破裂。
2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化【2008】50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严晓玲的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常见安眠药、毒鼠强、有机磷农药、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
26.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梅公刑技法(2008)第3号关于严晓玲死亡案的法医鉴定书、尸检照片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并由公安人员将此结果告知严晓玲母亲林秀英。
27.勘验、检查笔录,有闽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2008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前往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40号102房,对严晓玲租房进行勘查的情况。
28.闽清县公安局提供的林秀英控告书,公安部、中共中央妇联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信访局、闽清县人大常委会、闽清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批转的信访件,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训诫书,证实林秀英自女儿严晓玲死亡后,多次越级上访,以及相关部门答复该案办理情况的反馈材料。
29.中国共产党闽清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闽清县有关党玫机关领导干部参股“丽歌”KTV调查情况》,证实经过调查,未发现网文一、网文二所涉及的闽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涂义铿、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林宗颖有参股“丽歌’’KTV,也没有发现上述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况,闽清县公安局无卢贤丁此人。
30.闽清丽歌歌舞厅出具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意见书等材料,证实闽清丽歌歌舞厅是合法经营的一家合伙型娱乐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林国辉。
31.闽清县检察院出具的证明,证实闽清县检察院现有在编干部52名,只有一名涂姓检察官。
32.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现有机构设置中无治安科,该局民警中亦无卢贤丁一人。
33.福建闽清台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2008年2月1日至2月7日间该酒店未接待过林希健、聂志雄、黄尊栋、黄德瑞、严晓玲等五位客人。
34.闽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和闽清县医院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2月13日没有提取死者严晓玲尿液进行检验的记录。
35.证人严方、严闽证言,证实他们姐姐严晓玲与聂志雄一起租房住,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闽清县公安局的法医等五、六人对他们姐姐严晓玲的尸体进行解剖及尸表检验的经过。 ’
(三)关于三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经过的相关证据:
36.证人林秀英证言,证实2008年2月11日女儿严晓玲死后,其多次写信上访,反映女儿是被人杀害,以及黑社会分子聂志雄和闽清公安局、检察院的人勾结,一起合伙开了丽歌KTV,在里面卖毒品、卖淫等;2009年6月份,其对范燕琼说了严晓玲的事,并把信访材料给范看,范写了一份关于她女儿死亡事件的材料给他们看,还表示要把这些材料发布到网络上,但文章中有五句话不是其所说的;过几天,由陈仰东在协和医院门口接其和林爱德到马尾一户人家,由李子山拿着摄像机在饭厅对其和林爱德开始录像,吴华英交待林爱德对其讲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补充,后吴华英说将“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文章,以及其女儿的几张生活照片、身份证也拍进去;当时游精佑告诉他们把录像发布到网络上,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让政府重视,尽快解决问题,但没有考虑到会有许多网民聚集起来闹事,也没有考虑到这样做可能造成许多网民攻击、谩骂、诋毁政府,聚众扰乱秩序的后果。
37.证人林爱德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6月2 2日上午1 1点,林秀英向范燕琼哭诉严晓玲肯定是被人奸杀的,且刑警队长林宗颖、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有参与“丽歌KTV”,范燕琼听了很生气,还看了信访材料复印件;到了傍晚,范燕琼把写好的文章给其看,标题是“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 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他把他和林秀英向范大姐所说的内容用横线标注出来,没有标注的地方都不是他和林秀英说的,是范大姐夸大编造的。比如“丽歌KTV”是公安局和检察院与社会上的人合办的,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人有占股份,在“丽歌KTV”进行毒品交易、卖淫嫖娼等。还有严晓玲死亡时医生护士议论、精虫检验等疑点是他和林秀英等人推断严晓玲是轮奸致死,还有听林秀英说当时是聂志雄一伙人把林秀英从家里带到县医院的,并没有两名警察和他们一起来,是到了医院才看到警察的。以及标题也是范大姐编造的,他和林秀英并没有说过“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和“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铃母亲林秀英”这样的话。后来看了报纸才知道范大姐的文章发表了,他很后悔,本来是想帮林秀英的忙,通过媒体报道、网络宣传曝光等形式,让更多人知道,引起政府的重视,迫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惩治凶手,获得相关人员和政府部门的赔偿。到最后变成是去骗人,给政府带来负面的影响。经照片辨认出范燕琼、吴华英,以及范燕琼写的二篇文章和扫描的17张信访材料。
38.证人陈焕辉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6月18日左右,范燕琼到其家中,用电脑写好标题是“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 惨绝人寰” 的文章;24日上午,范燕琼说已经将她写的文章发布在境外互联网上,傍晚吴华英打电话叫其把摄像机带到小游家,其看到林秀英、林爱德、吴华英和另一不认识男子在餐厅拍录像。经照片辨认出游精佑。
39.证人杨雪云证言,证实范燕琼是周一左右到其家,让其看电脑上有关闽清女孩被人轮奸的文字及图片,并说警察参股那家店,那家店里很多人吸毒、卖淫,也不知道多少女孩被玩死在里面。
40.证人陈仰东证言,证实2009年6月20号左右的一天下午,其收到一封寄信人是“一片云”的电子邮件,内容是关于林秀英女儿严晓玲死亡事件的十几张材料扫描件,又收到一篇属名“吴青天”的文章;6月24日上午,游精佑打电话叫其帮忙去接林秀英和她哥哥到游精佑位于马尾区名郡小区的家,游精佑对林秀英和她哥哥说:“等下给你拍录像,免得你以后被人灭口”。后在游精佑家中饭厅,有一个男人拿着一台摄影机对着林秀英和她哥哥在拍摄,吴华英在教林秀英说得更生动一点,还要林秀英的哥哥补充。
41.证人李子山证言,证实2009年6月底的一天傍晚,其在游精佑家的饭厅负责为林秀英和林爱德拍摄录像,吴华英则站在旁边让林爱德补充。
42.证人郝刚证言,证实2009年6月24日,游精佑、吴华英向其借摄像机给林秀英和林爱德拍摄录像,其还分别打电话给游精佑、吴华英,讲新闻发布会公布的事实与网络文章的内容有出入,让他们要慎重对待;当晚8点左右,游精佑、吴华英将录像交给其编辑成视频后通过邮箱发给游精佑,两天后其在博讯网上看到了其剪辑的那段视频。
43.证人郭宝锋证言,证实2009年6月20日至25日期间,从未见过面的游精佑将从网土得到的“严晓玲”有关的三篇帖子发布到其建立的“牛博福建群”QQ群里,内容都是“严晓玲”被人轮奸后杀害;6月26日上午,其收到游精佑发来一份带有视频的邮件,让其帮忙将视频传到网站上,下午其用办公的电脑将该视频资料传到互联网的境外视频网站上,随后游精佑将这段视频链接地址转到了凯迪论坛上,供网友观看。
44.证人黄圣齐、黄细英夫妇证言,证实2009年6月25日晚至次日上午只有范燕琼在他们家中电脑上操作过。被告人范燕琼杜撰的“网文二”在该电脑上。
45.证人陈建寿证言,证实2009年6月24日中午,陈焕辉将一台电脑存放其家两天,6月27日晚上公安干警到其家把电脑拿走了,被告人范燕琼在该电脑上撰写网文一。
46.证人林闽川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6月25日中午,其在店内为一男子用QQ上传严晓玲的照片至QQ号329 511 051(该号系吴华英的)两次,并有电话联系。经照片辨认出该男子即林爱德。
47.证人杜长红证言,证实2009年6月22日下午1 5点,陈焕辉通过QQ传给其一份材料“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 ,叫其帮忙打印。
48.证人柯红儿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6月22日1 7时左右,有一女二男到其店内扫描材料后发送到其提供的范燕琼和陈仰东的邮箱fyqwz@163.com和cyd6699@yahoo.com上。经照片辨认出男的是陈焕辉,女的是范燕琼。
49.证人黄朝丰(福州市协和医院感染科医生)证言,证实2009年6月25日,其与游精佑在网络上聊天时,游有问宫外孕的问题。
50.鉴定结论,有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09】数鉴字第35号(2)、(3)、(4)、(7)证据固定鉴定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及涉案人员、打印店的电脑硬盘、手机中的数据进行鉴定,确定在网络上发布文章系被告人及相关涉案人员所为。
51.视听资料,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光盘一张、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光盘一张、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光盘三张,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到被告人、涉案人员之间与本案有关的电子邮件。 .
52.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等人制作的林秀英、林爱德口述视频光盘。
53.下载的网络文章与QQ资讯等相关书证的签字确认,证实网文一、网文二系被告人范燕琼所写,以及范燕琼所使用的QQ邮箱转发的资讯、林秀英给她的17张材料扫描件等。
54.公安机关出示给证人李子山的三张视频截图打印件,证实该三张视频截图打印件就是吴华英叫李子山在游精佑家拍摄的林秀英带来的材料,并已经在上面签字确认。
55.公安机关从郭宝锋、郝刚电脑上提取的QQ聊天记录,证实自2009年5月12日至2009午6月26日“完美牛氓”(游精佑)与“彼得狗”(郭宝锋)之间的QQ聊天记录;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7月3日“完美牛氓”(游精佑)与“寂寞笙歌”(郝刚)之间的QQ聊天记录。
56.被告人范燕琼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6月21日其听林秀英述说,并查看林秀英带来的法医鉴定、死后照片、控告状等材料后,就在陈焕辉家写下“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的文章,连同照片一起发到境外“参与网”网站上,次日其发现其文章标题被更改为“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登在参与网上;2009年6月26日清晨,其接到林秀英电话后,在连江黄圣齐家中用电脑写了标题为“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的文章,发布到境外网站和博讯网的一个记者蔡楚邮箱caichu@hotmail.com。
57.被告人游精佑供述,证实2009年6月24日,其在凯迪网上看到网文一,就电话联系了林秀英和林爱德,并让陈仰东接送林秀英和林爱德到马尾东方名郡11号1102室其家中,让李子山负责拍摄录像,由吴华英叫林秀英的哥哥帮忙补充;拍摄期间郝刚电话告知官方新闻发布会内容与网络文章出入很大,但其对新闻发布会存在质疑,就想发布当事者自己讲述的视频到网上;26曰凌晨,郝刚把剪辑完的视频通过QQ传给其,其就把剪辑好的录像(包括音频和视频)上传到土豆网。一、两天以后,他在“博讯网”里看到了吴华英上传的那段视频录像,这视频在开始前被加入了字幕、严晓玲的照片和身份证内容。26日郭宝锋说把他的视频传到一个国外服务器的网站上,他按郭宝锋讲的网站地址打开,看到了这个视频。
58.被告人吴华英在侦查阶段没有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各个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争执的三个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三被告人是否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经查,本案的三被告人在制作的网文和视频中虽有提请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专案组对涉案的被害人予以严惩的内容,但是系出于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信任及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的目的,以此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并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进行炒作,并非积极追求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结果,且通过网络炒作,不能视为是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该节辩解和辩护意见可以成立,公诉机关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三被告人是否有捏造事实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范燕琼不仅捏造了虚假的事实,还杜撰了邱吉谓、陈继魁等10余人到林秀英家中恐吓、辱骂的具体情节,其制作的两篇网文,歪曲事实真相、凭空捏造,足以认定范燕琼有捏造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制作视频时,明知被告人范燕琼制作的“网文一”有捏造的虚假事实,仍然把“网文一”内容制作加入到视频中,继续实施在互联网中的散布行为对造成本案的危害后果起到放大作用。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意见予以采纳。
(三)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问题,经查,三被告人所制作的网文和视频,被冠以警匪勾结、轮奸致死、继续奸尸、惨绝人寰等醒目字眼为标题,又虚构黑社会头目、贩卖毒品、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暴力提成等内容,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捏造上述内容,并指责基层行政、司法部门人员违法办案。不仅造成多名被害人个人的人格、名誉严重受损,被害人家庭的声誉、精神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还包括医院在内的多家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关注和指责,严重损害网民的真相知情权,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的管理秩序,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和网民认为闽清当地的社会治安混乱、环境恶劣,对当地基层组织、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可以认定本案三被告人行为及其后果属于情节严重。该节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杜撰文章发布到境外的互联网网站上;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为严晓玲家属拍摄录像,并加入范燕琼杜撰的网络文章制作视频,在互联网上广为散布,三被告人故意混淆是非、诽谤他人、误导民众,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上网点击和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给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被告人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三被告人也没有向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作虚假告发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三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过程中违反程序之意见,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燕琼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1年6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游精佑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5日起至2010年7月4日止);
三、被告人吴华英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 010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瑞峰
审判员 林晨
代理审判员 沈镇友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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