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民国69年)
外观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9年7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80年7月15日 1980年7月25日 公布于民国69年7月25日 总统(69)台统(一)义字第 4212 号令 |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民国8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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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隶属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掌理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定事项。
第三条
- 本局设左列五组,并得分科办事:
- 一、第一组:掌理有关园区企划与管理,科技研究发展之推动,科技人才之训练及人力资源之获得与调节,建教合作与技术训练等事项。
- 二、第二组:掌理有关吸引投资与对外宣传,厂商科技能力与产品性能之评估,通用之技术服务设施,外汇及贸易业务,产品检验发证与产地证明之签发等事项。
- 三、第三组:掌理有关园区事业设立、营运之辅导及服务,产品市场调查,工商团体之业务,公共福利,劳工安全卫生,公害防治,工厂检查,设立员工子弟学校之推动等事项。
- 四、第四组:掌理有关财务计画、调度与稽核,电信器材进出口查验与护照凭证之签发,工商登记证照及减免税捐证明之核发,园区事业人员出、入境申请之核转,外籍与侨居国外人员聘雇之核准,储运单位及保税仓库之设立、经营与管理,预防走私与安全防护等事项。
- 五、第五组:掌理有关社区之编定、开发、管理及各项公共设施之建设与维护,厂房及住宅之兴建与租售,公有财产之管理与收益,工业用电证明之核发,土地使用管制与建筑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法律事务、研究考核、公共关系及不属其他组、室事项。
第五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五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其中三人由技正兼任;技正四人至六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十一人至十五人,专员五人至九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二十人至三十人,技士五人至十一人,办事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六人,技士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工程、电力工程、劳工行政、经建行政、工业行政、商业行政、人事行政、财产管理、事务管理、税务、法制、会计、出纳、文书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 本局为办理专门性及技术性事项,经层报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第十条
-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聘用技术顾问及其他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 本局得商请警政主管机关在园区设置警察单位,依法执行安全警卫任务,并就本局主管业务受本局指挥、监督。
第十二条
-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