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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縣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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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縣政府組織規程(廢止)
中華民國34年(1945年)10月16日
行政院令(34) 平壹字第22712號
福建省縣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36年)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條文行政院令(34) 平壹字第22712號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3、4、5、7條行政院令(36) 四內字第53003號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第3、4條行政院令(37) 四內字第52108號

第一條

本規程依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縣政府置縣長一人,薦任,綜理全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三條

縣政府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項事務。
(一)秘書室 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事項。
(二)民政科 掌理自治、戶籍、禁煙、社會、衛生、地政、僑務、出征軍人家屬優待及國民義務勞動事項。
(三)財政科 掌理賦稅、公債、金融、糧政、公款、公產及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四)教育科 掌理教育、文化、禮俗、宗教事項。
(五)建設科 掌理農礦、工商、交通、水利、合作、電訊、度政、物價管制及其他有關建設事項。
(六)會計室 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前項科室設置之多寡,由省政府定之,必要時得增設社會科、地政科。

第四條

縣政府置秘書一人,委任,助理秘書一人或二人,委任,辦理秘書室事務,科長四人,會計主任一人,均委任,辦理各科室事務,科員八人至三十人,督學一人至三人,技士一人至四人,合作指導員一人至六人,人事管理員一人,統計員一人,戶籍員一人至五人,度量衡檢定員一人,會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事務員四人至十二人,均委任,由縣長視事務之繁簡分配各科室辦事,並得酌用雇員十人至三十人。

第五條

縣政設警察局、衛生院、經征處、農業推廣所(或農林場),其組織另定之。
在未設警察局之縣得於縣政府內置警佐督察員各一人,均委任。

第六條

縣政府設縣政會議,依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十一條及縣政會議規則之規定,按期舉行。

第七條

縣政府辦事細則及經費編製表,另定之。

第八條

本規程自公佈之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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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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