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縣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34年)
外觀
福建省縣政府組織規程(廢止) 中華民國34年(1945年)10月16日 行政院令(34) 平壹字第22712號 |
福建省縣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3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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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規程依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縣政府置縣長一人,薦任,綜理全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三條
- 縣政府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項事務。
- (一)秘書室 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事項。
- (二)民政科 掌理自治、戶籍、禁煙、社會、衛生、地政、僑務、出征軍人家屬優待及國民義務勞動事項。
- (三)財政科 掌理賦稅、公債、金融、糧政、公款、公產及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 (四)教育科 掌理教育、文化、禮俗、宗教事項。
- (五)建設科 掌理農礦、工商、交通、水利、合作、電訊、度政、物價管制及其他有關建設事項。
- (六)會計室 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前項科室設置之多寡,由省政府定之,必要時得增設社會科、地政科。
第四條
- 縣政府置秘書一人,委任,助理秘書一人或二人,委任,辦理秘書室事務,科長四人,會計主任一人,均委任,辦理各科室事務,科員八人至三十人,督學一人至三人,技士一人至四人,合作指導員一人至六人,人事管理員一人,統計員一人,戶籍員一人至五人,度量衡檢定員一人,會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事務員四人至十二人,均委任,由縣長視事務之繁簡分配各科室辦事,並得酌用雇員十人至三十人。
第五條
- 縣政設警察局、衛生院、經征處、農業推廣所(或農林場),其組織另定之。
- 在未設警察局之縣得於縣政府內置警佐督察員各一人,均委任。
第六條
- 縣政府設縣政會議,依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十一條及縣政會議規則之規定,按期舉行。
第七條
- 縣政府辦事細則及經費編製表,另定之。
第八條
- 本規程自公佈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