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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2009)馬刑初字第154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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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范燕瓊,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於福建省南平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楊真新區5號206單元,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馬坑7號綜合戶。因涉嫌犯誹謗罪於200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誣告陷害罪被逮捕。現羈押於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姜運福,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游精佑,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於福州市,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向莆鐵路(福建)第二工程段副總指揮,住福州市馬尾區東方名郡11號樓1102室,戶籍所在地福州市晉安區前嶼東路77號鼓山苑小區鼓吉2座307單元。因涉嫌犯誹謗罪於200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誣告陷害罪被逮捕。現羈押於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劉曉原,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吳志榕,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吳華英,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於福建省福清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家住福清市融城鎮清展花園1#601室,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東張鎮先進村芹壽山46號。曾因擾亂社會秩序於2002年6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治安拘留,現因涉嫌犯誹謗罪於200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誣告陷害罪被逮捕。現羈押於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金光鴻,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穎善,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律師。

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以馬檢公刑訴[2009]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犯誣告陷害罪,於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潼、代理檢察員林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燕瓊及其辯護人李方平、姜運福,被告人游精佑及其辯護人劉曉原、吳志榕,被告人吳華英及其辯護人金光鴻、李穎善等到庭參加訴訟。因本案複雜,報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限一個月。在審理過程中,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於2010年1月4日提出本案有關問題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對該案延期審理,經本院決定同意對該案延期審理一個月。2010年2月4日,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恢復對該案的審理,經本院決定同意對該案恢復審理。201 0年3月19日,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第二次提出本案有關問題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對該案延期審理,經本院決定同意對該案延期審理一個月。201 0年3月30日,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恢復對該案的審理,經本院決定同意對該案恢復審理。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2月11日晚,嚴曉玲被送往閩清縣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次日,嚴曉玲家屬向閩清縣公安局提出嚴曉玲系被人姦殺,並要求對嚴曉玲死因進行解剖檢驗。閩清縣公安局根據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公安廳的檢驗,作出「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醫學鑑定結論,並將鑑定結論以及《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了嚴曉玲的母親林秀英(另案處理)。林秀英對法醫檢驗結果極為不滿,多次到縣、市、省政府直至進京告發,要求嚴懲兇手,追究有關人員和部門的責任,並企圖獲得政府的賠償。閩清縣公安局經認真調查核實後,多次告知林秀英,其所控告的不是事實。但是林秀英串通了被告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等人故意捏造事實,利用互聯網大肆炒作「嚴曉玲死亡」一事。

被告人范燕瓊在聽取林秀英、林愛德口述後,捏造了「閩清縣醫院對面的縣文化館裡的『麗歌』KTV,系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兼梅城刑警隊隊長林宗穎與治安科科長盧賢丁和縣檢察院塗檢察官夥同一個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脫打擊的黑社會頭目聶志雄合夥開辦的,這家娛樂場所以販賣K粉、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收取提成等為手段牟取暴利」、「2007年農曆臘月28日晚,嚴曉玲被聶志雄等10多個同夥帶到一個名叫『台山』的別墅『過年』……」、「嚴曉玲早已被有執法權利背景的聶志雄等所控制」、「本人聽到醫護人員的議論『這個女孩死的太慘太慘』、『連短褲、胸罩都沒穿』、『陰道口張開很大無法收縮』、『陰道內還有精液』、『至少五六個以上輪姦甚至死後還奸屍」』、「聶忘雄父親說嚴曉玲系遭8人輪姦致死」等情節,杜撰出《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一文,發布到「博訊」、「參與」等境外網站上,但標題被更改為《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之後,范燕瓊在聽取林秀英電話述說後,又杜撰了一篇題為《閩清公安局邱副局長等十幾個領導幹部恐嚇嚴曉玲母親林秀英》的文章,發送到境外網站和博訊網編輯蔡楚的郵箱。期間,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積極為林秀英和林愛德的口述拍攝錄像,並叫人剪輯好製作成視頻,以「訴說」為標題發到「土豆網」上,之後,該視頻又被冠以「嚴曉玲被輪姦致死,家人哭訴悲慘經歷」等名,發布在「博訊」網等網站上。

自國內外多家網站轉載上列文章和視頻後,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點擊和跟貼。福州市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抽調大批人員成立專案組,通過認真細緻的核查和對大量人員的調查訪問,發現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等人所製作的文章和視頻都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無辜人員,意圖使聶志雄等人受刑事追究。特別嚴重的是2009年6月24日福州市有關部門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真相,但是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等人仍然繼續製作視頻和文章發布到境內外互聯網上,繼續誣告、陷害聶志雄等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等人的行為卑鄙、手段惡劣,嚴重侵犯了文章中所提及公民的人身權利,使他們的名譽遭受到嚴重的損害,影響了他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嚴重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並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和出示了如下證據: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證據固定鑑定檢驗報告、法醫鑑定、網絡公司提供相關證據的光盤、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出具的網文及視頻的網民點擊的情況、中國共產黨閩清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關於閩清縣有關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參股「麗歌」KTV調查情況》,閩清縣公安局出具的《「嚴曉玲死亡事件」網文捏造事實嚴重損害我局執法公信力》、閩清縣公安局接警單、不予立案通知書、反饋報告、林秀英信訪材料、被告人戶籍證明書證等證據,據而認為被告人范燕瓊捏造事實,編撰文章發布互聯網,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在明知嚴曉玲死因的情況下,仍然用被告人范燕瓊撰寫的文章製作視頻並發布互聯網,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請本院應當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其利事責任。

三被告人均辯解公訴機關指控的不是事實。

被告人范燕瓊辯解:根據林秀英提供的上訪材料、法醫鑑定、醫院疾病證明等材料寫的文章,林秀英等人看過後才發到境外網站上;為了能為弱者伸張正義,希望嚴曉玲死亡事情能夠合理合法的解決。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范燕瓊義務代書,根據林秀英提供原始和真實可靠的材料,不是在捏造事實,不宜追究刑事責任;范燕瓊所寫的文章是經過林秀英確認的,其主觀上沒有誣告陷害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故意。要求宣告范燕瓊無罪。

被告人游精佑辯解:起訴書指控的那個視頻和其所製作的視頻的內容和名稱都不一樣,其所製作的視頻沒有拍攝林秀英的控告狀和《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的文章,且註明只是個人觀點;對范燕瓊寫的文章有不同看法,才找林秀英要求其講述親眼看到、親耳聽到的事實;將視頻上傳是因為對死者母親的同情,政府應當允許家屬表達自己的疑問。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游精佑的行為只是製作視頻,傳播他人的說法,並非捏造、歪曲事實,目的是好心幫助弱勢群體,引起政府的重視;游精佑的情節非常輕微,且公訴人所舉的證據無一份證明是情節嚴重;游精佑製作視頻發布到網上的行為,非誣告陷害罪中的告發行為;偵查中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希望依法宣告被告人游精佑無罪。

被告人吳華英辯解:在製作視頻中,看到林秀英泣不成聲,建議由林愛德作補充;製作視頻的目的沒有想追究某些入的刑事責任,只是出於同情他們,且其沒有上傳視頻;其與范燕瓊沒有任何溝通、串聯、預謀等行為。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吳華英沒有誣告陷害的故意,其參與製作視頻目的不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只是出於同情和幫助受害者家屬;吳華英的行為屬於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本案被告入主觀上不是蓄意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是屬於錯告。希望法庭對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決。

經審理查明,2008年2月11日晚,閩清籍女子嚴曉玲在與聶志雄同居的承租房內,因肚子疼痛被送往閩清縣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嚴曉玲系因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嚴曉玲母親林秀英對鑑定結論不服,多次上訪,並在上訪中認識了被告人范燕瓊。

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瓊聽了林秀英及其兄林愛德講述嚴曉玲死亡的相關情況,看了嚴曉玲死亡的法醫鑑定等材料後,着手杜撰了《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一文。文章中捏造了虛假的事實:1.「閩清縣醫院對面的縣文化館裡的『麗歌』KTV,系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兼梅城刑警隊隊長林宗穎與治安科科長盧賢丁和縣檢察院塗檢察官夥同一個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脫打擊的黑社會頭目聶志雄合夥開辦的,這家娛樂場所以販賣K粉、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收取提成等為手段牟取暴利」;2.「2007年農曆臘月28日晚,嚴曉玲被聶志雄等10多個同夥帶到一個名叫『台山』的別墅過年……」;3.「嚴曉玲早已被有執法權利背景的聶志雄等所控制」;4.「本人聽到醫護人員的議論『這個女孩死的太慘太慘』、『連短褲、胸罩都沒穿』、『陰道口張開很大無法收縮』、『陰道內還有精液』、『至少五六個以上輪姦甚至死後還奸屍』 」;5.「聶志雄父親說嚴曉玲系遭8人輪姦致死」;6.「聶志雄一夥連同兩名警察突然出現在晝夜不安的林秀英面前』;7.「林秀英請求辦案民警魏夢軒將其親眼所見女兒會陰部撕裂狀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寫進筆錄,魏夢軒卻以『這是檢查拳打傷和刀砍傷的,不是檢查陰道口和手指紋的』為由拒絕記錄,魏夢軒強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編造的筆錄上一陣亂按,隨後被告知嚴曉玲死於官外孕等等。」8.「自從這家KTV創辦以來,這個縣城就時常出現無名女屍」。22日晚,被告人范燕瓊將該文章發布到境外網站,不久,該文在「博訊」、「參與」等境外網站上被更名為《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下稱「網文一」)的帖子。「網文一」在互聯網上發布後,被國內外多家網站紛紛轉載,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攻擊、謾罵、詆毀被害人塗義鏗、林宗穎、聶志雄等人。引起福州市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經過認真調查核實,發現被告人范燕瓊所寫的「網文一」虛構事實,純屬捏造。6月24日,福州市有關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事件真相。

24日上午,被告人游精佑在「凱迪網」看到了「網文一」後,與被告人吳華英策劃將林秀英、林愛德接到游精佑馬尾家中製作視頻。在製作視頻時,其朋友郝剛打電話告知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福州市有關部門關於嚴曉玲死亡的新聞發布會公布的內容與網絡文章出入很大,並提醒二人應慎重。但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仍將「網文一」文章、嚴曉玲死亡照片以及林秀英兄妹的口述製作成視頻,以「訴說」為標題發到「土豆網」上,並發送給網友郭寶鋒等多人,要求這些網友協助將視頻發布到互聯網上,有意識地廣泛傳播,進一步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損害。後由網友將該視頻發送到境外互聯網站上。之後,該視頻又被冠以「嚴曉玲被輪姦致死,家人哭訴悲慘經歷」等標題,發布在「博訊」網等網站上。

6月26日上午,被告人范燕瓊接到林秀英電話,稱「閩清公安局邱副局長帶人到其家中嚇唬她」。被告人范燕瓊馬上就杜撰了一篇題為《閩清公安局邱副局長等十幾個領導幹部恐嚇嚴曉玲母親林秀英》(下稱「網文二」)的文章,文章捏造了虛構的事實:1.「2009年6月25日,閩清縣梅城鎮陳書記與縣公安局邱副局長和縣政法委陳書記等十幾個領導幹部以及官方派遣的記者到林秀英家中恐嚇。」2.「公安局邱副局長先是大罵網絡對嚴曉玲遭輪姦施暴致死的空前報導,緊接着就對林秀英及其家人恐嚇道:『要把你和你的丈夫(林斯購)一起抓去勞教!」』;3.「梅城鎮陳書記更是從頭至尾的怒罵林秀英,甚至惡狠狠地沖林秀英叫囂:『事情搞的這麼大,你要負完全責任!」』後將該文發送到境外網站和博訊網編輯蔡楚的郵箱上。其行為使被害人邱吉謂、陳繼魁等人的人格受到嚴重損害,名譽受到嚴重破壞,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並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一)關於本案對相關人員、單位及當地社會秩序造成後果或影響的證據:

1.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出具的《關於「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等文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情況》,證實從2009年6月23日至2009年7月6日,該處工作人員對凱迪社區網和博訊網進行網上搜索,對網文一顯示點擊率的新聞和帖子進行統計,網民點擊數為81128人次。

2.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出具的《關於「嚴曉玲案顯示福州警方的惡略」等文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情況》,證實截止2 01 0年3月16日,該處工作人員對天涯博客、凱迪社區網進行網上搜索,對網文一等文部分顯示點擊率的新聞和帖子進行統計,網民點擊數為60787人次。

3.被害人聶志雄陳述,證實其與嚴曉玲系同居關係。網絡上發布關於「嚴曉玲死亡事件」的文章,純粹是捏造事實,嚴曉玲是病死的,不是其和別人輪姦她;其不是「麗歌」KTV的股東,也不是黑社會頭目,只是平常有吸毒的違法行為;這些文章使其一家人都沒臉出門,妻子要離婚,父母也不理他,家庭的聲譽、精神和生活都受到嚴重的影響和騷擾,希望公安機關追究捏造事實的人的責任,恢復其名譽。

4.被害人林宗穎(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陳述,證實網絡登載「閩清籍女子嚴曉玲死亡事件」的系列文章中,稱其與與黑社會頭目聶志雄勾結合夥開辦「麗歌KTV」,以販賣毒品、介紹、脅迫賣淫、收取提成等手段謀取暴利;內容完全不屬實,是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造謠、誹謗,其絕對沒有參股經營「麗歌KTV」,且嚴曉玲死於官外孕有科學的鑑定結論;網文發布沒多久,許多親朋好友打電話,其都一一解釋,家裡電話線都拔掉了,以減少對家裡的正常工作、生活的影響,希望能夠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控告陷害人的法律責任。

5.被害人塗義鏗(閩清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陳述,證實其根本沒有在「麗歌KTV」里入股經營,也不認識聶志雄、嚴曉玲,網文完全是造謠、誹謗,毫無事實依據,嚴重損害其個人的名譽,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追究造謠人的法律責任。

6.被害人邱吉謂(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陳述,證實有關「嚴曉玲死亡事件」的網文歪曲了事實,沒有任何依據,對閩清縣當地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其個人的影響是電話一度不斷,有追查的、諮詢的、關切的,更有謾罵恐嚇的,造成他家裡的人極度不安,他本人心神不寧,精神上受到極大傷害。請求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名譽的造謠人的法律責任。

7.被害人陳繼魁(閩清縣政法委副書記)陳述,證實有關「嚴曉玲死亡事件」的網文,對其及家庭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其精神、身心受到一定的傷害。

8.被害人魏夢軒(閩清縣公安局幹警)陳述及其父親魏名慶證言,證實有關「嚴曉玲死亡事件」的網文中所寫的內容純屬造謠、陷害,給其一家人帶來很多壓力和煩惱,在去年的9月份魏夢軒就申請調離閩清縣公安局。

9.證人聶尚鏗、劉菊平(聶志雄的父母)證言,證實嚴曉玲與其子是男女朋友關係,網絡上傳嚴曉玲死因及聶志雄是閩清黑社會的頭頭,還跟閩清縣公安局警察勾結開KTV,容留她人賣淫等內容是造謠,嚴重歪曲事實,而且聶尚鏗也沒有對林秀英說「嚴曉玲死前曾被8個人輪姦」這樣的話。

10.證人黃錦飛(聶志雄的妻子)證言,證實網絡上說其丈夫聶志雄是黑社會的,還把別人輪姦致死的謠言,使其個人及家庭的聲譽都受到嚴重的侮辱。

11.證人黃晶(林宗穎的妻子)證言,證實互聯網上寫其丈夫林宗穎等執法人員跟黑社會的聶志雄在閩清合夥開「麗歌」KTV,嚴曉玲是被人輪姦致死的文章,對家裡人的壓力都很大,無法正常的生活、工作及學習。

12.證人黃其鋒(閩清縣人民檢察院幹警)證言,證實2009年6月的一天,網絡上一篇網文提到檢察院塗檢察官、公安局林宗穎副局長與黑社會頭目聶志雄相勾結在閩清縣城合股開麗歌KTV,這完全就是在造謠、捏造事實,嚴重損害了塗義鏗檢察官的名譽,造成很壞影響。

13.證人劉偉平、陳其鍵、龔艷英(閩清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幹警)的證言,證實2009午6月,他們都看到網文一、網文二,認為這根本是無中生有,捏造事實,造謠誣衊,很多不明真相的人都認為閩清政府和公安機關很黑,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對於林宗穎、魏夢軒的名譽、人格都造成損害,對他們的工作和生活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魏夢軒無法忍受壓力,自己申請調離閩清縣公安局。

14.證人高輝(閩清縣公安局梅城派出所社區民警)證言,證實網文一、網文二所提到的內容完全是污衊造謠、胡編亂造,根本沒有依據,三個同事林宗穎、邱吉謂、魏夢軒受到的影響最大,魏夢軒還因此申請調離了閩清縣公安局。

15.有閩清縣公安局於2010年3月2日出具的《「嚴曉玲死亡事件」網文捏造事實嚴重損害我局執法公信力》,證實網文一、網文二內容純屬捏造,嚴重失實:(1)「麗歌」KTV於2008年1月15日開業,至嚴曉玲死亡事件發生才一個月左右,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林宗穎、閩清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塗義鏗均未參股其中,閩清縣公安局無盧賢丁此人;(2)「麗歌」KTV開業以來,除查獲3名攜帶K粉在該場所吸食外,未發現該場所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3) 2005年至2009年閩清縣共發生命案21起,已破20起,不存在「麗歌」KTV開業後閩清縣經常出現無名女屍的情況;(4)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邱吉謂和政法委陳繼魁副書記等領導幹部專程到林秀英家走訪耐,林秀英並不在家,不存在對其進行威脅恐嚇。故網文一、網文二通過貶損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林宗穎、邱吉謂以及民警魏夢軒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損害閩清縣公安局在人民群眾中的執法公信力,嚴重影響閩清社會治安秩序的安定穩定。

16.證人林國輝、方友叢、陳麗娜(「麗歌」歌舞廳法人代表或股東)證言,證實麗歌KTV股東只有林國輝、方友叢、陳麗娜三個,根本不是閩清公安局刑警大隊姓林的隊長與聶志雄等人合夥開辦的,也沒有販賣毒品、介紹脅迫賣淫、與黑社會勾結等謀取暴利的行為。這些毫無根據的謠言對「麗歌」歌舞廳產生了很惡劣的影響,現在都無法正常營業,虧本經營,經濟損失很大。

17.證人劉永文、林松、黃勤白、陳雍桂、汪義雲、陳秋燕(閩清縣醫院醫生)證言,證實2008年2月11日晚上他們參與搶救嚴曉玲的經過,且參與救治的醫生跟護士始終都沒有說「嚴曉玲死得太慘了」、「至少五六個以上人輪姦,甚至死後還奸屍」、「體內還有精液」等之類的話,網絡上關於嚴曉玲死亡的說法是造謠的,給他們個人聲譽、人格形象造成了很惡劣的影響。

18.閩清縣醫院出具的關于澄清嚴曉玲死亡事件扭曲報道對閩清縣醫院不良影響的說明,證實網絡上登載的醫護人員的議論,純屬謠言,已嚴重影響到醫院及醫護人員的聲譽。

19.證人溫振南(閩清縣梅城鎮城關村委會書記兼治保會主任)證言,證實聽村民說網絡及社會上都在傳嚴曉玲的死因,他才知道聶尚鏗兒子的名字是聶志雄。聶志雄這人就喜歡玩,只是個小年輕,怎麼可能是閩清黑社會的頭目,政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怎麼會跟聶志雄合股經營娛樂場所。本來城關村年年都是綜治先進單位,現在社會上不明真相的人就會覺得城關村的綜治環境惡劣,給城關村形象及聲譽帶來了不良的影響。

20.證人林威(閩清個體戶)證言,證實「麗歌」KTV是閩清人平時喜歡娛樂的場所,都是做正當生意的,並沒有存在賣淫、販毒等現象。現在有兩種人,一種是知道事情真相的人,他們都知道網絡上關於嚴曉玲死亡及「麗歌」KTV存在問題的說法,完全是造謠的;還有一部分不知道事情真相的人,聽了傳聞後就誤認為閩清現在很亂,有政府的工作人員跟黑社會同流合污,娛樂場所都存在賣淫、販毒等現象。聶志雄只是小混混,根本不可能是黑社會人員。在網絡上造謠的人太壞了,完全是顛倒是非,弄的整個縣城都人心惶惶的。

(二)關於嚴曉玲事件經有關單位提供的相關證據:

21.閩清縣公安局出具的接警單、不予立案通知書、戶籍證明,證實閩清縣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派員趕到縣醫院,見一女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死者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故對該案不予立案,並告知林秀英。

22.閩清縣醫院出具的病歷記錄單、臨床護理記錄單、心電圖申報單,證實2008年2月11日22時許,對死者嚴曉玲進行搶救,但無效死亡;

23.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DNA字【2008】 109號生物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在送檢的嚴曉玲的陰道內提取物未檢見人的精子。

24.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出具的閩公刑病字【2008】第43號法醫病理學檢驗報告書,證實嚴曉玲輸卵管妊娠並破裂。

2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化【2008】50號理化檢驗報告,證實在送檢的嚴曉玲的血液中未檢出甲基苯丙胺、常見安眠藥、毒鼠強、有機磷農藥、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

26.閩清縣公安局出具的梅公刑技法(2008)第3號關於嚴曉玲死亡案的法醫鑑定書、屍檢照片及鑑定結論通知書,證實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並由公安人員將此結果告知嚴曉玲母親林秀英。

27.勘驗、檢查筆錄,有閩清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證實2008年2月12日公安機關前往閩清縣梅城鎮南北大街40號102房,對嚴曉玲租房進行勘查的情況。

28.閩清縣公安局提供的林秀英控告書,公安部、中共中央婦聯部、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福建省公安廳、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信訪局、閩清縣人大常委會、閩清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批轉的信訪件,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訓誡書,證實林秀英自女兒嚴曉玲死亡後,多次越級上訪,以及相關部門答覆該案辦理情況的反饋材料。

29.中國共產黨閩清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關於閩清縣有關黨玫機關領導幹部參股「麗歌」KTV調查情況》,證實經過調查,未發現網文一、網文二所涉及的閩清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塗義鏗、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林宗穎有參股「麗歌』』KTV,也沒有發現上述人員有違法違紀情況,閩清縣公安局無盧賢丁此人。

30.閩清麗歌歌舞廳出具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娛樂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消防安全檢查、驗收意見書等材料,證實閩清麗歌歌舞廳是合法經營的一家合夥型娛樂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林國輝。

31.閩清縣檢察院出具的證明,證實閩清縣檢察院現有在編幹部52名,只有一名涂姓檢察官。

32.閩清縣公安局出具的證明,證實該局現有機構設置中無治安科,該局民警中亦無盧賢丁一人。

33.福建閩清台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2008年2月1日至2月7日間該酒店未接待過林希健、聶志雄、黃尊棟、黃德瑞、嚴曉玲等五位客人。

34.閩清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和閩清縣醫院分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08年2月13日沒有提取死者嚴曉玲尿液進行檢驗的記錄。

35.證人嚴方、嚴閩證言,證實他們姐姐嚴曉玲與聶志雄一起租房住,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閩清縣公安局的法醫等五、六人對他們姐姐嚴曉玲的屍體進行解剖及屍表檢驗的經過。 』

(三)關於三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經過的相關證據:

36.證人林秀英證言,證實2008年2月11日女兒嚴曉玲死後,其多次寫信上訪,反映女兒是被人殺害,以及黑社會分子聶志雄和閩清公安局、檢察院的人勾結,一起合夥開了麗歌KTV,在裡面賣毒品、賣淫等;2009年6月份,其對范燕瓊說了嚴曉玲的事,並把信訪材料給范看,范寫了一份關於她女兒死亡事件的材料給他們看,還表示要把這些材料發布到網絡上,但文章中有五句話不是其所說的;過幾天,由陳仰東在協和醫院門口接其和林愛德到馬尾一戶人家,由李子山拿着攝像機在飯廳對其和林愛德開始錄像,吳華英交待林愛德對其講不清楚的地方進行補充,後吳華英說將「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的文章,以及其女兒的幾張生活照片、身份證也拍進去;當時游精佑告訴他們把錄像發布到網絡上,可以讓更多的人知道,讓政府重視,儘快解決問題,但沒有考慮到會有許多網民聚集起來鬧事,也沒有考慮到這樣做可能造成許多網民攻擊、謾罵、詆毀政府,聚眾擾亂秩序的後果。

37.證人林愛德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實2009年6月2 2日上午1 1點,林秀英向范燕瓊哭訴嚴曉玲肯定是被人姦殺的,且刑警隊長林宗穎、治安科科長盧賢丁和縣檢察院塗檢察官有參與「麗歌KTV」,范燕瓊聽了很生氣,還看了信訪材料複印件;到了傍晚,范燕瓊把寫好的文章給其看,標題是「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 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他把他和林秀英向范大姐所說的內容用橫線標註出來,沒有標註的地方都不是他和林秀英說的,是范大姐誇大編造的。比如「麗歌KTV」是公安局和檢察院與社會上的人合辦的,公安局和檢察院的人有占股份,在「麗歌KTV」進行毒品交易、賣淫嫖娼等。還有嚴曉玲死亡時醫生護士議論、精蟲檢驗等疑點是他和林秀英等人推斷嚴曉玲是輪姦致死,還有聽林秀英說當時是聶志雄一伙人把林秀英從家裡帶到縣醫院的,並沒有兩名警察和他們一起來,是到了醫院才看到警察的。以及標題也是范大姐編造的,他和林秀英並沒有說過「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和「閩清公安局邱副局長等十幾個領導幹部恐嚇嚴曉鈴母親林秀英」這樣的話。後來看了報紙才知道範大姐的文章發表了,他很後悔,本來是想幫林秀英的忙,通過媒體報道、網絡宣傳曝光等形式,讓更多人知道,引起政府的重視,迫使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懲治兇手,獲得相關人員和政府部門的賠償。到最後變成是去騙人,給政府帶來負面的影響。經照片辨認出范燕瓊、吳華英,以及范燕瓊寫的二篇文章和掃描的17張信訪材料。

38.證人陳煥輝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09年6月18日左右,范燕瓊到其家中,用電腦寫好標題是「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 慘絕人寰」 的文章;24日上午,范燕瓊說已經將她寫的文章發布在境外互聯網上,傍晚吳華英打電話叫其把攝像機帶到小游家,其看到林秀英、林愛德、吳華英和另一不認識男子在餐廳拍錄像。經照片辨認出遊精佑。

39.證人楊雪雲證言,證實范燕瓊是周一左右到其家,讓其看電腦上有關閩清女孩被人輪姦的文字及圖片,並說警察參股那家店,那家店裡很多人吸毒、賣淫,也不知道多少女孩被玩死在裡面。

40.證人陳仰東證言,證實2009年6月20號左右的一天下午,其收到一封寄信人是「一片雲」的電子郵件,內容是關於林秀英女兒嚴曉玲死亡事件的十幾張材料掃描件,又收到一篇屬名「吳青天」的文章;6月24日上午,游精佑打電話叫其幫忙去接林秀英和她哥哥到游精佑位於馬尾區名郡小區的家,游精佑對林秀英和她哥哥說:「等下給你拍錄像,免得你以後被人滅口」。後在游精佑家中飯廳,有一個男人拿着一台攝影機對着林秀英和她哥哥在拍攝,吳華英在教林秀英說得更生動一點,還要林秀英的哥哥補充。

41.證人李子山證言,證實2009年6月底的一天傍晚,其在游精佑家的飯廳負責為林秀英和林愛德拍攝錄像,吳華英則站在旁邊讓林愛德補充。

42.證人郝剛證言,證實2009年6月24日,游精佑、吳華英向其借攝像機給林秀英和林愛德拍攝錄像,其還分別打電話給游精佑、吳華英,講新聞發布會公布的事實與網絡文章的內容有出入,讓他們要慎重對待;當晚8點左右,游精佑、吳華英將錄像交給其編輯成視頻後通過郵箱發給游精佑,兩天後其在博訊網上看到了其剪輯的那段視頻。

43.證人郭寶鋒證言,證實2009年6月20日至25日期間,從未見過面的游精佑將從網土得到的「嚴曉玲」有關的三篇帖子發布到其建立的「牛博福建群」QQ群里,內容都是「嚴曉玲」被人輪姦後殺害;6月26日上午,其收到游精佑發來一份帶有視頻的郵件,讓其幫忙將視頻傳到網站上,下午其用辦公的電腦將該視頻資料傳到互聯網的境外視頻網站上,隨後游精佑將這段視頻鏈接地址轉到了凱迪論壇上,供網友觀看。

44.證人黃聖齊、黃細英夫婦證言,證實2009年6月25日晚至次日上午只有范燕瓊在他們家中電腦上操作過。被告人范燕瓊杜撰的「網文二」在該電腦上。

45.證人陳建壽證言,證實2009年6月24日中午,陳煥輝將一台電腦存放其家兩天,6月27日晚上公安幹警到其家把電腦拿走了,被告人范燕瓊在該電腦上撰寫網文一。

46.證人林閩川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09年6月25日中午,其在店內為一男子用QQ上傳嚴曉玲的照片至QQ號329 511 051(該號系吳華英的)兩次,並有電話聯繫。經照片辨認出該男子即林愛德。

47.證人杜長紅證言,證實2009年6月22日下午1 5點,陳煥輝通過QQ傳給其一份材料「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 ,叫其幫忙打印。

48.證人柯紅兒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09年6月22日1 7時左右,有一女二男到其店內掃描材料後發送到其提供的范燕瓊和陳仰東的郵箱fyqwz@163.com和cyd6699@yahoo.com上。經照片辨認出男的是陳煥輝,女的是范燕瓊。

49.證人黃朝豐(福州市協和醫院感染科醫生)證言,證實2009年6月25日,其與游精佑在網絡上聊天時,游有問宮外孕的問題。

50.鑑定結論,有福建中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2009】數鑒字第35號(2)、(3)、(4)、(7)證據固定鑑定檢驗報告及鑑定結論通知書,證實經對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及涉案人員、打印店的電腦硬盤、手機中的數據進行鑑定,確定在網絡上發布文章系被告人及相關涉案人員所為。

51.視聽資料,網之易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光盤一張、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光盤一張、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光盤三張,證實公安機關提取到被告人、涉案人員之間與本案有關的電子郵件。 .

52.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等人製作的林秀英、林愛德口述視頻光盤。

53.下載的網絡文章與QQ資訊等相關書證的簽字確認,證實網文一、網文二系被告人范燕瓊所寫,以及范燕瓊所使用的QQ郵箱轉發的資訊、林秀英給她的17張材料掃描件等。

54.公安機關出示給證人李子山的三張視頻截圖打印件,證實該三張視頻截圖打印件就是吳華英叫李子山在游精佑家拍攝的林秀英帶來的材料,並已經在上面簽字確認。

55.公安機關從郭寶鋒、郝剛電腦上提取的QQ聊天記錄,證實自2009年5月12日至2009午6月26日「完美牛氓」(游精佑)與「彼得狗」(郭寶鋒)之間的QQ聊天記錄;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7月3日「完美牛氓」(游精佑)與「寂寞笙歌」(郝剛)之間的QQ聊天記錄。

56.被告人范燕瓊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09年6月21日其聽林秀英述說,並查看林秀英帶來的法醫鑑定、死後照片、控告狀等材料後,就在陳煥輝家寫下「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的文章,連同照片一起發到境外「參與網」網站上,次日其發現其文章標題被更改為「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登在參與網上;2009年6月26日清晨,其接到林秀英電話後,在連江黃聖齊家中用電腦寫了標題為「閩清公安局邱副局長等十幾個領導幹部恐嚇嚴曉玲母親林秀英」的文章,發布到境外網站和博訊網的一個記者蔡楚郵箱caichu@hotmail.com。

57.被告人游精佑供述,證實2009年6月24日,其在凱迪網上看到網文一,就電話聯繫了林秀英和林愛德,並讓陳仰東接送林秀英和林愛德到馬尾東方名郡11號1102室其家中,讓李子山負責拍攝錄像,由吳華英叫林秀英的哥哥幫忙補充;拍攝期間郝剛電話告知官方新聞發布會內容與網絡文章出入很大,但其對新聞發布會存在質疑,就想發布當事者自己講述的視頻到網上;26曰凌晨,郝剛把剪輯完的視頻通過QQ傳給其,其就把剪輯好的錄像(包括音頻和視頻)上傳到土豆網。一、兩天以後,他在「博訊網」里看到了吳華英上傳的那段視頻錄像,這視頻在開始前被加入了字幕、嚴曉玲的照片和身份證內容。26日郭寶鋒說把他的視頻傳到一個國外服務器的網站上,他按郭寶鋒講的網站地址打開,看到了這個視頻。

58.被告人吳華英在偵查階段沒有供述。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各個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案的犯罪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控辯雙方在庭審中爭執的三個焦點,本院評判如下:

(一)關於三被告人是否有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問題,經查,本案的三被告人在製作的網文和視頻中雖有提請國家有關部門組織專案組對涉案的被害人予以嚴懲的內容,但是系出於對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不信任及故意散布虛假信息的目的,以此引起社會各方面的關注,並引發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進行炒作,並非積極追求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結果,且通過網絡炒作,不能視為是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的行為。該節辯解和辯護意見可以成立,公訴機關意見不予採納。

(二)關於三被告人是否有捏造事實的問題,經查,被告人范燕瓊不僅捏造了虛假的事實,還杜撰了邱吉謂、陳繼魁等10餘人到林秀英家中恐嚇、辱罵的具體情節,其製作的兩篇網文,歪曲事實真相、憑空捏造,足以認定范燕瓊有捏造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在製作視頻時,明知被告人范燕瓊製作的「網文一」有捏造的虛假事實,仍然把「網文一」內容製作加入到視頻中,繼續實施在互聯網中的散布行為對造成本案的危害後果起到放大作用。其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公訴機關意見予以採納。

(三)關於三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的問題,經查,三被告人所製作的網文和視頻,被冠以警匪勾結、輪姦致死、繼續奸屍、慘絕人寰等醒目字眼為標題,又虛構黑社會頭目、販賣毒品、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暴力提成等內容,在毫無依據的情況下捏造上述內容,並指責基層行政、司法部門人員違法辦案。不僅造成多名被害人個人的人格、名譽嚴重受損,被害人家庭的聲譽、精神和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還包括醫院在內的多家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嚴重影響,引發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關注和指責,嚴重損害網民的真相知情權,擾亂了互聯網正常的管理秩序,大量不明真相的群眾和網民認為閩清當地的社會治安混亂、環境惡劣,對當地基層組織、行政機關、司法部門的形象和聲譽造成嚴重損害,可以認定本案三被告人行為及其後果屬於情節嚴重。該節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燕瓊故意捏造事實,先後兩次杜撰文章發布到境外的互聯網網站上;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在明知福州市有關部門已經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嚴曉玲死亡真相的情況下,仍然堅持為嚴曉玲家屬拍攝錄像,並加入范燕瓊杜撰的網絡文章製作視頻,在互聯網上廣為散布,三被告人故意混淆是非、誹謗他人、誤導民眾,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上網點擊和跟帖,攻擊、謾罵、詆毀被害人,嚴重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給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誹謗罪。現有證據不能認定三被告人有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三被告人也沒有向國家機關和有關部門作虛假告發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誣告陷害的罪名不當,應予變更。三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無罪的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至於辯護人提出本案偵查過程中違反程序之意見,因缺乏依據,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范燕瓊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1年6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游精佑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5日起至2010年7月4日止);

三、被告人吳華英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 010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吳瑞峰

審判員 林晨

代理審判員 沈鎮友

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楠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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