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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县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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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县政府组织规程(废止)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10月16日
行政院令(34) 平壹字第22712号
福建省县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36年)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条文行政院令(34) 平壹字第22712号
中华民国 36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3、4、5、7条行政院令(36) 四内字第53003号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第3、4条行政院令(37) 四内字第52108号

第一条

本规程依县各级组织纲要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县政府置县长一人,荐任,综理全县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三条

县政府设左列各科室分掌各项事务。
(一)秘书室 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各科室事项。
(二)民政科 掌理自治、户籍、禁烟、社会、卫生、地政、侨务、出征军人家属优待及国民义务劳动事项。
(三)财政科 掌理赋税、公债、金融、粮政、公款、公产及其他有关财政事项。
(四)教育科 掌理教育、文化、礼俗、宗教事项。
(五)建设科 掌理农矿、工商、交通、水利、合作、电讯、度政、物价管制及其他有关建设事项。
(六)会计室 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前项科室设置之多寡,由省政府定之,必要时得增设社会科、地政科。

第四条

县政府置秘书一人,委任,助理秘书一人或二人,委任,办理秘书室事务,科长四人,会计主任一人,均委任,办理各科室事务,科员八人至三十人,督学一人至三人,技士一人至四人,合作指导员一人至六人,人事管理员一人,统计员一人,户籍员一人至五人,度量衡检定员一人,会计佐理员二人至四人,事务员四人至十二人,均委任,由县长视事务之繁简分配各科室办事,并得酌用雇员十人至三十人。

第五条

县政设警察局、卫生院、经征处、农业推广所(或农林场),其组织另定之。
在未设警察局之县得于县政府内置警佐督察员各一人,均委任。

第六条

县政府设县政会议,依县各级组织纲要第十一条及县政会议规则之规定,按期举行。

第七条

县政府办事细则及经费编制表,另定之。

第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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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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