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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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战地政务实验区县各级组织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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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规程依县各级组织纲要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 县政府置县长一人,荐任,综理全县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三条
- 县政府设左列各科室分掌各项事务。
- (一)秘书室 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各科室事项。
- (二)第一科 掌理自治、户籍、禁烟、社会、地政、侨务及国民义务劳动事项。
- (三)第二科 掌理赋税、公债、金融、公学、粮政、公款公产及其他有关财政事项。
- (四)第三科 掌理教育、文化、礼俗、宗教事项。
- (五)第四科 掌理农矿、工商、交通、水利、合作、电讯、度政、物价管制及其他有关建设事项。
- (六)第五科 掌理兵役及出征军人家属优待事项。
- (七)田粮科 掌理田粮事项。
- (八)会计室 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 前项科室,一、二、三等县全部设置,四等县不设第三科、第四科(第三科职务由第一科掌理,第四科职务由第二科掌理)及会计室(会计主任附在第二科办公),第五科(兵役)改称第三科。
第四条
- 县政府置秘书一人,助理秘书一人或三人,均委任,办理秘书室事务,科长六人,会计主任一人,均委任,办理各科室事务,指导员一人至三人,科员十七人至三十三人,督学一人至三人,技士一人至六人,合作指导员一人至四人,人事管理员一人(必要时得设人事佐理员一人或二人),统计主任一人,户籍员一人至五人,地籍员一人至三人,财务稽核员一人或二人,度量衡检定员一人,事务员六人至十二人,推收员一人或二人,均委任,分别在各科室办事,并得酌用雇员四人至十一人。
第五条
- 县政设警察局、卫生院,并得呈准设置其他业务机构,其组织另定之。
第六条
- 县政府设县政会议,依县各级组织纲要第十一条及县政会议规则之规定,按期举行。
第七条
- 县政府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八条
-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